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池州某铜矿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一千万股权转让款——被执行人的资产是地下金属矿,可采情况未知:启动评估拍卖,矿山停产、大概率流拍,正在申报的深探矿权也会中断;让申请人派人进深山监督开采?隔着千里没人敢信。
池州中院:三方面考量——拍卖必停产且可能流拍、复工极难且有安全隐患、双方互不信任且法院监督也困难;经征询双方意见委托公证处参与和解,由公证员召集当事人协商,公证处对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公证确认和监督,被执行人按销售额一定比例还债,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规则确立:法院顾不过来的监督交给公证——第三方专业机构盯产量、盯流水,经营还债两不误。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长期继续经营所得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无力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执行和解,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促成和解成功。
对矿山等特殊资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将导致停产、流拍风险及安全隐患,且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法院监督困难的,可以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的方式,由公证机构对产量及销售款进行公证确认和监督,实现债权受偿与被执行人持续经营的双赢。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万对一座深山里的矿
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池州某铜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调解书确定支付对价款一千一百六十七万五千元、某铜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执行中双方曾达成分期和解,但某铜矿公司履行十余万元后中断——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所困;二〇二二年五月申请执行人要求评估拍卖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被执行人提出:矿山仍在开采,「如果法院此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希望申请人派人现场监督,以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还债。
三个死结与一把公证钥匙
池州中院的三点考量把僵局说透。第一,拍卖的两败俱伤:地下金属矿可开采情况未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且极有可能拍卖流拍」;继续开发需大量资金探测矿脉、结果不确定,申请人不愿以物抵债——「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第二,监督的不可能: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处外省、矿山位于僻远深山,「无论由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来监督被执行人矿石的开采和销售都非常困难」;正在申报的深度探矿权也将因拍卖中断。第三,公证的介入:「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公证处参与该案的和解工作,由公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和解」——确定由公证处对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特殊资产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对方拿「经营还债」当挡箭牌时,要的不是信任是监督机制——公证参与(本案例模式)把产量与销售款钉在第三方账上,比派人驻矿现实得多;和解协议里写清比例、周期与违约转换条款。给被执行企业:矿山这类停产即死的资产,主动提出可核查的还款结构(销售额比例+第三方监督)是保住经营权的筹码;逃避监督只会把案件推向拍卖。给执行法院:评估拍卖不是唯一菜单——停产风险、流拍概率、安全隐患、探矿权中断四项纳入考量(本案例入库规则);监督缺口可以外包给公证机构等第三方,「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法院不必事事亲力亲为。
一座深山里的矿、一千万的债、两个互不信任的当事人——池州中院把监督的活儿交给公证处:产量有公证书盯着,销售款按比例流向法院,矿照开、债照还。执行僵局的钥匙,有时在法院的大门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原告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被告陈某、陈某明及第三人池州某铜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支付、池州某铜矿公司印章及证照管理、股权转让对价款逾期支付责任、担保、强制执行等内容自愿达成协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皖1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向其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1675000元(币种下同)及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并有权申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二、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池州某铜矿公司立即承担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并有权申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某铜矿公司强制执行。
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皖17执1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某铜矿公司、陈某、陈某明银行存款10853175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2021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到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确认。但池州某铜矿公司在履行十余万元后未能继续履行,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于2022年5月底要求评估、拍卖池州某铜矿公司的采矿权及矿山资产。池州某铜矿公司则表示其矿山仍在开采,但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等原因未能按此前协议还款,如果法院此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这样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因此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其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逐步偿还债务。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径行评估、拍卖,不仅会出现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而且矿山因拍卖停产极有可能导致拍卖流拍,从而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另外,执行法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对该矿山正在申报深度探矿权,这也可能将因拍卖而中断,最终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重大损失。所以,该案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涉案采矿权的评估、拍卖都应极其慎重。由于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身处外省,被执行人矿山位于僻远深山,无论由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来监督被执行人矿石的开采和销售都非常困难,且前期和解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顾虑重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证处参与该案的和解工作,由公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确定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执行法院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被执行人池州某铜矿公司名下资产为地下金属矿,可开采情况未知。如果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且极有可能拍卖流拍。此外,由于继续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探测矿脉,开采成本高,开采结果不确定,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
第二,由于矿山开采的特点,停工后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被执行人提出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偿还债务。但由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处外省,且被执行人地处僻远深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方案存在顾虑,一时难以接受。
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信任,且即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采矿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管也非常困难,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最终,本案通过引入公证处参与监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矿山继续生产经营,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公证确认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长期继续经营所得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无力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执行和解,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促成和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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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皖17执1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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