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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合肥大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执行实施案

案号:(2018)皖0104执3294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1-11-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家关联企业资不抵债——仅安徽全省涉三公司的执行案件就有五千六百二十八件、总标的三十亿;四千多户业主信访不断,逐案执行十年也执行不完。

合肥法院:以破促执——指导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中院先后受理三公司破产清算;三公司存在长期资金调拨、占用和交叉担保,资产与负债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最高法院督办下府院联动推进,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宣告破产,终结三公司关联的五千余件执行案件,蜀山区法院终本清仓率近百分之五十。

规则确立: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并案清算——五千件执行案一次出清,执行程序退出、破产程序兜底。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涉及大量债权人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执破融合,将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案件全部移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关联企业存在长期资金调拨、占用和交叉担保,资产与负债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使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财产合并处置,纠正滥用关联关系的行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整体公平维护;裁定宣告破产后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

三、赵律师点评

五千六百件执行案压着三家空壳

合肥大某置业公司因项目违反规划等问题资金链断裂,「4000多户业主、商铺返租等各类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大某置业与某旺投资停业后矛盾叠加,「执行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当事人信访反映强烈」。系统查询:仅安徽省内涉三公司的执行案件就有五千六百二十八件(不含执保、执异),「执行总标的达30亿元」——逐案执行的程序空转肉眼可见。

执转破与实质合并的两级跳

合肥法院的操作两级递进。第一级,以破促执:二〇二一年十一月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蜀山区法院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材料与执行情况……对破产申请进行多方论证」;合肥中院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受理某旺投资破产清算,随后分别受理大某置业、大某商管的破产清算申请。第二级,实质合并:管理人调查与审计查明三公司「存在长期的资金调拨、占用和交叉担保,从而形成了大额的非经营性关联往来」,凭证不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产与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已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正是对这种滥用关联关系的纠正」。结果:最高法院督办下府院联动推进,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变价方案,二十五日裁定宣告三公司破产——「据此,执行法院终结了三公司相关联的5000余件执行案件」,蜀山区法院执行案件终本清仓率近百分之五十。

执转破批量出清的对表

给债权人:被执行企业集团化空壳、执行案件堆积的,主动提执转破申请(本案例路径)比排队执行更快拿到公平分配——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并案后财产合并处置,个别抢先执行的便宜被抹平。给关联企业:资金调拨、交叉担保的关联往来在破产审查里无处遁形——混同即合并,各公司单独抗辩无效。给执行法院:批量执行案件的出口判断——查执行案件数量与总标的(本案例五千六百件、三十亿)、查关联企业资产混同证据(审计+管理人调查),符合的释明引导执转破;宣告破产后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让系列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千六百件执行案、三十亿的标的、四千多户信访的业主——合肥法院把三家混同的关联企业并进一个破产程序:财产合并处置、债权公平清理、执行案件一次出清。破不下去的执行,破得干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合肥大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置业公司)因其开发的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矛盾爆发。其间,4000多户业主、商铺返租等各类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大某置业公司和安徽某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旺投资公司)停业后,各类矛盾不断叠加,执行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当事人信访反映强烈。申请执行人芜湖安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5日书面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材料与执行情况(包括经营状态、案件清单统计、涉案标的、名下资产及限制情况)等,对破产申请进行多方论证,分析研判,最终决定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依法解决公司债务危机问题,保障民生,维护稳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某旺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后又分别受理了大某置业公司、安徽华某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商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在最高人民法院督办下,合肥法院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协作,破产清算工作取得实质进展。2024年11月16日,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关于推选债权人委员会的提案》等议案。

2024年11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破产。据此,执行法院终结了三公司相关联的5000 余件执行案件,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执行案件终本清仓率达到近50%。执行法院认为,启动“执转破”程序为本案最优程序选择。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程序难以有效推进,不仅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系统查询,仅安徽省内涉及三公司的执行案件就有5628件(不含执保、执异),执行总标的达30亿元。

在此情形下,合肥法院“以破促执”,经过充分释法说理,指导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通过发挥破产制度优势,不仅推动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公平公正清理,实质化解5000余件执行案件,而且通过对公司名下资产的变价处置,有助于有效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采取实质合并清算,有助于统一清理债权债务。根据管理人调查以及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某旺投资公司、大某置业公司、大某商管公司存在长期的资金调拨、占用和交叉担保,从而形成了大额的非经营性关联往来,上述关联往来又因相关凭证资料不全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难以逐一核对、清偿,即三公司在资产与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已构成法人人格混同。采用实质合并破产使得三家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财产合并处置,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整体维护。诚然,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时,不排除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清偿率可能降低的情况,但这种差异的根源正在于三家公司之间滥用关联关系,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正是对这种滥用关联关系的纠正,有助于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破产法律精神。

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涉及大量债权人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执破融合,将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案件全部移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让系列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案号:(2018)皖0104执3294号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2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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