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中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三千五百万股H股全流通股票质押给券商——在香港联交所自由买卖的股票,内地法院管得了吗?协议转让、强制转让、非交易过户、司法拍卖,四条路哪条走得通?
北京一中院:股权与发行公司最密切联系——「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H股全流通股票「本质上是内地企业的股权凭证」,内地法院可强制处置;四条处置路逐一排除——轮候冻结未征得保全申请人同意不宜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强制转让涉及境内外多方主体不确定性大、登记结算指南明确「H股『全流通』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优先选司法拍卖;拍卖要点四步:查明质押冻结顺位、核实受让方限制、明示缴税过户程序、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乘汇率定参考价。
规则确立:跨境股票先定根、再选路——发行公司住所地是财产所在地,四条处置路逐一排查,走不通的就让司法拍卖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H股全流通股票本质上是内地企业的股权凭证,其财产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内地企业的经营状况,属于被执行人在内地的财产;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应认定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具有执行案件管辖权的内地人民法院可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H股全流通股票。
对H股全流通股票的强制处置,应综合考虑各种处置方式所需的条件、股票冻结情况、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等因素选择;案涉股票为轮候冻结存在在先保全的,未经保全申请人同意不宜协议转让或以股抵债;登记结算规则未提供非交易过户通道的,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并按查明冻结顺位、核实受让方限制、明示缴税过户程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等步骤推进。
三、赵律师点评
跨境股票的管辖之问
金某地产集团为关联债务将其持有的三千五百万股「金×服务」H股全流通股票质押给中某证券,违约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金某公司关联公司的不动产在北京,北京一中院立案执行并轮候冻结案涉股票、孳息及资金账户。第一个问题就够硬: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内地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
四条路的逐一排查
北京一中院的论证三层。第一层,管辖与性质:民诉法执行管辖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为锚,按最高法执行局复函精神——「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H股全流通股票是「在内地注册的H股公司将原本仅在境内持有的内资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转换为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自由买卖的H股」——「本质上是内地企业的股权凭证」,属被执行人在内地的财产,内地法院可强制处置。第二层,处置方式的排除:执行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给出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股抵债的框架;本案逐路排查——轮候冻结存在其他法院在先保全,「没有征得保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宜直接采用引入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以股抵债的方式处置」;二级市场强制转让需境内外多方主体接受法院交易指令、且「强制转让前能否将质押转为可售冻结难以确定」;「非抵债过户」路被登记结算指南封死——「H股『全流通』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司法拍卖胜出。第三层,拍卖的四步要点:查明质押与冻结(H股全流通股票质押登记即显示第一顺位冻结、法院冻结均为轮候,「需要结合冻结时间确定司法冻结顺位」);核实受让方限制(发行公司及行业监管部门对股东资格无特殊限制,但需遵循香港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规定);明示缴税过户(受让方自行赴港缴印花税、持完税凭证与执行裁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过户;内地法院裁定无法直接作为在港过户的司法文件,需双方另行签署交易文件——拍卖公告应明示);参考价确定(以拍卖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港元)乘以总股数乘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案一拍流拍后,中某证券申请以物抵债——全部股票过户至其名下。
股票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质押权人):H股全流通股票的执行预案按本案例四步走——先查冻结顺位(结合冻结时间定处置权)、再选处置路径(轮候冻结+登记规则受限时优先司法拍卖)、公告明示受让条件与过户流程、参考价按交易日均价乘汇率锁定;一拍流拍的备好以物抵债申请。给执行法院:跨境股票处置先解管辖与性质两问(发行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H股全流通=内地财产),再按「排除法」定处置方式——保全在先的协议转让要过保全申请人关、强制转让要过主体配合关、非交易过户要过登记规则关(本案例三关);拍卖公告把缴税、过户、交易文件义务写足,防流拍后过户迟延。给竞买人:参与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拍卖前核对自身资格限制与港股披露义务、预估在港缴税与过户成本(公告明示的内容就是风险清单)。
三千五百万股在香港挂牌的股票,最终在北京的执行程序里易主——北京一中院把跨境股票的管辖之问、路径之问、操作之问逐一答完:股票的根在内地,处置的路在排除法里,成交的钥匙在公告的细节中。跨境执行的功课,一关都不能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1月,重庆汉某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汉某界公司)与中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证券公司)签署《债务处置协议》,约定由中某证券公司就金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设信用违约互换。
为担保重庆汉某界公司在上述合同中对中某证券公司所负的支付义务,金某公司将其持有的3500万股“金×服务”H股全流通股票及其孳息质押给中某证券公司,金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金某纳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某置业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两处不动产抵押给中某证券公司。上述担保均签署了相关合同并办理了担保登记,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22年5至6月,重庆汉某界公司违约,未向中某证券公司履行债务,担保人亦未履行义务,经中某证券公司申请,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经公证债权文书确认,债务人及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为:1.重庆汉某界公司的全部财产;
2.金某公司质押的3500万股“金×服务”股票及其孳息;
3.北京金某置业公司抵押的两处不动产。中某证券公司有权就金某公司质押的股票及孳息、北京金某置业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北京金某置业公司住所地及案涉两处不动产均位于北京,中某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北京一中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某公司持有的3500万股“金×服务”股票、孳息及其股票资金账户,经商请移送并获得处置权后,启动股票司法处置程序。
经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股票财产处置参考价后,北京一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3500万股“金×服务”H股全流通股票,起拍价人民币3.6亿余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中某证券公司申请以物抵债。2023年8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2)京01执873号之三以物抵债裁定,将案涉全部股票过户至中某证券公司名下。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如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H股全流通股票。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地法院可否强制执行H股全流通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的精神,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本案主要财产为H股全流通股票。而所谓H股全流通股票,是指在内地注册的H股公司将原本仅在境内持有的内资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转换为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自由买卖的H股,因此,H股全流通股票本质上是内地企业的股权凭证,其财产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内地企业的经营状况。故该股票属被执行人在内地的财产,H股全流通股票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具有执行案件管辖权的内地人民法院可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H股全流通股票。
二、关于对案涉H股全流通股票优先采取司法拍卖还是其他处置方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对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常见的强制处置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交易或和解以股抵债、强制转让、非抵债过户、司法拍卖。至于采取何种处置方式,执行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处置方式所需的条件、案涉股票的冻结情况、案涉股票的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等因素,结合本案情况,作出相应选择。
本案中,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办案执行法院优先选择司法拍卖方式:
一是案涉H股全流通股票为轮候冻结,存在其他法院的在先保全。没有征得保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宜直接采用引入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以股抵债的方式处置案涉股票,以免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二级市场对案涉H股全流通股票进行强制转让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采取强制转让方式,需要证券公司等各方主体接受和执行执行法院发出的交易指令。在二级市场上卖出H股全流通股票涉及境内外多方主体,如境内证券公司、香港证券公司等,相关主体能否接受执行法院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式发出的交易指令,并协同完成强制转让,不确定性较大。另一方面,采取强制转让,需先将已冻结的股票调整为可售冻结。对于案涉H股全流通股票,强制转让前能否将质押转为可售冻结难以确定,如处置前必须解除质押,可能导致质押权人承担较大市场风险。
三是目前无法通过“非抵债过户”方式处置H股全流通股票。“非抵债过户”是指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或第三方证券账户,再指令相关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强制转让,所得股票变价款由执行法院控制并进行分配。但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5.3证券非交易过户”一章中,并未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列为可实现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并且前述指南的5.3.2明确H股“全流通”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
三、关于网络拍卖H股全流通股票的执行要点 确定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案涉股票后,为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及股票顺利流转,需按以下步骤推进执行流程:
一是查明股票质押与冻结情况。与A股冻结规则不同,H股全流通股票在质押登记时,登记系统显示为第一顺位冻结;执行法院对已进行质押登记的H股全流通股票进行冻结时,均显示为轮候冻结。据此,需要结合冻结时间确定司法冻结顺位,以依法获得股票处置权。执行法院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或托管相关证券的境内证券公司调查案涉股票的冻结顺序、时间、数量、限制信息、权利负担等情况并进行全面梳理。
二是核实对司法拍卖受让方的限制与要求。在股票交易中,受让方应当是合法存续的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存续的法人。若股票发行公司为金融、保险等特定机构,则受让方需要满足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慎性条件。除上述要求,H股全流通股票在司法处置中可能存在竞买人(受让方)限制。为此,本案中,执行法院经向股票发行公司了解,股票发行公司及其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对股东资格无特殊限制,但需要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等规定。
三是明确缴税及过户程序。执行法院经核实了解,受让方须自行前往香港有关部门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并持完税凭证、执行裁定等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过户。同时,内地法院的执行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直接作为在港办理股票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司法文件,故实践中需被执行人(出卖方)与买受人(或以股抵债接受方)另行签署相关交易文件。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可能导致缴税及过户迟缓,影响执行效能。因此,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示受让方的条件限制、受让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缴税及过户程序等内容,以便潜在竞买人开展成本核算与风险评估。
四是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拍卖上市股票,需考量拍卖公告期间案涉股票市场行情的快速变化,同时解决H股以港币交易、司法拍卖以人民币交易的汇率问题。经当事人协商,执行法院可将拍卖日作为基准日,以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港元)乘以总股数乘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港元/人民币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并进一步确定起拍价。
1.根据执行管辖的相关规定,H股全流通股票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内地人民法院可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H股全流通股票。
2.与A股等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同,H股全流通股票涉及跨境转登记、跨市场交易、跨体系监管等制度安排,法院在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在厘清境外交易股票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处置方式需要的条件、案涉股票的冻结情况、案涉股票流通的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处置路径。
3.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H股全流通股票的,需要重点查明内地、香港对股票交易、过户环节中的限制性规定,依次完成查明股票质押与冻结情况、核实对司法拍卖受让方的限制与要求、明确缴税及过户程序和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等流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及股票顺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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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京01执87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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