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声音保护,是民法典为自然人的声音设置的准用性保护——法律没有创设独立的「声音权」,而是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凡是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或者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声音的,均可参照肖像权规则处理。
构成要件
一、先纠正定性:声音不是独立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列举的人格权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中没有「声音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二款的表述是「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准用条款,不是权利创设条款。把声音说成「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独立人格权」,是常见错误。
二、为什么用准用而不是直接规定。 声音与肖像高度相似:都具有可识别性、都能把「这个人」指认出来、都能被商业化利用;但声音又不是「外部形象」,无法塞进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二款的肖像定义。立法者的处理是把它挂在肖像权上:既然二者性质相近,就参照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处理,而不是另起炉灶。理解这一点,才知道该去哪里找规则——找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而不是找一条「声音权条文」。
三、主体是自然人。 条文明确写「自然人声音」。法人、非法人组织没有声音;播音员、配音演员、虚拟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主张的是自然人本人的声音利益,或者是录音制品上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不是「公司的声音权」。
四、参照适用的第一层:同意规则。 比照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后段,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录制他人讲话、剪辑他人语音做铃声、把主播的原声剪成短视频素材、把配音演员的声音拿去批量合成广告,都要先取得同意。「只是录了没发出去」属于制作,同样需要同意。
五、参照适用的第二层:禁止丑化、污损与伪造。 比照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前段,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的,同样禁止。AI 克隆声线、AI 拟声合成、把他人声音接到不雅视频上,正是这一层最典型的情形。这一层不以「未经同意」为额外前提——即便声音素材是公开的,丑化污损或伪造本身即不可为。
六、参照适用的第三层:合理使用抗辩。 比照第一千零二十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研、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必要范围、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同意。它同样是「列举+兜底」的封闭结构,须逐项对照,不能以「我只是好玩」主张免责。
七、参照适用的第四层:许可使用与合同规则。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第九百九十三条,声音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比照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许可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声人的解释;比照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有明确约定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解除。
八、与著作权、邻接权的分工。 一段语音上可能有三层权利:说话人的人格利益(参照肖像权保护)、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以及可能的表演者权。三者主体不同、请求不同:说话人可以主张停止使用与精神损害赔偿,录音制作者可以主张复制发行传播上的财产权。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
九、救济方式照搬人格权的一般规则。 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依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财产损害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十、声音同时可能是个人信息。 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声纹可识别特定自然人时,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二款),处理时还须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两条路径并行,请求不同:人格权路径要停止使用与赔偿,个人信息路径要查阅、更正、删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 | 肖像权 | 录音制品的邻接权 |
|---|---|---|---|
| 法律地位 | 准用条款,非独立人格权 | 民法典明文列举的人格权 | 著作权法上的财产权 |
| 条文依据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二款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著作权法关于录音制作者的规定 |
| 权利主体 | 自然人 | 自然人 | 录音制作者(可为法人) |
| 保护对象 | 可被识别的声线、语音 | 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录音制品本身 |
| 可否转让 | 权利本身不可转让,可许可使用 | 权利本身不可转让,可许可使用 | 可以转让、许可 |
最容易混的是「声音受保护」与「声音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二款的措辞是「参照适用」,这意味着:第一,民法典没有在第九百九十条的权利清单里增加声音权;第二,遇到声音案件,裁判要去找肖像权的规则来套用,而不是直接援引一条声音条文;第三,凡是肖像权规则中明显依赖「外部形象」这一要素的部分(如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二款的定义本身),不能机械照搬,而应作相应调整。
其次是声音的人格利益与录音制品的邻接权。同一段录音,说话人可以主张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不得伪造;录音制作者可以主张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二者保护的不是同一件事,实践中要分清楚是谁在起诉、依据什么起诉。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确认争的是「谁的声音利益」。 说话人本人主张人格利益;录音制作者主张邻接权;平台或 MCN 只是被授权使用的一方。主体搞错,请求权基础就错。
- 第二步,判断属于哪一层参照适用。 是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同意规则),还是丑化污损、AI 伪造(禁止性规则),还是落入合理使用(抗辩)?三层对应不同的举证重点:第一类要证明「没同意」,第二类要证明「被丑化或被伪造」,第三类由对方举证抗辩。
- 第三步,AI 克隆、AI 拟声的固定证据要点。 保存原始声源(本人公开发言的原始录音)、被诉的合成音频、二者比对的材料(声纹鉴定意见或专业人士比对说明)、传播范围的数据。最高法对未经同意使用 AI 换脸、AI 拟声的定性已明确,见AI 换脸、AI 拟声未经同意就用:最高法明确这算侵权。
- 第四步,先止损再索赔。 同步提交平台侵权通知要求下架、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时依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等损害扩大。赔偿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均难以确定的请求法院酌定。
- 第五步,商业使用必须签书面许可。 配音、语音包、数字人声音、有声书朗读,都要签合同写明使用媒介、地域、期限、可否转授权、可否用于 AI 训练与合成。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比照第一千零二十一条作出有利于声人的解释。被克隆拿去做配音的维权路径见声音被 AI 克隆拿去做配音:声音权的保护规则。
- 第六步,声音被用于诈骗时的责任划分。 伪造声音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及伪造者、传播者、平台等多方主体,责任按各自过错与行为划分,受害人还应及时报案固定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相关分析见被 AI 伪造声音、视频诈骗,损失谁来担。
常见问题
问:民法典有没有规定「声音权」? 答:没有。第九百九十条列举的人格权里没有声音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是「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条准用条款,不是权利创设条款。说「民法典新增了声音权」是不准确的。
问:为什么可以参照肖像权,声音明明不是肖像? 答:正因为声音不是外部形象、装不进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二款的肖像定义,立法才采用准用技术:二者在可识别性、商业化利用方式上的高度相似,使得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可以套用。准用的对象是有可比性的规则,不是肖像的定义本身。
问:我在公开场合说的话被人录下来用,侵权吗? 答:要看用途。公开场合不等于放弃权利,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仍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参照适用的合理使用(如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则可以不经同意。
问:AI 克隆我的声音做广告,能起诉吗? 答:能。比照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前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属于明列的侵害方式。可以主张停止使用、删除合成音频、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见我的声音被AI克隆了,能起诉吗?。
问:配音演员的声音被甲方拿去无限期使用,怎么办? 答:看合同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比照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一款,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有明确约定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比照同条二款也可以解除,除不可归责于声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声音保护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准用条款,民法典并未创设独立的声音权,办案时要回到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找规则;AI 克隆、AI 拟声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参照适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处理。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