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description": "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首次执行类案件,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建设工程优先权,参与分配,预留份额,执行实施", "datePublished": "2023-10-07",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首次执行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jianshe-gongcheng-youxianquan-weijue-susong-fenpei-fangan-yuliu-fene/"}},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item": "/anli/shiwu/jianshe-gongcheng-youxianquan-weijue-susong-fenpei-fangan-yuliu-fene/"}]}]

参考案例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0)吉01执1050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10-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八十套房产流拍五千余万以物抵债——三路债权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一路已判优先,两路还在诉讼没出结果。等判决?分配方案拖死;直接分?优先权没确认。

长春中院: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未决诉讼的优先权主张,「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规则确立:分配不等另案的判决——已决的直接分,未决的先留座;判决落地,补差价拿房。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已生效判决确认优先权的,在优先权价值范围内参与分配。

三、赵律师点评

三路优先权主张的分岔

王某的六千八百余万借款债权对某置业公司执行,查封拍卖其开发商场八十套房屋——全部流拍,流拍价五千三百九十一万余元,王某申请以物抵债。此时三路债权人提交分配申请,都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佟某已持生效判决(确认优先权);姜某与某装饰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优先权的路数直接决定以物抵债的分法——等还是分?

直接申请与预留份额的两轨

长春中院的分配方案两轨并行。第一轨,已决优先权的进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狭义参与分配(非法人组织、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比例分配);第二款规定广义参与分配——「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佟某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优先权——「准许其参与案款分配,并在优先权价值范围内分配财产」。第二轨,未决主张的预留:姜某与装饰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对其优先权及数额的异议本可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但两债权人「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方案只为两债权人「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剩余房屋交付王某以物抵债。各方均未异议。后续印证:二〇二四年三月姜某持二审判决(确认优先权)申请以物抵债——预留房屋抵债、补差价完成;装饰公司尚未取得判决,预留继续有效。

优先权分配的对表

给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债权人:执行标的处置前尽快起诉并告知执行法院(本案例「提供提起诉讼」的要件)——分配方案里就有你的预留份额;判决下来持生效文书办理以物抵债(本案例姜某路径),补差价拿房。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方案遇到未决优先权主张的,接受「预留份额+先行抵债剩余」的结构——不必等另案判决拖死分配;预留部分最终不成立的,份额回流再处置。给执行法院:优先权分配的两轨处理——生效判决确认的直接分配(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未决诉讼的「预留份额、不重复审理」(本案例口径),避免分配异议之诉与另案判决冲突;以物抵债与预留的边界在方案中写明。

八十套流拍房产,三路优先权主张各得其所——长春中院把「等判决」与「抢着分」的两难拆成两轨:已决的直接分,未决的先留座。预留的那份房子,等来的不只是判决,还有补差价拿房的那一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882562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拍卖了某置业公司开发坐落于梅河口市某商场的80套房屋。最终该80套房屋均流拍,流拍价格合计人民币5391.20万元(币种下同),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债权人佟某、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案款分配申请,理由是对某置业公司开发坐落于梅河口市某商场的案涉8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其中佟某已经取得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确认其享有优先权。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0)吉01执105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债权人佟某建设工程优先权,法院准许其参与案款分配,并在优先权价值范围内分配财产。二、债权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主张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故对两债权人诉讼请求标的范围内的财产予以预留,暂不做以物抵债处置。三、剩余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以物抵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2024年3月11日,姜某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生效判决确认姜某享有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法院已将为姜某预留房屋抵债给姜某,姜某补足了差价。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取得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即要求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等条件,此为狭义的参与分配,即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的比例分配。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据此,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本案中,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及数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但在执行法院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故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故而,在分配方案中只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各方对这种处理方式都表示满意,没有针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案号:(2020)吉01执1050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4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