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某窝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合作酒店更名四天,订房网站上的旧名字还挂着——罚30万虚假广告。法院撤销:被动未及时更新,与主动编假欺骗消费者有实质不同。
法院: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仅因服务提供者更名未及时更新,并非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规则确立:虚假广告的认定应从内容虚假性与欺骗误导目的两方面分析,被动未更新信息的行为与主动发布虚假广告存在实质不同
二、裁判要点提炼
酒店经营主体更名后网站未及时更新属于被动未能及时更新信息,不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经营主体变更之前广告并无虚假内容的,更名后的短暂未更新不构成广告法上的虚假广告
三、赵律师点评
四天的时差与30万罚单
2017年3月22日,上海虹桥喜来登某大饭店更名为虹桥某大酒店。第二天起,某某窝公司的订房网站上还挂着旧酒店名字卖房——直到3月27日13时01分07秒,网络系统才完成修改。四天时差,换来朝阳市监局一纸罚单:发布虚假广告,罚款30万。某某窝公司的处境值得同情:酒店合作方更名它未必第一时间知情,系统更新也需要流程时间。一审撤销处罚,市监局上诉,二审维持撤销。
「主动造假」与「被动滞后」的界线
二审判决把虚假广告的认定拆成了两问,并给出了本案的答案。第一问,内容虚假吗?「在经营主体变更之前,涉案广告并无虚假内容」——更名前,旧名字真实有效;更名后到更新完成前的四天,网站信息与实际出现了滞后。第二问,有欺骗误导的目的吗?「某某窝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酒店信息的目的是推销其便捷的酒店预订服务」——它的商业模式是把酒店信息展示好、卖服务赚钱,酒店更名它没有任何动机隐瞒;「其行为属于被动的未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与广告法意图打击的对外积极主动发布虚假广告、为获取相关利益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相比,存在实质性不同」。裁判要点提炼成规则:广告内容不符若仅因服务提供者更名、没有及时更新,「并非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主观目的与客观虚假性是虚假广告认定的双支柱,缺一即不成立。30万罚单归零。
给订房电商平台、酒店合作方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对表
对电商平台:被动滞后虽不构成虚假广告,但消费者的退款投诉照样发生——与合作方约定「更名信息同步义务+即时通知条款」,把四天的时差压缩到几小时,既降投诉也免纠纷。对酒店合作方:更名、换牌、歇业等重大变更,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分销渠道并留凭证——本案某某窝公司的免责靠的是「不知情+及时改」,通知义务的缺失本可能把责任拉回酒店侧。对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广告立案前先查「信息的滞后性质」——主动编造与被动未更新是两类行为,前者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后者顶多是民事违约或消保问题;本案30万罚单的两审连败,输在定性起点就没分清。
四天的信息时差,差点换来30万罚单——两审法院把「没来得及改」和「存心骗人」分得清清楚楚。这起案件给虚假广告认定立了双支柱:内容虚假之外,还要有欺骗误导的目的;被动滞后不是造假,罚单不能靠时差开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市监局)对某某窝公司作出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虹桥喜来登上海太平洋大饭店于2017年3月22日更名为虹桥锦江大酒店。但某某窝公司在2017年3月23日至3月27日,仍然通过其官网对虹桥喜来登上海太平洋大饭店进行宣传销售,直至2017年3月27日13∶01∶07才在网络系统中完成修改。朝阳市监局认定,某某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案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某窝公司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某窝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京0105行初482号行政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京03行终9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某窝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酒店信息的目的是推销其便捷的酒店预订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某某窝公司在涉案酒店经营主体变更后,其行为属于被动的未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与《广告法》意图打击的对外积极主动发布虚假广告、为获取相关利益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相比,存在实质性不同,且在经营主体变更之前,涉案广告并无虚假内容。朝阳市监局所作认定缺少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广告是否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是广告是否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如果广告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仅是服务提供者更名,广告对此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并非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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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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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京03行终92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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