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姚某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敖某等八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一千零三十八万元。
敖某承诺给予八十万元但因资金短缺未实际支付,双方约定将该款转为敖某向姚某的借款并约定月利率三分;姚某多次核算欠款金额和利息并通知敖某,至案发共获取包含利息在内的一百四十一万元。
法院认定该约定属就受贿金额、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应将包含利息在内的一百四十一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将未给付的贿赂款作为受贿人出借给行贿人的借款,并收取利息的,该利息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行贿人因资金短缺未实际支付约定贿赂款,双方约定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属于就受贿金额、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受贿人实际取得的包含利息在内的全部款项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八十万没拿到手,怎么变成了一百四十一万
本案的事实链条有点特别:敖某承诺给姚某八十万元,但当时资金紧张,这笔钱一直没付。按常理,没付就是没收到,最多算未遂。但双方做了一个转换——约定把这八十万元作为敖某向姚某的借款,按月利率三分计息。此后姚某多次核算欠款金额和利息并通知敖某,至案发共从敖某处取得包含利息在内的一百四十一万元。法院的认定是:这一百四十一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数字从八十万涨到一百四十一万,多出来的六十一万元,是利息。
为什么利息也要算进去
法院的理由分两层。第一层是性质认定:双方约定将未给付的贿赂款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属于就受贿金额、方式达成新的合意。也就是说,这不是一笔普通的民间借贷,而是把原来的受贿合意换了一种履行方式——原来约定直接给八十万元,后来约定以借款加利息的形式给付,合意的标的始终是那笔贿赂。第二层是主观明知:采取此种方式不仅是对姚某此前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感谢,亦是为了之后继续利用姚某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利益、帮助,双方对此均明知。姚某多次核算欠款和利息并通知敖某,这个动作本身就证明他清楚这笔账的性质。
为什么不能按民间借贷处理
有人会问:既然写成了借款,为什么不按民间借贷看待,只把八十万元本金算受贿、利息算民事收益?关键在于这笔借款的基础不存在——敖某原本欠的是贿赂款,不是借款。把贿赂款转成借款,等于把一笔非法之债包装成合法之债,利息是这层包装的组成部分。如果允许把利息切出去按民事处理,那么所有受贿人都可以通过把贿赂款改写为借款来把收益合法化,这显然不能允许。因此处理方式很干脆:本金是受贿,利息也是受贿,全部计入。
量刑:坦白加立功的分量
姚某收受八人财物共计一千零三十八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贴着下限。支撑这一结果的是两个法定从宽情节: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属立功。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项叠加,加上本案没有索贿等从重情节,刑期压到了十年。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即生效。
把贿赂款改写为借款,换的只是名目——本金和利息都还是那笔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敖某等8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币种下同)。其中,2012年至2014年,姚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下属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敖某承揽某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等提供帮助,敖某承诺给予姚某80万元。因敖某当时资金短缺,双方约定将80万元作为敖某向姚某的“借款”,并约定月利率3分。后姚某多次核算“欠款”金额和“利息”并通知敖某。至案发,姚某多次从敖某处获取包含利息在内的钱款共计141万元。另,姚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亦经查属实。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7日作出(2023)藏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焦点为:行贿人将未给付的贿赂款约定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由此产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本案中,敖某因资金短缺未向被告人姚某实际支付约定的80万元贿赂款,而是约定将该贿赂款转为敖某借款并由敖某支付利息,该约定属于就受贿金额、方式达成新的合意。采取此种方式不仅是对姚某此前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感谢,亦是为了之后继续利用姚某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利益、帮助,双方对此均明知。姚某多次核算“欠款”金额和“利息”并通知敖某亦可表明这一点。故应当将姚某实际取得的包含利息在内的141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将未给付的贿赂款作为受贿人出借给行贿人的“借款”,并收取“利息”的,该“利息”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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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藏03刑初13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4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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