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宝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宝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景区寺庙后,以该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后周某宝以在该寺受到欺诈消费以及可以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消除影响为名,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钱财,该景区迫于舆论压力支付人民币四万元。得款后,周某宝即在网上发布正面宣传该寺庙的相关文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中旬,周某宝至浙江省嘉兴市某景区道观后,以该观存在假道士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为由,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并威胁要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曝光,假借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的名义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六万八千元,该景区因迫于舆论压力支付。同月十二日,周某宝至江苏省某景区寺庙,以同样手法索要八万元,因该景区负责人报案而未得逞。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判决:周某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周某宝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发现违规经营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利用网络维权,是行为人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行为人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多次收取或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且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已明显超出民事维权范围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与利用网络维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三项因素:一是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三是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三、赵律师点评
维权和敲诈,只隔一条线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案情,在判决给出的那把尺子。**判决先承认了一件事:** **「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发现违规经营等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利用网络维权是行为人均可以采取的措施。」** **这句话是在说:游客投诉景区,完全合法。** **很多人被景区坑了,写帖子、发微博、打投诉电话,都是正当的。** **甚至索赔也是正当的——如果确实被欺诈消费,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那周某宝的问题在哪?** **判决接着说:** **「但被告人周某宝却以此为生财之道,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多次收取或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且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民事维权的范围。」** **这段话里有四个关键词,其实构成了一个判断框架。** **第一个:以此为生财之道。** **他不是偶发维权,是靠这个吃饭。** **第二个:短时间内。** **二〇一一年六月到八月,两个月,三个景区。** **第三个:针对类似主体、类似手法。** **寺庙、道观、景区——都是同类;发帖、投诉、要钱——都是同一套。** **第四个: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 **这一条最实在。** **到寺庙,可能就烧了几炷香、捐了几十块,然后索要四万。** **这个比例,一眼就看出来不是「赔偿」,是「敲诈」。** **四个关键词合起来,结论就清楚了:** **这不是维权,是把维权当工具。**
三条标准,请记住
判决在本案之后,给出了一套更普适的判断标准。**这是本案最值得收藏的部分:** **「在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三条,一条比一条细。** **第一条,有没有正当权利。** **这是根。** **如果你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这笔钱,那后面两条就不用看了。** **本案周某宝有没有权利?** **如果他在寺庙确实被欺诈消费了,比如被强制捐了几百块的「功德」,那他有要求退还的权利。** **但他索要的是四万、六万八、八万。** **这个金额,与「被欺诈消费的金额」毫无关系。** **所以第一条就过不去。** **第二条,是不是在正当权利范围内行使。** **假设他有五千块的正当债权,却要五万,那超出的四万五就超出范围了。** **这一条在实务中特别有用。** **因为很多案件里,当事人确实有一点权利,但放大十倍、百倍去主张。** **这种情况,超出部分就可能构成敲诈。** **第三条,手段有没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这一条最微妙。** **维权可以投诉、可以发帖、可以起诉。** **但如果手段是「不给钱我就天天发帖」「不给钱我就找媒体曝光」,就已经不是维权手段,而是胁迫手段。** **必要性,说的是「有没有别的办法」;** **相当性,说的是「这个办法是不是过度」。** **三条一起用,界线就清楚了:** **有权利 + 在范围内 + 手段适当 = 维权。** **缺任何一条,都可能滑向敲诈。**
「帮你正面宣传」这层包装,为什么没用
本案有个手法,值得单独拆:**周某宝不是直接说「给钱我就不发帖」,而是说「给钱我在网上帮你正面宣传、消除影响」。** **这个包装,比直接索要「封口费」更精巧。** **因为「正面宣传」听起来像是一项服务,服务收费好像天经地义。** **而且他真的做了——第一笔四万到手后,他确实在网上发布了正面宣传该寺庙的文章。** **有服务、有对价、有履行。** **形式上,很像个正常的商业合作。** **但法院没有买账。** **为什么?** **因为这项「服务」是他自己创造出来的需求。** **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步,他先发负面帖子、向政府部门投诉,制造了「舆情危机」。** **第二步,他告诉景区:现在有舆情了,你给我钱,我帮你消除。** **第三步,他收了钱,删掉或者用正面内容冲淡。** **这套流程,跟他自己放火、再收费灭火,本质相同。** **而且要看清一点:** **如果他一开始就不发那些帖子,景区根本不需要「正面宣传」。** **所以「服务」的价值,完全来自他自己制造的损害。** **这一点,是识别这类「伪服务型敲诈」的关键。** **判断标准很简单:** **这项服务,是不是在解决一个「由服务提供方自己造成的问题」?** **如果是,那服务费就是封口费,换个名字也一样。** **实务中这类变种很多:** **「舆情优化」「口碑维护」「品牌修复」「网络环境治理」——** **名字越专业,越要看清底层是不是同一套结构。**
三个景区、两次既遂、一次未遂:数额怎么算
本案三起事实,两个既遂、一个未遂。**四万 + 六万八 = 十万八千,既遂。** **八万,未遂。** **总额怎么算?** **按司法实践,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一般按「索要的总额」认定,未遂部分单独评价。** **本案判五年。** **十万八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年,在中位偏下。** **如果八万未遂也计入既遂数额,总数十八万八千,仍属「数额巨大」,量刑可能略高一点,但不会跨档。** **所以本案的量刑,主要看十万八千这个数。** **这里有个辩护要点值得说:** **未遂部分应当从总额中剔除,单独按未遂处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 **本案判决就明确写了:** **「周某宝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注意是「从轻」,不是「减轻」。** **从轻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往下走,减轻是可以突破下限。** **判五年,说明法院给了一定幅度的从轻,但没有减轻。** **为什么?** **因为三起事实、两个月、跨三个省,行为模式高度重复,主观恶性明显。** **这一点,是这类「职业索赔」案件量刑的共同特征:** **单笔金额可能不大,但次数多、模式化,法院倾向于从重把握。** **反过来,如果是偶发的一次维权过当,量刑会轻得多。**
景区和商家,遇到这种人怎么办
本案的三个被害单位,两个付了钱,一个报了案。**付钱的两个,钱拿不回来;报案的那个,一分没损失。** **这个对比,答案很清楚。** **第一条,别怕舆情。** **这类人的核心筹码,是「你怕影响生意」。** **但要注意,本案第一起,周某宝收了钱之后确实发了正面文章。**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要的只是钱,不是真要搞垮景区。** **真正想搞垮你的人,不会收钱。** **所以「花钱买平安」的逻辑,对这种人是失效的——他明年还会来。** **第二条,把「投诉」和「索财」分开应对。** **如果他只是投诉、发帖,不涉及要钱,那就是正常的监督,该整改整改、该回复回复。** **一旦他提出「给钱就删」「给钱就宣传」,立刻固定证据。** **第三条,联合报案。** **本案三个景区,如果第一时间互通信息,就会发现是同一人、同一手法。** **一个人报案可能被当成民事纠纷,三个景区一起报案,就是刑事案件。** **实务中,文旅行业的这类案件并不少见。** **建议景区建立「异常投诉人台账」:** **同一个名字、同一个手机号、反复投诉、每次都提到钱——这些特征记录下来,一旦形成模式,就是证据。** **第四条,也是最根本的一条: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这类人专挑「确实有问题」的对象下手。** **寺庙有假和尚、道观有假道士、景区有强制消费——** **这些问题真实存在,才给了对方筹码。** **把问题解决了,筹码就没了。** **这个道理听起来像老生常谈,但它是唯一釜底抽薪的办法。**
维权的三条尺子:有没有权利、在不在范围内、手段必不必要——缺一条就可能越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宝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景区寺庙后,以该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后周某宝以在该寺受到欺诈消费以及可以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消除影响为名,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钱财。该景区迫于舆论压力向周某宝支付人民币4万元。得款后,周某宝即在网上发布正面宣传该寺庙的相关文章。
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宝至浙江省嘉兴市某景区道观后,以该观存在假道士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为由,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后周某宝威胁要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曝光,并假借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的名义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6.8万元,该景区因迫于舆论压力向周某宝支付6.8万元。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宝至江苏省某景区寺庙后,以该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为由,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后周某宝威胁要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曝光,并假借在网上帮助正面宣传的名义,向该景区负责人索要8万元,后因该景区负责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4)昆刑二初字第042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宝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发现违规经营等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利用网络维权是行为人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被告人周某宝却以此为生财之道,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多次收取或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且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民事维权的范围。被告人周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编制并发布或威胁发布被害人(单位)负面信息对被害人(单位)造成网络舆论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某宝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2.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既是准确认定犯罪,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将民事维权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相关案例
- 刘某等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2019)京03刑终73号)
- 安某、胡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43号)
- 李某等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2020)辽0293刑初51号)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2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