一句话定义
肖像许可使用,是肖像权人通过合同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方式、媒介、地域、期限内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被许可人因此取得在该范围内使用肖像的地位。它是肖像权四项权能(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中唯一可以「交出去」的一项,也是广告、影视、模特、直播行业运转的法律基础。
这个制度在民法典里有一组特别的规则,全部集中在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两条。第一条讲「解释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二条讲「没约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约定了期限,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解除,但要赔损失」。这两条合起来,把「肖像权人」放在了合同关系里的强势位置——不是靠谈判,是靠法律直接给的。
实务中大量纠纷出在同一个地方:当事人以为自己在签一份「授权书」,实际上签的是一份没有期限、没有范围、没有善后条款的空白许可。等到想收回时才发现,合同里写着「永久使用」,而对方拿出合同说「你自己签的」。这类案子的胜负,往往不在法条,而在当初那张纸上写了什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这五条要连起来读。第九百九十三条是许可的总依据,并留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这个口子;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给肖像下定义——「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一定义决定了什么能许可、什么不能;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是禁止性规定,第二款是本节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肖像作品权利人(摄影师、影视公司、画像作者)也不能随便使用;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是许可合同的两条特殊规则。
特别注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它解决了一个长期混淆的问题:照片的著作权归摄影师,肖像权归被拍摄者,两者并存。摄影师拿着一张自己拍的照片,能不能随便用?不能。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都需要肖像权人同意。这一条把「著作权」和「肖像权」的顺位说清了:著作权解决「谁拥有这张照片」,肖像权解决「能不能用这张脸」。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前提一:许可的客体必须是「可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的定义有三个要素:一定载体、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定载体」意味着肖像必须固定下来——照片、视频、画像、雕塑、甚至 AI 生成的图像。纯粹的声音、纯粹的文字描述,不是肖像(声音另有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保护)。
「特定自然人」意味着肖像必须指向某一个具体的人。群体照里看不清的人、被完全遮挡的人、剪影,一般不构成肖像;但如果结合场景、服饰、标识能指向特定人,仍可能构成。
「可以被识别」是核心。判断标准不是「长得像不像」,而是「熟悉他的人能不能认出来」。侧脸、背影、局部(手、腿)、经过处理的图片,只要可识别,都在保护范围内。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关键——很多侵权方以「没露正脸」抗辩,法院并不采纳。
前提二:许可人必须是肖像权人本人
肖像权具有专属性,只有本人能许可。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许可,但不得处分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的事项;比如把儿童的照片许可给医美机构做推广,即便监护人同意,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不被支持。
被拍摄者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依第九百九十四条主张保护,但不能代替死者作出新的商业许可。这一点与姓名许可相同:「保护」与「许可」是两件事。
前提三:许可的范围必须能够确定
肖像许可的范围包括五个维度:使用方式(平面、视频、直播、户外、包装)、使用媒介(自有渠道、第三方平台、线下门店)、使用地域、使用期限、是否独家。五个维度里任何一个没写清,都会回到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
举个具体的例子。合同写「同意甲方在宣传中使用乙方肖像」,甲方把照片用在了产品包装上。包装算不算「宣传」?按有利解释,不算——包装是独立的使用方式,与宣传并列而非包含。再比如,合同写「合作期间使用」,合作期满后甲方把旧海报继续挂在门店,算不算违约?算——期限届满,许可终止。
前提四: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有几类肖像是不能许可使用的。涉及淫秽、色情内容的;以丑化、污损方式使用的;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用于虚假广告的;用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法禁止)。这些限制不因双方自愿而失效。
两条并行的权利线: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
这是肖像许可里最需要说清的结构,也是纠纷的高发区。
一张照片上至少有两层权利:著作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或者其所属单位)与肖像权(归被拍摄者)。两层权利各自独立,谁都不能单方面处置对方的那一份。
对摄影师而言,这意味着:即便照片是自己拍的、著作权在自己手里,把它用于发表、展览、出版、商业授权,仍需肖像权人同意。婚纱摄影店把客片做成样片挂在店里,是典型的越界;摄影师把街拍照片拿去卖图库,也是越界。
对被拍摄者而言,这意味着:即便自己是被拍的人,也不能要求摄影师销毁底片或者禁止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比如摄影师为展示技艺在自己的作品集里使用,通常被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想完全控制,要在拍摄前约定清楚。
对品牌方而言,这意味着:从图库买了一张照片,只买到了著作权许可,没有买到肖像权许可。用这张照片做广告,仍可能被照片里的人起诉。这一点在实务中造成过大量索赔,值得所有做投放的人记住:图库授权书里的「模特授权(model release)」条款,才是肖像权的许可凭证。
合同必须写清的十件事
第一件:许可的具体范围
按五个维度逐项写:使用方式、媒介、地域、期限、独家性。写法上建议「正面列举加兜底排除」,即列明允许的方式,并明确「未列明的方式均需另行取得书面同意」。这一句能挡掉绝大多数超范围争议。
第二件:是否包含二次创作
把照片修图、加滤镜、做成表情包、合成到其他场景、用于 AI 训练,这些都属于对肖像的再加工。合同要写清:允许哪些加工、加工后的成果归谁、是否需要另行确认。AI 训练尤其要单独写,因为它的使用方式与传统使用完全不同,默认不包括。
第三件:素材的归属与返还
底片、原始文件、未剪辑素材归谁?合同终止后要不要返还或者删除?很多纠纷出在这里:模特解约后要求删除全部照片,公司说素材是公司资产。合理的约定是:著作权归拍摄方,肖像权人有权要求终止后停止使用并删除可识别版本,但可以保留存档备份用于举证。
第四件:期限与清货期
期限要写明确日期,不要写「长期」「永久」——写了也没用,依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期限不明等于随时可解除。同时约定清货期:合同到期后,已经印制的物料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消化(常见三到六个月),超过期限必须下架。
第五件:独家性与竞品限制
独家许可意味着肖像权人在许可期内不能把同一肖像许可给他人(尤其是竞品);非独家则可以。竞品限制的范围要具体,写成「同行业所有企业」可能被认定限制竞争,写成「列明的几家企业」更稳妥。
第六件:报酬与结算
一次性许可费、按使用周期付费、按销售额分成,三种模式。分成模式要写结算周期、审计权、逾期违约金。肖像许可的报酬往往与使用效果挂钩,所以要约定「使用数据的提供义务」,否则无法核算。
第七件:人格尊严维护条款
不得丑化、污损、色情化使用;不得与特定商品(如烟草、赌博、医疗广告)并列;不得用于政治宣传。这类条款既是合同义务,也是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比违约金更实用。
第八件:解除条件与善后
什么情形可以解除、解除后已投放物料怎么办、已收费用退不退、违约金怎么算。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给了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解除」的权利,但要求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除外),所以合同里最好把「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列出来,减少争议。
第九件:转授权
被许可人能不能把肖像再许可给第三方(经销商、代理商、关联公司)?默认不能。要允许的,写清范围和责任——转授权方的行为由谁负责。
第十件:争议解决与维权分工
发现第三方侵权时,谁去维权、以谁的名义、赔偿怎么分。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可以自己起诉;非独占许可的需要肖像权人配合。
两条特殊规则:有利解释与任意解除
有利解释:模糊地带一律偏向肖像权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是一条「举证责任倒置式」的规则。合同条款有争议,不需要肖像权人证明「我的理解才是对的」,而是直接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方向解释。这意味着被许可人想主张「许可包含某种使用方式」,必须拿出明确约定,拿不出来就不包括。
这条规则的实务价值极高,值得用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合同写「用于品牌宣传物料」,被许可人把肖像用在了电商详情页首屏。详情页算不算「宣传物料」?按有利解释,需要看合同有没有把「电商渠道」列入媒介范围,没列入就不包括。
例二,合同写「合作期内可在门店使用」,合作期结束后门店仍在用。这不是解释问题,是期限问题,直接构成超期使用,按侵权处理。
任意解除:没写期限,双方都能随时解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很多人误以为「没写期限=永久授权」,恰恰相反:没写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只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这一条的实务意义是双向的。对肖像权人,它是一道保险:签合同时疏忽没写期限,事后仍能收回;对被许可人,它是一个警告:想稳定使用,必须把期限写死,否则投入的广告费可能打水漂。
正当理由解除:写了期限也能解,但要赔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即便约定了明确期限,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仍可解除,代价是赔偿因解除造成的损失,除非解除的事由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
什么叫正当理由?实务中认可的类型包括:被许可人严重违反人格尊严维护条款;被许可人涉违法经营、被处罚;肖像权人自身出现重大事由(健康、家庭、职业转型);许可所依托的身份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比如艺人退圈、运动员退役)。
「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怎么理解?举两个对照的例子。被许可人自己爆出丑闻,肖像权人不愿再与之关联而解除,属于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不用赔;肖像权人单纯觉得报酬太低想反悔,属于可归责,要赔。这条界线,本质是「谁引发的解除,谁承担成本」。
六个典型场景
场景一:模特与摄影机构
模特拍摄后,机构把照片用于宣传、参赛、售卖。争点通常是:口头说的「用于宣传」包不包括参赛与售卖?按有利解释,不包括。模特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删除、赔偿。
实务建议:拍摄前签一份肖像使用许可,写清用途、期限、是否付费、是否可用于机构自身的作品展示。很多模特是「互免拍摄」(模特免费出镜、摄影师免费提供照片),这种情形下默认的许可范围更窄,用于商业推广必须另行取得同意。
场景二:艺人与经纪公司、MCN
合约期内,公司使用艺人肖像做宣传,属于履行经纪合同的必要行为,一般在授权范围内。合约解除后,公司继续使用艺人的肖像做宣传,就超出了授权范围。
争点往往在「库存物料」与「历史内容」上。公司主张「已经发布的内容是历史记录,不应删除」;艺人主张「解约即终止使用」。实务中的处理通常是:已发布的历史内容可以保留,但不得继续用于新的推广;宣传位、首页推荐、置顶内容必须撤下。
场景三:广告代言与品牌合作
代言合同中的肖像许可,通常与姓名许可捆绑。要注意三点:一是代言期间届满后的清货期;二是竞品限制;三是代言人出现负面事件时的道德条款。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代言人自己社交账号发布的内容,算不算许可范围?一般不算。品牌方不能要求代言人在个人账号长期发布品牌内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并另行付费。
场景四:医美、健身、口腔等行业的「前后对比照」
这是侵权高发区。机构用顾客的术前术后对比照做宣传,几乎没有取得合规授权。问题有三层:一是未经同意使用肖像;二是涉及健康、医疗信息的披露(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三是可能构成医疗广告违规。
合规做法是:单独签署肖像使用许可,明确用于何种渠道、多长时间;对可识别信息做处理;不得暗示疗效;不得使用「案例」以外的表述夸大效果。
场景五:商家使用顾客照片
餐厅把顾客就餐照片发在公众号、理发店把顾客发型照发在朋友圈、健身房把会员训练视频发在短视频平台。这类使用的特点是「顺手」,也最容易踩雷。
判断标准是:是否可识别、是否用于商业推广、是否取得同意。三个都满足,就构成侵权。合规做法是:拍摄前口头告知并取得同意(最好书面或者聊天记录留痕),发布时避免可识别的正面清晰影像,提供删除渠道。
场景六:AI 数字人与虚拟形象
用真人肖像训练模型、生成数字人做直播、把真人脸合成到视频里,这些都属于对肖像的使用,而且是最需要单独许可的一类。
要点有三。第一,训练数据的使用必须单独取得同意,格式条款里的「同意用于技术研发」通常不足以涵盖「训练商业模型」。第二,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决定侵权成立与否——即便经过「去标识化」处理,只要生成的形象能让公众认出是谁,仍构成使用肖像。第三,依据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是明确禁止的,不因「技术中立」而免责。
关于深度伪造的规制,另见深度伪造一篇。
许可费怎么定:六个变量
肖像许可没有政府指导价,价格靠谈判;但谈判不是拍脑袋,六个变量决定了价格区间。理解这六个变量,既能防止自己被低价买断,也能避免被质疑「漫天要价」。
变量一,使用方式与媒介。平面一张图、户外一块牌、电视一支片、直播一场、包装一个面,价格差别很大。越难撤回的媒介越贵——印在包装上、刷在墙上,撤不回;发在自有公众号,随时可删。定价时应当把「不可撤回性」折算成溢价。
变量二,期限。一年、三年、五年、永久(实为期限不明),价格不是线性增长,而是指数增长。因为期限越长,肖像权人失去的自主空间越多。实务中常见做法是「基础期加续约选择权」,既给了被许可人稳定预期,也给了肖像权人重新议价的机会。
变量三,地域。中国大陆、大中华区、全球,三个层级的价差可能到三倍以上。跨境使用还要考虑当地法律对肖像(形象权)的保护强度不同。
变量四,独家性。独占许可的价格通常是普通许可的三到五倍,因为它排除了肖像权人在同期与其他方合作的可能。定价时要算清「机会成本」:这一年里可能错过的其他合作,就是独占的底价。
变量五,行业与品类。同一张肖像,用在快消品与用在金融、医疗、教育上,价格与风险都不同。医疗、金融类使用因为监管更严、声誉风险更高,通常要求更高的对价与更严格的合规承诺。
变量六,肖像权人的知名度与稀缺性。这一点不用多解释,但要注意「知名度」的评估应当是具体的:粉丝量、作品影响力、行业地位、过往商业合作价格。笼统地说「我是名人」,谈判中不占优势。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使用场景与人格尊严的关联度。同一张照片用于公益宣传与用于博彩广告,价格与风险完全不同。肖像权人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禁止使用的品类清单」,这比事后主张「有损形象」有效得多。
解约之后:三类物料怎么处理
肖像许可终止后,最现实的问题是「已经做出来的东西怎么办」。按物料类型分三类处理,思路完全不同。
第一类,可撤回的数字化物料。官网图片、公众号文章、电商详情页、短视频、投放中的信息流广告。这类物料的特点是可即时下架,所以处理原则是「立即停止」:合同终止之日起,限期(常见三到七个工作日)全部下架,并出具下架清单。品牌方常以「技术原因需要时间」推脱,可以在合同里预先约定下架期限与违约金。
第二类,不可撤回或者撤回成本极高的物料。已印制的包装、已制作的户外广告牌、已发行的印刷品、已生产的周边商品。这类物料适用「清货期」:合同约定一个期限(常见三到六个月),期限内可以继续销售已生产的库存,但不得再生产、不得投放新广告。清货期内是否另行付费,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认为已包含在原许可费中。
第三类,历史内容。已发布的新闻报道、已归档的活动记录、用户生成内容、第三方转载。这类内容原则上可以保留,因为删除成本极高且涉及信息真实性;但不得用于新的推广、不得置顶、不得作为广告素材再次投放。如果肖像权人明确要求删除,平台通常会在核实后处理,但转载方未必配合。
三类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衍生作品。比如以肖像为基础创作的漫画形象、虚拟角色、表情包。这类成果同时涉及著作权与肖像权,处理时要看合同约定:约定归被许可人的,终止后能否继续使用?通常的理解是:可以继续使用不含可识别肖像的版本,含可识别肖像的版本应当停止使用。
肖像许可里的个人信息义务
肖像许可是人格权法上的制度,但它同时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射程内——照片里的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两条线并行,义务也叠加。
第一层义务是单独同意。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这意味着:隐私政策里一句「我们可能收集你的人脸信息用于……」,不足以构成单独同意;必须是独立的、明确的、针对该项处理的同意。实务中,把肖像许可协议与用户协议打包勾选,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单独同意。
第二层义务是告知必要性。除了常规的告知事项,还要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这一条在 AI 训练场景中尤其重要:为什么要用人脸训练模型、训练出的模型会用于什么、模型会不会对外提供。
第三层义务是不得强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这条规定直接击中「不同意就不让用」的行业惯例:一个修图软件要求用户授权人脸信息才能使用基础功能,很可能违反这一条。
第四层义务是撤回同意后的处理。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并删除;技术上难以删除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这一点与肖像许可的解除效果叠加:解除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效果,撤回同意是个人信息法上的效果,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是:把「肖像许可」与「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分两份文件签署。前者解决「能不能用这张脸做这件事」,后者解决「能不能处理这份人脸数据」。两份文件各自的撤回机制不同,混在一起会让两边都失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肖像权的区别
肖像权是权利本体(见肖像权),许可使用是行使方式之一。肖像权还包括禁止他人擅自制作、使用、公开的权能,这部分不能通过许可「放弃」——许可只是对特定使用的同意,不产生「以后都可以用」的效果。
与肖像合理使用的区别
合理使用是法定的、不需要许可的使用(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五种情形:个人学习欣赏、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许可是约定的、基于同意的使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费、不需要同意,但范围严格受限;许可可以覆盖更广的使用,但要付费、要守约定。
与肖像权侵害的区别
许可是抗辩事由,侵害是责任基础。有许可但在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害;有许可但超范围使用,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害;无许可使用,构成侵害。三条路的诉请不同,选择时要看证据与目的。
与著作权的区别
前面已述:著作权解决「谁拥有这张照片」,肖像权解决「能不能用这张脸」。两者可以并存,也可以冲突。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是: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与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区别
肖像往往是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私密信息(比如在私密空间拍摄的照片)。三条线可以同时成立:未经同意拍摄并发布他人住宅内的照片,可能同时侵害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实操指引
如果你是肖像权人
第一,不要签「永久」「全球」「全渠道」「可转授权」这四个词。这四个词一签,基本等于把脸交出去了。确实要签的,至少加三个限制:按年付费、定期评估、违约可解除。
第二,把「未列明的方式需另行书面同意」写进合同。这一句是整份合同里最值钱的一句,能挡掉大部分超范围使用。
第三,保留可以证明「这张脸是我」的材料。身份证、同期照片、社交账号,用于将来证明可识别性。
第四,发现超范围使用,先固定证据再交涉。截图、录屏、公证、时间戳,四选一,越快越好。交涉时明确要求:停止使用、限期删除、书面说明。不要只在电话里说,没有留痕的交涉等于没交涉。
如果你是被许可人
第一,先查权利链。许可人是不是本人?如果是经纪人代签,有没有授权书?如果是图库,有没有模特授权?权利链断了,合同可能对真正的权利人无效。
第二,把范围写宽、写细。所有你想得到的使用方式都列进去,包括「未来出现的新媒体形式」这类兜底表述。虽然兜底条款的效力有争议,但比不写强。
第三,把期限写死。不要留「长期合作」这种模糊表述,明确起止日期,并约定续约条件。
第四,做好合规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属于禁止代言的产品、代言人有没有被处罚未满三年、使用的照片有没有模特授权。这一层审查没做,行政处罚来了,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挡不住。
如果你是平台或商家
第一,建立素材授权台账。每一张用于商业推广的人物照片,都要能追溯到授权文件。做不到这一点的,宁可不用。
第二,区分「展示」与「推广」。用户评价里附带的照片,展示在评价区,风险较低;把同样的照片做成海报投放,风险陡增。前者是信息展示,后者是商业使用。
第三,建立删除通道。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下架并留存处理记录。及时处理能大幅降低赔偿风险,也能避免平台责任。
常见问题
问:口头同意拍照片用于宣传,事后能反悔吗?
能,但要看你有没有实际履行。口头许可在证据上很难证明范围,一旦争议,按有利于你的方向解释。如果对方已开始投放,你可以要求停止;但如果你确认过物料、收过费用,对方可能主张存在许可,你解除时要承担相应赔偿。最稳妥的做法是补一份书面确认,把范围、期限、费用写清。
问:合同写了「永久使用」,还能收回吗?
能。肖像许可的期限约定不明,依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永久使用」通常伴随较高的许可费,解除可能触发返还或者赔偿。所以「能收回」不等于「无代价」,要看合同里的违约条款与已履行情况。
问:摄影师拍的我的照片,他能随便发吗?
不能。依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摄影师在自己的作品集、展览、比赛中使用,通常被认为在合理范围内;用于商业授权、图库售卖、广告,必须取得同意。
问:公司年会上拍的照片,公司能发公众号吗?
要看是否可识别、是否用于商业推广。年会照片发在公司公众号做活动记录,一般风险较低;如果照片里有员工的特写,且用于招聘宣传、产品推广,就需要取得同意。稳妥的做法是:拍摄前告知用途,发布前让当事人确认。
问:我在街上被拍到,出现在别人的短视频里,能要求删除吗?
能。街拍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除非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且不可避免)。你可以要求发布者删除、平台下架。如果视频用于商业推广(带货、引流),还可以主张赔偿。
问:合影里有我,别人能随便发吗?
合影涉及集体肖像的问题。原则上,每位可识别的参与者都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权利,发布者应当取得同意。实务中,朋友圈小范围分享与公开发布、商业使用,风险差别很大;用于商业推广的,必须逐个取得同意。如果合影被用于宣传且无法逐个取得同意,稳妥做法是改用不含可识别人员的场景图,或者对未同意者的面部做处理。
问:AI 换脸把我的脸换到别人身上,算侵害肖像权吗?
算。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此外还可能侵害名誉权(如果伪造的内容有贬损性)、个人信息权益。追责对象包括制作者、传播者、平台;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问:签了「独家肖像许可」,我自己还能接别的活吗?
要看独占的范围怎么写。只写「独家」,通常理解为在约定品类、约定地域内不再许可他人使用,你在其他品类、其他地域仍可自由合作;写「全品类全球独占」,则意味着许可期内你可能失去几乎全部商业空间。所以独占条款一定要写到「品类加地域」,并约定「未列入的品类与地域不受限制」。另外,独占许可的价格应当显著高于普通许可,否则可主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问:许可到期后,对方说「已经发的不能删」,有道理吗?
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无限延伸。已发布的历史内容可以保留(尤其是新闻报道、公开记录性质的内容),但不得继续用于新的推广、不得置顶、不得投放广告。如果对方以「历史内容」为名持续引流,仍构成超范围使用。
一句话收尾:肖像许可卖的不是一张照片,是「别人看到这张脸时会想到谁」的那份关联。合同写清边界,是为了让这份关联不被用滥。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条文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逐字比对,未作删改。所涉广告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文,表述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模特授权、图库授权、经纪合同的行业惯例差异较大,签约前请以实际文本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肖像许可的纠纷,八成不是因为「有没有授权」,而是因为「授权到哪一步」。一张写了三行的授权书,往往比一份二十页的合同更容易出事——因为它什么都没写清。另外,涉及未成年人、医美对比照、私密场景拍摄的肖像使用,还有额外的合规要求,务必单独核查。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