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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某、徐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号:(2021)闽02刑终41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二审 · 2021-1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控制、经营,陈某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被告人徐某某挂名执行合伙人并领取薪酬;被告人何某某担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三人凑在一起,具备了出具审计报告的全部形式要件:有事务所、有合伙人、有注册会计师签名。

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七年间,该所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某自行制作并代徐某某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由徐某某、何某某在空白报告上签名后由陈某某再套打盖章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些报告被他人用于骗取银行贷款五亿余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该会计师事务所罚金四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陈某某上诉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签名即背书,未履行审计职责而签名,不能以「只是签名」为由免责。

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本身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明知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仍违反审计程序自行炮制审计报告的,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三个角色,一套造假流水线

这个案子的结构,看起来像一家正常的事务所,实际是一条流水线。 第一个角色,陈某某。他是这家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但他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 第二个角色,徐某某。他是挂名的执行合伙人,领薪酬,有注册会计师身份。 第三个角色,何某某。他是担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的人。 这三个人凑在一起,就具备了出具审计报告的全部形式要件:有事务所、有合伙人、有注册会计师签名。唯独缺了一样东西:真的审计。 他们的操作方式,判决书写得很细: 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注意,是「未经审计审核」,一步都没做; 然后采取三种手段:一是陈某某自行制作报告并代徐某某签名;二是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三是徐某某、何某某在空白报告上签名,之后由陈某某再套打盖章。 三种手段,一个共同点:签名和内容脱钩。签名的时候,报告还是空白的;内容填上去的时候,签名的人已经不在场了。 这批报告被拿去干什么?被他人用于骗取银行贷款五亿余元。 五亿。这个数字,是理解本案量刑的关键。 先把「审计」这项业务的法定意义说清。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是否实现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资本市场、信贷市场判断一家企业财务状况的基础文件。 正因如此,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事务所盖章,三样齐备才有效。这套形式要求的意义,是让「专业判断」有具体的责任人。一旦签名的人没做审计,这套形式就变成了空壳。

最有意思的一招:在空白报告上签名

「在空白报告上签名」这个动作,值得单独讲一段,因为它是这类犯罪里最典型、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招。 为什么要在空白报告上签名?因为审计报告必须有两个注册会计师签名才有效。陈某某没有资质,签不了;他要么伪造签名,要么让真的人签。伪造容易露馅,让真人签最保险。 但真人签名有个问题:签的时候报告内容还没出来,签完再填内容,签名的人就有责任了。 所以他们的办法是:先让人在空白报告上签好,再由陈某某套打内容、盖章。这样,签名的人可以说「我不知道最后写了什么」。 这个辩解成立吗?法院的回答是不成立,而且理由非常清晰: 第一,他们是注册会计师,知道审计报告是什么。一份空白的审计报告意味着什么,不需要别人解释。 第二,他们知道陈某某没有资质。徐某某身为注册会计师及执行主任,明知陈某某不具备从业资格,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他们对自己的职责有明确认知。判决书说:对审计报告的制作、审核均未参与。「未参与」本身,就是失职;在明知自己未参与的情况下签名,就是放任。 三点合起来,法院的结论是:具有放任陈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放任」这两个字,是刑法的专业表述,翻译成日常语言就是:我知道这事不对,我不管,反正跟我没关系。法律说:这种心态,也是故意。 这条规则的意义,远不止这一个案子。在所有的专业服务领域——审计、评估、法律、公证、检测——「挂名」和「借证」都是高危动作。你借出去的不是一张证书,是你的职业信用;而这份信用一旦被用来骗人,你要一起承担后果。

为什么单位也被罚了:双罚制的逻辑

判决主文的第一项,是对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判处罚金四十万元。 这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为什么单位要罚?因为造假不是某一个人的私下行为,是以事务所的名义、用事务所的资质、走事务所的流程做出来的。报告上盖的是事务所的章,收的费用进的是事务所的账。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陈某某不是注册会计师,但他能实际控制、经营这家事务所。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真正的老板没有资质,有资质的人挂名领薪。这种结构本身就是风险源:有资质的不负责,负责的没资质。 判决书对这个结构作了明确定性: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承担审计职责的专业机构。事务所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这一点不因内部谁说了算而改变。 所以单位犯罪的成立,不看谁是老板,看的是「以谁的名义、用谁的资质」。 罚金四十万元,和五亿余元的贷款损失相比,数字很小。但要注意,这只是刑事罚金;除此之外还有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吊销执业许可、市场禁入),以及事务所本身的倒闭。 对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基本等于行业性死亡。没有企业会再找一家「出过假报告被判刑」的事务所做审计。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业务」为什么能作为主观明知的证据?这个推理值得说清。审计是有成本的:人员工时、差旅、函证、盘点,都花钱。正常的审计收费,必须覆盖这些成本并留有合理利润。 如果收费低到连成本都不够,那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不做这些程序,要么由不具备能力的人做。两种可能都指向「不可能出具真实报告」。 所以在这类案件里,「低价」不是道德评价,是事实推定——它说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按规矩做。 「挂名合伙人」「挂名注册会计师」这类现象,这几年是监管重点,值得说两句。 注册会计师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有一定数量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本所专职执业。「专职」两个字,意味着人要在、活要干、责要担。 实践中常见的规避手法有两种:一是在本所挂名、实际在别处执业;二是只签字、不参与项目。本案的徐某某属于后一种,何某某属于「签空白报告」,性质更重。 监管的应对,是把「签字」与「底稿」绑定:谁签的字,就要有谁的工作记录。签了字却查不到底稿,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三个人,三种刑期,差在哪

看结果:陈某某二年六个月,徐某某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何某某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差距的关键,是「谁在主导」。 陈某某是主导者,所以最重。判决书的表述是:他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同时在自身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仍违反审计程序自行闭门炮制涉案审计报告。 这段话里有三个关键事实,每一个都加重他的责任: 一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业务」。低价意味着成本被压缩,成本被压缩意味着不会真的去审计。这是造假的动机来源。 二是「明知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这是主观明知的直接认定。 三是「自行闭门炮制」。一个人关起门来编报告,连装样子都省了。 徐某某、何某某是从属者,所以较轻且适用缓刑。他们的行为是签名、放任,不是策划、组织。而且判决书提到「获取非法利益」,说明他们确实从中得到了好处,但作用次于陈某某。 这里有一层值得所有专业人士警醒的地方:徐某某是执行合伙人、何某某是注册会计师,他们都是「有证的人」。恰恰是有证的人,把自己的证借给了没证的人用。 判决书引用的裁判要旨,就是冲着这个来的: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这条要旨,把「签名」这个动作的法律意义讲透了:签名不是形式,是承诺。你签了,就等于说「我审过了」;你没审,这句话就是假的。 「情节严重」在本罪里的判断,除了损失数额,还要看几个方面:证明文件的份数、被用于何种活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是否获利、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本案六份虚假审计报告、被用于骗取贷款五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二千六百余万元,任何一项单独都足以认定情节严重。 这里要说明的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门槛,不是加重档;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所以再严重也不会超过这个幅度。真正的重罚,往往来自同时构成的其他罪名,比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五亿贷款背后,是谁在受损

这个案子的被害单位,判决书没写具体名字,但写了一个数字:五亿余元。 这笔钱是银行贷款。虚假审计报告被用于骗取贷款,银行基于报告发放了贷款。 所以损失的链条是这样的: 被审计公司拿到了钱 → 银行形成了不良贷款 → 最终由存款人、由金融系统承担。 这就是为什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要放在刑法分则「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里。它损害的不是某一个当事人的利益,是整个市场的信用基础。 银行放贷,靠什么判断风险?靠财务报表、靠审计报告、靠评估报告。如果这些都可以买来,那信贷市场就没法运转了。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所有中介行业: 投资者买股票,靠的是审计过的年报; 购房者买房子,靠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和面积测绘报告; 患者做检查,靠的是检验报告; 企业做安全评价,靠的是评价机构的现场核查。 每一条链条上,都有一个「专业机构」在为真实性背书。这个角色一旦失守,受损的就不只是签合同的那一方。 判决书里没有煽情的句子,但它的结构本身在说明一件事:三个人,为了赚一点审计费,把五亿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个金融系统。这个交换,法律不允许。 审计工作底稿,在这类案件里是最有力的证据,也最容易被忽略。底稿记录的是「审计做了什么」:谁做的、什么时候做的、看了哪些资料、发现了什么问题、怎么处理的。 本案的认定逻辑,本质上是「底稿缺失」:没有函证记录、没有盘点记录、没有凭证抽查记录——说明这些程序没做。反过来,如果一家事务所的底稿完整、程序齐备,即使报告结论事后被证明有偏差,也很难认定「故意」。底稿,就是区分「失误」和「造假」的那条线。

这个案子里最刺眼的一句话,是「在空白报告上签名」。 它把一个职业最核心的东西,简化成了一个动作:签个字而已。 但审计这个职业,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不只是签个字」。注册会计师之所以被信任,是因为他们的签名背后,有函证、有盘点、有抽样、有复核,有几十道程序。把这些程序去掉,签名就一文不值。 三个人未必不懂这个道理。他们只是算了一笔账:认真做审计,成本太高、赚得太少;闭门造车,成本极低、来钱很快。 这笔账算得很精,只是漏了一项:刑期。 对每一个持有专业资格的人来说,这个案子留下的问题很朴素:你的证书,是拿来用的,还是拿来借的?如果是后者,那它迟早会变成一副手铐的钥匙。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某挂名执行合伙人并领取薪酬,被告人何某某担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制作并代被告人徐某某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再套打盖章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他人用于骗取银行贷款5亿余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徐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2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承担审计职责的专业机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同时在自身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仍违反审计程序自行闭门炮制涉案审计报告提供给被审计公司用于审批贷款,显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注册会计师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从业资格,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授权陈某某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提供给陈某某用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制作、审核均未参与,具有放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案号:(2021)闽02刑终41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17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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