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打着「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旗号进村卖空调,宣传变频送到家是定频——授权方公司被罚37万,两枚公章一份鉴定一份视频,责任锁得死死的。
法院:经营者放任其工作人员假借精准帮扶惠民政策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可认定经营者虚假商业宣传并予处罚
规则确立:印章鉴定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盖章视频、员工辨认、离职人员反馈等证据可佐证文件印章的真实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授权人员对外展示授权文件假借惠民活动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授权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
从轻处罚应结合配合调查情节经集体讨论后在法定第一档幅度内裁量
三、赵律师点评
「惠民工程」卖到村里的定频空调
2020年8月,三台县市民举报:自称某空调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推销变频空调,送货却是定频且拒绝更换。调查揭开的套路并不复杂:四川某公司授权谭某虎、杨某斌在县里销售某品牌空调并出具《授权书》;两人进村入户时向村干部和村民出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多份盖着公司公章的「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惠民文件,把卖空调包装成惠民工程。市监局认定虚假商业宣传,罚公司370890元。公司喊冤:文件印章可能是假的,责任应在谭某虎个人。
印章疑云的三路佐证与「放任」的责任归位
本案的事实之争集中在公章。公司申请印章鉴定:两份文件与备案公章出自同一枚印章——但另两份关键文件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认定。僵局靠三路证据打破:其一,谭某虎自己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其二,调查中公司员工周某辨认称两份文件源自本公司;其三,公司离职人员反馈谭某虎曾来公司盖章。三路证据相互印证,印章真实性足以确认。责任归属随之落位:谭、杨二人对外展示公司被授权销售的文件,假借精准扶贫惠民活动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行政责任」——授权关系加放任态度,被授权人的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量罚层面:法定幅度二十万到一百万,市监局鉴于公司配合调查,经集体讨论在第一档从轻科以37万,两审均认适当。
给品牌授权方、基层经销者和执法机关的对表
对品牌授权方:授权书发出去不是责任的终点,而是起点——被授权人怎么卖、用什么名义卖,要写进授权条款并实际监督;放任他人打着你的旗号、拿着你的公章搞「惠民」销售,37万罚款就是放任的账单。对基层经销者:借政策光环卖货是高危动作——「精准扶贫」「惠民工程」不是营销话术,冒用者与放任的授权方都会被追责;产品宣传与实际交付必须一致,变频变定频一次就会被抓现行。对执法机关:印章鉴定不能定案时,视频、辨认、证人反馈的组合拳是事实认定的可行路径;惠民名义类虚假宣传涉及农村消费者权益,查处态度要坚决,量罚再依配合情节从轻,宽严都在程序里。
惠民的旗号、免检的证书、变频的承诺,最后都抵不过一段盖章视频。这起案件把「放任」两个字写进了责任规则:授权给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名字被拿去卖了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8月3日,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有自称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推销变频空调,但送货为定频空调且拒绝更换。经调查,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谭某虎、杨某斌在三台县线下销售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空调,并出具《授权书》。谭某虎、杨某斌向当地村干部、村民出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授权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区域销售长虹空调为内容的《关于某某空调惠民工程的申请》《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假借精准扶贫惠民的名义进村入户销售其代理的空调。据此,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0890元。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川0722行初29号行政判决:驳回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川07行终9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正确。在一审诉讼中,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申请印章鉴定。经鉴定,《授权书》《关于某某空调惠民工程的申请》与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备案的公司公章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印文;《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上的公章印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作出与样本印文是否出自同一印章印文的意见。
但是,谭某虎提交了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视频资料。同时,在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中,四川某某限责任公司员工周某辨认称,《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帮扶惠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四川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做好某某空调惠民政策的通知》源自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人员反馈称,谭某虎有一次来公司盖章。以上事实,可以佐证前述两个文件上加盖的印章系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前两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杨某斌、谭某虎对外展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在绵阳区域销售某某空调为内容的上述文件,假借精准扶贫惠民活动实施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由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确认被处罚主体并无不当。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案涉行政处罚适当。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上诉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配合调查,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情节,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从轻处罚款370890元。罚款幅度在第一档次,并且罚款金额在合理裁量区间,属于罚款适当。经营者放任其工作人员假借精准帮扶惠民政策的名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认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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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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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川07行终9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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