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等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共同出资购得北京通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合谋通过强迫客户交纳本来无需交纳的费用以及制造客户「违约」来获取非法利益。二人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以该公司名义并使用伪造的财务专用章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
被害人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押金、管理费打入指定账户并入住后不久,刘某丙、刘某丁等人便以语言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若不交纳就构成「违约」、必须搬离。被害人被迫搬离后理应退还的剩余款项被强行扣除;有的被害人即使交纳了额外费用,仍会被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约」。截至二〇一七年九月案发,二十五名被害人被强行收取或因「违约」被强行扣除的钱款共达人民币三十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决七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黑中介」在房屋租赁领域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强迫承租人交纳额外费用、制造违约事由并拒不退还剩余款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通过所谓市场交易掩饰非法占有目的,在被害人依交易规则给付财产后,再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额外财物或者放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上仍属以威胁手段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既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放弃债权请求权;财产损失既可以是财物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敲诈勒索还能「先交易、后威胁」——这个变型很重要
传统上理解的敲诈勒索,是一个很直的流程:**威胁 → 恐惧 → 交钱。** **威胁在前,交钱在后。** **但「黑中介」案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了。** **判决写得非常清楚,值得完整看:** **「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通常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生在对方处理财产之前。」** **「『黑中介』行为中,敲诈勒索的行为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行为人通过所谓的市场交易掩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按照交易规则支付对价后,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让被害人给付额外的财产,或让被害人放弃对其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新的模式是:** **制造「交易」→ 对方按规则付钱 → 行为人威胁 → 对方恐惧 → 再次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关键差别在哪?** **在于「第一次付钱是自愿的」。** **租客签合同、交押金和租金,是完全自愿的,没有人强迫。** **如果只看第一次付款,这是正常交易。** **但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是被逼的。** **而第二次、第三次的钱,才是敲诈的对象。** **这个变型为什么难认定?** **因为它披着「合同」的外衣。** **「你不交物业费就是违约」「你违约了押金不退」——** **这些话听起来像是在执行合同,而不是在威胁。** **但判决穿透了这层外衣:** **「但上述行为的本质仍是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与一般的敲诈勒索并无实质不同。」** **判断的落点不在「有没有合同」,而在「钱是不是基于恐惧付的」。** **这一点,对所有「以合同为工具」的侵财案件,都是通用的分析框架。**
放弃「要回押金的权利」,也算财产损失
这是本案在法律上最有价值的一段说理。**传统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是「财物」。** **但本案中,有一部分钱不是「交出去」的,而是「没要回来」的。** **判决的表述是:** **「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既可以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放弃对债权请求权的方式,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既可以表现为狭义财物的损失,也可能表现为财产性利益的损失。」** **这段话讲了两组对应关系。** **第一组:处分方式。** **可以是「交付」——把钱给出去;** **也可以是「放弃请求权」——本来能要回来的,不敢要了。** **第二组:损失形态。** **可以是「财物损失」——口袋里的钱少了;** **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损失」——本来应该增加的财产没增加。** **本案的具体情形是:** **租客被逼搬走,按照合同,剩余租金和押金应当退还。** **但中介以「你违约了」为由不退。** **租客不敢争,放弃了。** **这个「放弃」,在法律上就是处分财产。** **判决还把这笔钱的性质讲清楚了:** **「被害人不退还的剩余租金,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被害人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民法上的债权。** **债权也是财产。** **被胁迫放弃债权,就是被敲诈。** **这个认定,把敲诈勒索的保护范围从「有体物」扩展到了「财产性利益」。** **实务意义很大:** **很多侵财案件,被害人的损失不是「给了钱」,而是「该收的没收回来」「该退的没退」「该得的没得到」。** **比如,被逼放弃股权、被逼放弃索赔、被逼签下「自愿放弃」的声明。** **这些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的财产损失。** **前提是:能证明「放弃」是被胁迫的。**
「黑中介」为什么是恶势力,而不是黑社会
本案对组织性质的认定,值得单独看。**七个人,三年,二十五名被害人,三十万。** **法院认定为「恶势力」,没有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什么?** **判决列了恶势力的四个特征:** **组织特征: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有两名相同成员经常纠集。** **行为特征:多次以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两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至少有一次犯罪活动。** **危害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四个特征: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四个特征都符合。** **那为什么不是黑社会?** **判决对「黑中介」有一句很到位的分析:** **「领导者对团伙的管控制约力相对松散,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两个关键词:管控制约力、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有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而「黑中介」的特点是:** **几个人凑钱买个营业执照,租几套房,招几个人打电话、上门施压。** **组织结构松散,钱也不多,控制范围就是几套房。** **够不上黑社会的门槛,但已经构成恶势力。** **这个区分在量刑上意义重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罚很重;** **恶势力的纠集者,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不会被单独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刘某、刘某甲判七年,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不是黑社会罪名的量刑。** **如果认定为黑社会,起点会高得多。**
租房的人,怎么避开这类陷阱
这个案子的被害人,都是普通的租客。**二十五个人,三十万,平均每人一万二。** **对刚毕业的年轻人来说,一万二是几个月的生活费。** **怎么避开?有六条实操建议。** **第一,看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地址。** **本案的中介是「买来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 **这类公司往往没有固定门店,只在网上发帖。** **第二,不要相信「低价直租」。** **判决写得很清楚:这类中介「以低价、个人直租等优惠条件吸引租客」。** **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基本都是钩子。** **第三,合同要逐条看费用条款。** **重点看:租金包含什么、物业费谁交、取暖费谁交、中介费怎么算。** **如果合同里写「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这就是个坑。** **第四,所有款项走银行转账,备注用途。** **本案的钱是打到个人账户的。** **打给个人账户,将来维权时很难证明是「房租」。** **第五,遇到上门骚扰,立刻报警并录像。** **本案的手段是「电话威胁、上门骚扰、修改房间密码」。** **修改密码这一条,已经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 **报警记录是将来认定「胁迫」的关键证据。** **第六,被逼搬离时,不要签任何「自愿退租」的文件。** **本案很多租客就是因为签了这类文件,剩余租金拿不回来。** **如果必须搬,先拍照、录像,把房屋状况和对方的要求都记录下来。** **最后一句:如果已经遇到,联合其他被害租客一起报案。** **本案二十五个被害人,就是靠联合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一个人报案,可能被当成民事纠纷;二十五个人报案,就是刑事案件。**
先让你自愿付一次,再逼你被迫付第二次——交易的外衣遮不住胁迫的内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8年4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4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共同出资购得北京通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置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合谋通过强迫客户交纳本来无需交纳的费用以及制造客户“违约”来获取非法利益。刘某、刘某甲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以通某置地公司的名义,并使用伪造的“北京市通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
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常意路某号院等地的多套房源交由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对外出租。在被害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租金、押金、管理费等款项打入被告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并入住租赁房屋后不久,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便以语言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若不交纳就构成“违约”,必须搬离所居住的房屋。被害人被迫搬离后理应退还的剩余款项被强行扣除。有的被害人即使交纳了额外费用,仍会被刘某、刘某甲等人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约”。截至2017年9月案发时,种某等25名被害人被强行收取或者因“违约”被强行扣除的钱款共达人民币30万余元,其中刘某乙、刘某丁参与金额28万余元,刘某丙参与金额26万余元,刘某戊参与金额4万余元。2017年9月11日,刘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被抓获归案;9月13日,刘某丙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以(2018)京01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七被告人以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京0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黑中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进行了界定,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有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紧密,人数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行为特征: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两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有1次犯罪活动。(3)危害特征: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4)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前,租房市场上存在大量“黑中介”的现象,从事“黑中介”的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租房信息,以低价、个人直租等优惠条件吸引租客,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押金、房租等费用,在租客入住不久后,强迫租客缴纳额外费用,如果租客拒绝缴纳,就故意利用合同陷阱,制造违约事由,采取恐吓、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迫租客缴纳违约金或强迫租客搬离。租客不堪其扰搬离后,行为人以租客违约为由不退还押金和多余租金,从而达到占有租客钱款的目的。
对于“黑中介”是否能认定为恶势力,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从组织特征上看,通常“黑中介”由三人以上组成“房屋租赁中介”,纠集者相对固定,其他成员分工明确,联系相对紧密,能够随时纠集。但领导者对团伙的管控制约力相对松散,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从行为方式上看,“黑中介”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通常多次采用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编造各种理由,强行终止合同并迫使承租人搬出房屋,拒不退还应退钱款。在房屋租赁领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再次,从危害结果上看,“黑中介”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经营秩序,给承租人的经济、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刘某甲作为纠集者先后纠集了多名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组织紧密,在刘某、刘某甲的纠集下能够迅速行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房屋租赁行业,多次通过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若不交纳就必须搬离,且被害人被迫搬离租住处后理应退还的剩余款项亦会被强行扣除。被告人等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严重影响正常房屋租赁市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程度,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本案中,“黑中介”强行收取或拒不退还相关费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通常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生在对方处理财产之前。“黑中介”行为中,敲诈勒索的行为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行为人通过所谓的市场交易掩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按照交易规则支付对价后,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让被害人给付额外的财产,或让被害人放弃对其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其行为模式为:制造“交易”行为→对方基于交易规则给付财产→行为人采取威胁手段→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但上述行为的本质仍是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与一般的敲诈勒索并无实质不同。
如前文分析,被告人刘某等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租客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在租客入住后,采用电话威胁、上门骚扰、修改房间密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的物业费、取暖费,不交就限期搬离,被害人由于不堪其扰,基于担心不缴纳费用被限期搬离,以及即使搬离也会以各种违约的理由不退剩余租金的心理恐惧,非自愿地向被告人给付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既可以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放弃对债权请求权的方式,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既可以表现为狭义财物的损失,也可能表现为财产性利益的损失。
综上,本案被告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等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将被害人被强行收取或者因“违约”被强行扣除的钱款认定为犯罪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确定量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由于“黑中介”采取了交易的伪装形式,使被害人先给付财产,其中部分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强迫对方缴纳额外费用的方式实现,还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不退还多余租金的方式实现。被害人遭受威胁搬离出租屋后,被告人不退还的剩余租金,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被害人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基于被告人的胁迫、恐吓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是放弃自己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然是处分了自己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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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京03刑终7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22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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