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和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刘某和利用担任某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某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萍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零一八年十月,刘某和与范某萍协商共同购买房产,约定刘某和负责协调购买事宜、范某萍负责全部出资,二人以书面协议约定刘某和享有该房产百分之五十所有权,价值六百余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和未出资、仅以协调关系出力,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特征,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是民事合伙购房还是受贿,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质性出资及是否对出资行为承担风险。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出资或出资额与所得产权价值相差较大,特别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事合伙购房,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三、赵律师点评
白纸黑字的合伙协议,挡不住受贿的认定
本案有一份书面协议:刘某和与范某萍约定共同购买房产,刘某和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标准的民事约定,双方签字,份额清楚。如果只看协议,很容易被当成合伙购房的民事纠纷。但法院穿透了这份协议,认定为受贿。判决的理由集中在两句话上——范某萍明确提出其负责出钱,刘某和负责出力即协调关系,房产一人一半。出钱的一方把话说得很明白:他给的那一半产权,换的是对方的关系与协调。
两把尺子:有没有真出钱,有没有担风险
法院给出的判断标准可以直接拿来用:判断是民事合伙购房还是受贿,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质性出资及是否对出资行为承担风险。第一把尺子看出资——刘某和一分钱没出,全部房款由范某萍承担,却拿到一半产权。第二把尺子看风险——正常的合伙购房,双方共同出资、共同承担房价涨跌与市场风险;本案刘某和既不出钱,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房价跌了他不亏,房价涨了他白赚。两把尺子都指向同一结论:这不是合伙,是收受。
为什么是斡旋受贿
本案在结构上还有一层值得注意:刘某和并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范某萍办事,而是利用其担任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某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萍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的成立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本案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上谋取利益,符合这一要件。
数额与量刑
刘某和以书面协议方式获取的房产一半产权,价值六百余万元。这一数额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接近该档下限。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这里还可以留意一个细节:认定受贿数额时按所得产权的价值计算,而非按房产总价或对方出资额计算——因为受贿的对象是那百分之五十的产权本身。
不出钱、不担风险、只出关系,却拿一半产权——协议写得再清楚,也是权钱交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 年,被告人刘某和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滨州市某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滨州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邱某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萍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10月,刘某和与范某萍协商共同购买涉案房产,刘某和负责协调购买房产,范某萍负责全部出资,二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刘某和享有该房产所有权的50%,价值为600余万元。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鲁162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和的行为属于与他人合伙购房还是受贿。在案证据反映,范某萍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确提出其负责出钱,被告人刘某和负责出力即协调关系,房产一人一半。被告人刘某和未出资,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萍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以书面协议方式获取该房产一半产权,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刘某和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判断是民事合伙购房还是受贿,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质性出资及是否对出资行为承担风险。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出资或出资额与所得产权价值相差较大,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事合伙购房,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相关案例
- 陈某明受贿、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受贿罪|(2023)渝05刑终233号)
- 颜某受贿案(受贿罪|(2021)赣05刑初4号)
- 白某辉受贿案(受贿罪|(2024)津刑终39号)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鲁1622刑初183号 审理法院: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