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戴某晖受贿案", "description": "戴某晖受贿案(受贿罪):区分受贿犯罪与收受礼金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收受礼金的时间、方式、价值、双方关系、是否与…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受贿罪,戴某晖受贿案,节日礼金,感情投资,权钱交易本质,受贿数额计算", "datePublished": "2022-07-05",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受贿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jieri-lijin-jiru-shouhui-shue/"}},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戴某晖受贿案", "item": "/anli/shiwu/jieri-lijin-jiru-shouhui-shue/"}]}]

参考案例戴某晖受贿案

案号:(2022)宁02刑初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2-07-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戴某晖利用担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三千五百余万元。

其中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五年每年春节前收受韩某现金共计十二万元,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每年春节前收受冯某现金共计二十二万元。

辩护人提出节日礼金不具有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或主观追求,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法院认定礼金属受贿并计入数额,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区分受贿犯罪与收受礼金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收受礼金的时间、方式、价值、双方关系、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存在具体关联等情况综合判断。

对于谋利事项已经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得以实现,或者可以推断给付礼金有对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并能够排除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三、赵律师点评

春节前的红包,为什么算受贿

每逢春节收下的现金,在法律上算人情还是算贿赂,是受贿案件里最难缠的一个争点。本案戴某晖在春节前收受韩某十二万元、冯某二十二万元,辩护人的意见是:收礼金时没有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追求,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法院没有采纳,并给出了三条理由,这三条理由可以直接当作同类案件的审查清单来用。

第一条:同一个人另有大额财物往来的,礼金不可能独立

法院首先看的是整体关系:戴某晖除春节前收受二人礼金外,还于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九年收受二人财物共计二百七十五万余元,并接受二人请托,为其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贷款审批、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既然双方之间本就存在大量、长期的权钱交易,那么春节礼金就不可能被单独切出来当作人情——它是这条关系链上的固定环节,是维持关系、延续关照的年度例费。

第二条:数额超出普通人情往来,且是单向的

第二条看数额与流向:戴某晖春节前收受的礼金数额超出普通的人情往来,且均为单方面收受财物。人情往来的基本特征是礼尚往来——有来有往、大体对等、数额与社会交往相当。本案是每年固定时间、固定方向、只进不出,且单笔累计分别达十二万元与二十二万元,早已脱离了人情的量级。这一点在实务中最好判断:**有没有回礼、有没有对等、数额是否超出了双方的社会交往水平**,一问便知。

第三条:即使当时没有请托,也不影响认定

第三条解决了时间点的问题:韩某、冯某多次在春节前给予戴某晖礼金,是为了维护双方关系,即使当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这与本系列另一案的视为承诺规则相呼应——长期、固定、单向的财物输送,其本身就是为了在需要时能够换取职务行为的关照,属于感情投资。法院同时给出了正面标准:可以推断给付礼金有对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并能够排除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戴某晖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礼金三十四万元一并计入三千五百余万元的总额。

每年固定时间、固定方向、只进不出的红包,那是关系维护费,不是人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戴某晖利用担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 500余万元(具体事实略)。其中,戴某晖在2009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收受韩某现金共计12万元,在2009年、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收受冯某现金共计22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宁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人戴某晖收受的节日礼金是否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对此,戴某晖的辩护人提出,戴某晖在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的节日礼金,不具有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或主观追求,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节日礼金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应当认定戴某晖收受节日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礼金数额应计入受贿数额,理由如下:一是戴某晖除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所送礼金外,还于2009年至2019年收受二人财物共计275万余元,戴某晖接受韩某、冯某的请托,为韩某、冯某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贷款审批、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是戴某晖春节前收受的礼金数额超出普通的人情往来,且均为单方面收受财物;三是韩某、冯某多次在春节前给予戴某晖礼金,是为了维护双方关系,即使当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区分受贿犯罪与收受礼金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收受礼金的时间、方式、价值、双方关系、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存在具体关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于谋利事项已经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得以实现,或者可以推断给付礼金有对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并能够排除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关于受贿数额的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案号:(2022)宁02刑初2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4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