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一、案情速览
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吴某系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罗某乙系实验室主管,郑某系采样部主管,练某系质量部主管。
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该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甲、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乙、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经核验,该公司出具的八十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四十五家排污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罗某甲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其中三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把握。
三、赵律师点评
八十份报告,四十五家排污单位:一家检测公司的流水线
这个案子的规模,是理解它的起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环境检测业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具有证明作用」这五个字,是它的营业执照,也是它的责任。排污单位拿这份报告去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对执法检查、证明自己达标排放;监管部门拿这份报告作为监管依据。 它做了什么?判决书写得很清楚: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二一年八月,为了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 具体手段有三种: 一是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连现场都没去,数据从哪来?编的。 二是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去是去了,但只记好看的那几次,不好看的抹掉。 三是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两套账,检查时拿一套,实际用另一套。 经核验,八十份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四十五家排污单位。 公司内部的角色分工也很清楚:罗某甲是总经理、实际经营者,吴某是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这两个人「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乙是实验室主管、郑某是采样部主管、练某是质量部主管,三个人「互相配合」共同出具虚假报告。 「默许、放任」加「互相配合」,恰好构成了单位犯罪的两个层面:决策层不制止,执行层动手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这套制度,是理解本案的前提。依据计量法和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过程,要审查人员、设备、场所、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取得之后,还要接受定期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 这套制度的逻辑是:你先证明自己有能力做准,才有资格对外出具数据。本案的公司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取得资质,一年多之后就开始系统性造假——资质是真的,数据是假的。
「没去采样就出数据」,为什么直接认定故意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怎么区分「过失出假报告」和「故意出假报告」。 因为环境检测这行,确实存在「技术性失实」的可能:采样点位选错了、仪器没校准、样品保存不当、分析方法用错了——这些都可能让报告数据偏离真实值,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造假的意思。 判决书给的判断标准是: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 然后它给出了一个几乎不需要再解释的界限: 「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这句话的道理很朴素: 技术性失实,是「做了但做错了」;未采样出数据,是「根本没做」。 「根本没做」这件事,没有任何技术解释空间。仪器没校准、点位选错,都还在「做」的范畴里;连现场都没去,数据只可能来自编造或者抄袭。这不是过失,这是编。 「选择性记录」也是一样。把合格的数据留下、不合格的删掉,这是一个有意识的取舍动作。取舍的标准是「好不好看」,不是「真不真实」。 「纸质与电子记录不一致」,则直接证明了「两套账」的存在。一套给检查看,一套自己留着。做两套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一份是假的。 这三种手段,共同指向一个结论:造假不是「做不好」,是「不想做真」。 这个界限,对环境检测行业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如果一家机构出现数据偏差,先看它有没有采样记录、原始记录是否完整、纸质与电子是否一致。这三样齐了,偏差不多半是技术问题;这三样缺了,多半是主观问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两个身份在本案里都出现了,值得区分。 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通常是决策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通常是执行层。 两者的量刑有差别:主管人员一般重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罗某甲、吴某是主管人员,判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实刑;罗某乙、郑某、练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判一年出头并适用缓刑。这个梯度,与身份划分完全对应。
「默许、放任」的高管,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罗某甲和吴某的行为,判决书用了四个字:默许、放任。 他们没有亲手编数据,没有亲手删记录,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因为单位犯罪里,有一类人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个身份的判断,不看谁动手,看谁有决策权、管理权。罗某甲是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吴某是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这两个位置,决定了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有决定权。 他们知道吗?判决书说「默许、放任」。「默许」的前提是「知道」,「放任」的本质是「不制止」。 这里有一层很重要的法理:在单位犯罪中,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一个总经理,如果不知道下面在造假,那是管理失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知道而不制止,那就是放任犯罪发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因为在一个组织里,只有高层有能力制止。采样部主管可以决定自己去不去采样,但他决定不了公司要不要接这种「只要报告不要检测」的业务;这个决定权在总经理手上。 判决书还特别说明了「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怎么把握: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公司里所有人都要抓。 本案被追究的五个人,都是主管级以上,都直接参与或者纵容了造假。如果是一家公司的普通文员,只是按模板打印报告、不知道数据是编的,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条界限,保护的是「不知情的执行者」。 但它不保护「装作不知道的管理者」。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在行政层面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值得列一列,因为它和刑事认定互相呼应。相关部门发布的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列举了篡改、伪造两类情形。 篡改包括: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监测数据;明知道监测数据不准确,仍用于出具报告;伪造包括:未经监测直接出具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数据;隐瞒、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本案的三种手段,行政上叫「弄虚作假」,刑法上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一个事实,两个层面的评价。
八十份报告、四十五家企业,危害到底在哪
很多人会觉得:环境检测报告造假,不就是数据好看一点吗,有什么大不了的? 看链条就明白了。 第一环,排污单位。它拿到一份「达标」的报告,就可以证明自己排放合格,可以顺利拿到排污许可、通过执法检查、避免整改投入。一份假报告,省下的是治污设备的钱。 第二环,监管部门。它的监管力量有限,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如果数据是假的,监管就等于闭着眼睛。本案涉及四十五家排污单位,这意味着有四十五个污染源,在监管视野里「消失」了。 第三环,周边居民。他们呼吸的空气、喝的水、种的地,都在这些排污单位的下游。他们不知道数据是假的,他们只知道「检测报告说达标」。 这三环连起来,就是这类犯罪真正的危害:它不是骗了一个客户,是骗了整个监管体系。 判决书没有展开写危害后果,但从量刑能看出来:单位罚金二十万元,五个人分别判一年九个月到一年二个月。这个刑期不算重,但要注意——本案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如果发生了呢?可以参考前面讲过的安全评价案:四份假报告,七十八人死亡,直接责任人判三年六个月。环境检测报告造假的后果,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七十八个人」。 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判了多重,而在于它把「未采样出数据」这一行为,明确界定为「故意」。这条界限一旦划清,整个行业的操作空间就窄了很多。 关于「单位犯罪」的罚金,还有一个实务点:单位被罚之后,还能不能继续经营?刑事上,罚金缴清即可;但行政上,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依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撤销其资质。 一旦资质被撤销,这家公司就失去了主营业务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等于退出市场。所以对检测机构来说,真正的「极刑」不是罚金,是资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类案件里,单位往往积极退赔、争取从宽——它们想保住的是资质,不是那点罚金。
自首、认罪认罚、缓刑:三个从宽情节怎么用
本案五个人的处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四个自首,一个坦白,全部认罪认罚,三个人缓刑。 判决书写道:罗某甲、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这是自首。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是坦白。 「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为什么算自首? 因为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接到电话通知,人身还没有被控制,此时主动去,仍然属于「自动投案」。这一点在实践中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被叫去就是被抓了」。不是的:电话通知你去,你去了,还是自首;不去,被网上追逃抓回来,就不是了。 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四个人都自首,量刑上确实体现了。 缓刑给了三个人:罗某乙、郑某、练某。这三个人都是部门主管,是具体执行层,作用小于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再加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判决提到罗某甲以公司名义退缴二十五万元的是另一个案子,本案是退出违法所得),符合缓刑条件。 罗某甲和吴某没有缓刑。两个人是决策层,作用最大;罗某甲判一年九个月,吴某判一年七个月,都是实刑。 这里有一个值得所有企业管理者记住的对比:同一家公司、同一批造假行为,决策层判实刑,执行层判缓刑。这个梯度不是偶然,是法院在传递一个信号:位置越高,责任越重。 还有一层:单位也被罚了二十万元。这笔钱对公司来说不多,但「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件事,会直接影响它的资质——一家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判刑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撤销其资质。对一个靠资质吃饭的公司来说,这等于判了死刑。
八十份报告,四十五家排污单位,两年时间,五个人。这些数字构成了一家检测公司的「业绩」,也构成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这个行业为什么容易出现这种事?因为它的商业模式有一个天然的诱惑:客户要的是「合格的报告」,不是「真实的检测」。 当客户只关心结果,而机构只关心接单,中间的「检测」这个环节,就成了成本。成本是要压缩的,压缩到极致,就是「不采样直接出数据」。 法律在这里划的线,其实很体面:你可以效率低一点、可以能力差一点、可以犯技术错误。但你不能把「检测」这个动作整个删掉。 因为删掉它之后,那份报告就不再是「检测结果」,而是一份伪装成检测结果的谎言。而谎言是有代价的——只是这个代价,往往由离它最远的人承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被告人罗某乙系该公司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被告人郑某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被告人练某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其间,罗某甲、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乙、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某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罗某甲、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罗某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郑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被告人罗某甲等二人作为某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乙等三人作为某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罗某甲等四人构成自首,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等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乙、郑某、练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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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2071刑初796号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1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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