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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恢复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0-03-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由该煤业集团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三亿元及其相应利息。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山西高院裁定将该案指定至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该院于同年十一月五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太铁中院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能源公司八千一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二股可售流通股及产生的红利。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该院裁定依法对查封的前述股权进行拍卖,在股票拍卖日前二十个工作日收盘平均价的基础上,确定该项财产的起拍价为一亿九千余万元。

太铁中院依法将前述股权拆分成十组进行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为二亿一千八百余万元,溢价率达到百分之十一点一九;并对八千一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二股可售流通股产生的红利二百八十八万三千九百元依法予以扣划。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对于价值较大的股权,应当综合多方因素在整体处置与拆分处置之间作出选择:拆分处置将巨额财产转化为若干个较小标的额的拍卖对象,有利于买受人灵活决定买受量,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早日实现,也能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流失。

三、赵律师点评

一亿九的股票,一次拍出去会怎样

先看标的规模。**八千一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二股可售流通股,起拍价一亿九千余万元。** **这不是一套房、一块地,是上市公司的一大笔流通股。** **如果一次性整体拍卖,会发生什么?** **判决说得很直白:根据执行经验,此类巨额财产的拍卖流拍率高、溢价率低。** **为什么?** **因为能一次拿出两亿现金、又愿意接这么大一笔股票的买家,本来就少;** **而且这么大一笔股票突然进入市场,本身就是利空——** **潜在买家会想:我买了之后怎么出货?会不会砸盘?** **所以出价必然压低。** **结果就是:要么流拍,要么低价成交,两头都不划算。**

拆成十组,把「一个大标的」变成「十个能买的标的」

太铁中院的处理是:**将股权拆分成十组进行拍卖。** **判决的解释是:如拆分股权进行处置,将巨额财产转化为若干个较小标的额的拍卖对象,有利于买受人灵活决定个人的股票买受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拍卖的成交率。** **这个逻辑很朴素:** **一亿九千万没人买得起,一千九百万就有人买了。** **十组分别拍卖,参与者从「少数大机构」扩展到「更多中小投资者和机构」,** **竞价的人多了,价格自然上去了。** **结果也验证了:成交价二亿一千八百余万元,溢价率百分之十一点一九。** **起拍一亿九千多万,卖到二亿一千八百多万,多卖了将近三千万。** **这就是「拆分」带来的直接收益。**

拆分处置的四个考量因素

判决列了四个维度,可以作为这类案件的判断清单:**① 市场主体承受程度**——有多少人买得起、愿意买;**② 财产变现效率效果**——能不能卖掉、卖得贵不贵;**③ 对股票市场的冲击**——一次性抛售会不会砸盘;**④ 对目标公司的影响**——大股东变更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经营。** **这四条,一条比一条宏观:** **前两条是执行效率,后两条是外部性。** **特别是第四条「对目标公司的影响」——** **法院处置股票,处置的不只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还牵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和经营稳定。** **所以「拆分」在这里不只是卖得贵,也是**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判决的结论是: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早日实现,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流失,降低债务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起拍价怎么定:二十个工作日均价

这个细节对做股票执行的律师很有用。**太铁中院确定起拍价的方式是:在股票拍卖日前二十个工作日的收盘平均价的基础上确定。** **为什么用「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而不是「某一天收盘价」?** **因为股价波动太大。** **如果按某一天的价格定,** **定价日股价高、拍卖日股价跌——买家不干;** **定价日股价低、拍卖日股价涨——债权人吃亏。** **用一段时间的均价,双方都能接受,也符合司法拍卖「不得明显低于市价」的要求。** **另外还有一个动作:对八千一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二股可售流通股产生的红利二百八十八万三千九百元依法予以扣划。** **股票能拍,分红也能扣——** **很多债权人只盯着股票本身,忘了问「有没有已宣告未支付的红利」。** **这笔二百八十八万,是白捡的回款。**

给执行实务的三条提示

**对申请执行人**:**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大额上市公司股票,别急着申请「整体拍卖」。** 先算一下:**这笔股票占流通盘多少?一次抛售会不会砸盘?市场上有没有能一次接盘的买家?**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主动向法院提出「拆分处置」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对法院**:**拆分不是越细越好。** 十组是个经验值——**组数太多,拍卖成本高、管理麻烦;组数太少,等于没拆。** 判断标准是「**每组标的额是否落在市场能承接的区间内**」。** **对被执行人**:**股票被处置时,价格高低直接决定你剩多少债。** **拆分溢价成交,对你也是好事——** 本案溢价百分之十一点一九,**多卖的三千万,直接减少了未清偿债务。** 所以**配合拆分、甚至主动建议拆分,符合你自己的利益。** **一句话:一亿九的股票一次卖不掉,拆成十份反而多卖三千万。**

一亿九千万没人接,拆成十份就有人抢——卖大东西的诀窍,是把它变成小东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7)晋民初34号民事判决,由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某银行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亿元及其相应利息。

2019年10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执4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至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铁中院)执行。太铁中院于2019年 11月 0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太铁中院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某能源公司81349952股可售流通股及产生的红利。2020年3月13日,太铁中院作出(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对查封前述股权进行拍卖,在股票拍卖日前20个工作日的收盘平均价的基础上,确定该项财产的起拍价为1.9亿余元。太铁中院依法对前述股权拆分成十组进行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为2.18亿余元,溢价率达到11.19%;并对81349952股可售流通股产生的红利2883900元依法予以扣划。

2022年6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晋71执恢4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认为,对于价值较大股权的执行,要综合多方因素,对整体处置或者拆分处置进行选择。本案涉及股票财产价值1.9亿余元。根据执行经验,此类巨额财产的拍卖流拍率高,溢价率低。如拆分股权进行处置,将巨额财产转化为若干个较小标的额的拍卖对象,有利于买受人灵活决定个人的股票买受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拍卖的成交率。这样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早日实现,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流失,降低债务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故决定对该涉案股权采取一次性分成10组的方式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案号:(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 审理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2-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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