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了事,谁去投案才算「自首」——先给结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的关键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公司出事后,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人,代表单位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罪行的,实践中可能被评价为单位自首;但单位自首不等于个人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己也要投案,才可能各自获得从宽。下面分五层讲清:单位犯罪的前提、双罚制、自首的法定标准、单位犯罪怎么投案,以及实务中最容易搞错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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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弄清:什么情况下公司要负刑事责任

结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出了事,并不是「只要违法就构成单位犯罪」。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取决于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法条依据

这一条的关键在最后一句——「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就是说,某一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危害,但如果法律没有把它规定为单位犯罪,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单位犯罪的成立,既要有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这一事实,也要有法律对「单位犯罪」的明文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讨论「公司出了事谁来担责」,第一步是先确认涉案的罪名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怎么罚:双罚制

结论: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确认属于单位犯罪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罚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双罚制:

法条依据

这条规定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要承担财产上的刑事后果。第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对公司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以及具体实施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有两处需要特别注意。其一,被追究的不限于「一把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落进来,所以公司出事后,管理层和具体经办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其二,条文最后一句是「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意味着对某些特定的单位犯罪,法律可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具体要以相应罪名的规定为准。关于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可以参阅站内专门文章。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1-1-174-001 · 案号 (2022)粤2071刑初796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给你的启示单位犯罪的特点,就是「单位罚金」和「责任人判刑」一起落到头上。 这段裁判规则里,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应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且被追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是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来把握的。所以公司出事后,别以为只有「一把手」有事,具体经办人同样要看清自己在这个环节里做了什么。

三、什么是自首:法定的两个要件

结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后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弄清了「罚谁」,再看「怎么争取从宽」。自首的法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共三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两个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缺一不可。自动投案,强调的是「主动」——在尚未被抓获、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有关机关投案;如果是被抓获之后才交代,一般只能考虑第三款所说的坦白,而不是自首。如实供述,强调的是「完整、真实」——要把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讲清楚,部分交代与全部交代,在评价上是不同的。

成立自首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款则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也纳入从宽考量,因如实供述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区别、各自法律后果如何,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这里要特别区分自首和坦白:是否成立自首,以自动投案为前提;没有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同样可以获得从宽考量,但一般情况下从宽幅度不如自首。因此,早投案、早交代,往往比被动等待更有利。

四、单位犯罪里,谁去投案才算自首

结论:由单位或者经授权的人代表单位投案并如实交代,可评价为单位自首;个人要自己投案,才能各自从宽。

这是本篇最需要说清、也最容易出错的环节。单位犯罪有「单位」和「个人」两个责任主体,自首的评价也就相应地有两条线索。

关于单位自首:实践中,一般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人,代表单位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犯的罪行,从而被评价为单位自首。理解这一点,关键在于「代表单位」——投案人是以单位的意志、为单位承担责任而投案,交代的也是单位层面的犯罪事实。

关于个人自首:单位自首并不自动等于每个责任人都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想要获得各自的从宽评价,自己也要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就是说,单位的负责人投了案,不代表具体经办人就当然享有自首;反过来,经办人投了案,也不必然给单位或者他人带来自首的效果。

所以,「谁去投案才算自首」的答案是分层的:代表单位投案的,算单位自首;个人自己投案的,算个人自首。两者是两条线,不能相互替代。

五、实务提示:几个最容易搞错的点

结论:自动投案是前提,如实供述要完整,单位自首不等于个人自首。

第一,自动投案是前提。若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抓获之后才交代,通常只能按坦白来评价,而不是自首。因此,一旦察觉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是主动面对还是被动等待,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第二,如实供述要尽量完整。交代得越完整、越真实,越符合自首的认定;对关键情节刻意隐瞒、避重就轻,可能影响自首的成立。

第三,单位自首不等于个人自首。这是很多企业主最容易搞错的一点:以为公司出面投案、自己作为负责人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从宽。实际上,个人是否构成自首,仍要单独判断。

第四,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单位犯罪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多个罪名,投案由谁去、交代到什么程度、如何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相衔接,需要结合案情作专门判断。建议尽早委托律师提供意见。

第五,投案不等于免罪。自首是从宽情节,不是免责事由,是否从轻、减轻以及减轻多少,要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判断。把它理解为「投了案就没事」,并不准确。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单位犯罪双罚,既罚单位、也罚直接责任人员;自首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的可以从轻减轻;单位或其负责人代表单位投案可评价为单位自首,但个人仍要自己投案才能各自获得从宽。相关阅读可参阅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各担什么责任、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与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