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2018 年 1 月,上海。吴某梅和王某宇合伙设立一家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吴某梅持股 51%、当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王某宇持股 49%。同年 7 月,王某宇把 49% 转给张某海,股东会决议:选张某海当执行董事,免去吴某梅的执行董事职务,选吴某梅当监事。
2019 年 5 月 1 日,吴某梅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对外经营的合同,全部带走了,一直不还。张某海发短信催过,没用。公司起诉要求返还。
吴某梅的抗辩是:张某海未经股东会同意,借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公司名义起诉,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证照保管是公司内部自治,司法不该管;我保管期间没损害公司利益,继续持有有正当性。一审、二审都判返还。理由两条:法定代表人是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与公章分离时他签的起诉状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公司对证照管理没有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就是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管理人,谁占着都得还。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规定与章程约定,不以持有公章为前提。
公司对证照、印鉴的保管没有形成特别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即应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返还后,其仍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三、赵律师点评
五十一加四十九,一年后变成四十九加五十一
这个案子很小:一批公章、几本账册、一张营业执照。但它讲的是一个很实在的问题——公司是谁的,谁说了算,说了算的人手里没有公章怎么办。
2018 年 1 月 31 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设立。股东两个:吴某梅、王某宇。
具体的持股比例,起诉状里写了:王某宇 49%,吴某梅 51%。吴某梅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两个人合伙」的结构:一个略多、一个略少,多的人管事。
2018 年 7 月 31 日,事情变了。
这一天,王某宇把他持有的 49% 股权转让给了张某海,并办了变更登记。
同一天,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三项:同意张某海受让王某宇的 49% 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张某海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吴某梅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吴某梅为公司监事,免去王某宇的监事职务。
一个决议,把三个位置同时换了:执行董事从吴某梅换成张某海,监事从王某宇换成吴某梅。
同日,法定代表人也要跟着变——因为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所以到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的结构是:
股东:吴某梅 51%、张某海 49%。
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海。
监事:吴某梅。
注意这个组合的奇特之处:持股多的吴某梅,只当了监事(监督岗位,不参与经营决策);持股少的张某海,当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管事的人)。
这是股东之间的安排,法律允许——章程可以约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跟持股比例不必然挂钩。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又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变更经营范围,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新章程里有一条关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后面列了执行董事的十项职权,从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到制订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再到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项职权里,没有一项写「保管公司证照」。
这个空白,后来成了全案的焦点。
2019 年 5 月 1 日,吴某梅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对外经营的合同,全部拿走了。
判决没有写她为什么拿、怎么拿的,只写了一句张某海后来发的短信:「你从 2019 年 5 月 1 日就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全部抢走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给公司,现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要求你立即将上述物品还给公司。」
「抢走」这个词,是张某海的说法。判决在事实部分只用了中性的表述;吴某梅在庭审中也承认这些东西确实在她手里。
所以「东西在谁手里」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是:她该不该还。
她认为不该还,理由有三层:张某海以公司名义起诉,没经股东会同意,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证照保管属于公司内部自治,司法不该介入;她保管期间没损害公司利益,继续持有有正当性。
这三层理由,一层一层被驳。
没有公章,起诉状算不算数
第一个问题最基础:一个手里没有公章的公司,能不能起诉?
在实务中,这个问题拦住过很多案子。立案窗口常见的质疑是:起诉状上没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算不算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回答是:算。
判决的表述:「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这段话把代表权的来源讲清楚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不来自公章。
公章是什么?它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证明工具」,不是「权利来源」。你盖了章,别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的意思;但反过来,没盖章不等于不是公司的意思——如果签字的人是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本身就够了。
这个道理,在《民法典》里也有依据。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所以逻辑是:他是法定代表人 → 他以公司名义做事 → 后果归公司。这条链子不需要公章参与。
实务中,这条规则的用处很大。
场景一:公章被抢、被扣、被藏。 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内部斗争,一方拿走公章,另一方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时候,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签字起诉,要求返还公章——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场景二:公章遗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同时办挂失、补刻。
场景三:「两枚公章」。 有些公司刻了两枚章,各持一枚,互相不认。这时候法院看的是:谁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谁有股东会决议支持。
这里有一个配套动作要提醒:起诉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这是立案的必备材料,由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有的法院还要求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本案判决提到「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就是指这一整套。
还有一个更细的问题:如果公司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都开不出来(因为公章在对方手里,对方不配合盖章),怎么办?
实务做法是:由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字出具,附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他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章程(证明代表权来源),必要时附股东会决议。法院一般会认。本案就是这个逻辑。
所以这一段的结论是:公章可以被抢走,代表权抢不走。 只要工商登记上还是你,你就能代表公司说话。
证照该谁管:章程没写,就看这个位置
第二个问题更实质:公司的一堆证照,法律上该由谁保管?
先看本案章程写了什么。判决查明: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列了十项职权。
十项职权里,没有「保管公司证照」这一项。
所以在章程层面,这件事是空白的。
那按什么定?判决给了一条很清晰的规则: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
这段话的推理链条是:
第一步,公司是法人,法人没有手,证照必须由具体的人掌管。
第二步,由谁掌管,首先看章程或者公司内部有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步,没有特别规定的,就落到法定代表人身上——因为他是「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
「法定」和「当然」这两个词,是有分量的。它意味着:不需要另外授权,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这个权限是跟着「法定代表人」这个位置一起来的。
为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因为他就是那个「代表公司对外表示意思」的人。公章、营业执照、财务章,这些东西的用途就是对外表示公司意思;让代表公司的人管这些工具,逻辑上最顺。
所以本案的结论是:张某海是法定代表人,证照就该由他管(或者说由他安排的人管);吴某梅拿着不还,就是无权占有。
接下来是请求权基础。判决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这是物权请求权里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它的构成要件只有两条:
第一,请求人是权利人。 这些证照归公司所有(公章是公司刻的、执照是公司名下的、账册是公司的财务资料),公司是权利人。
第二,占有人是无权占有。 吴某梅拿着这些东西,依据是什么?她说是「公司原股东会的授权」,还说是「已形成惯例」。
法院怎么看这个抗辩?判决的表述是:「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这五个字,把抗辩的空间压到了零。
为什么可以这么绝对?因为逻辑上,占有的「权源」只有两种:要么是所有权人(公司)同意的,要么是法律规定的。
吴某梅说「原股东会授权」「形成惯例」——但公司现在的意思是通过法定代表人表达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等于公司撤回了此前的同意。至于「惯例」,它不是法律上的权源;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证照管理规定,就谈不上「依规定由监事保管」。
所以她的占有,从公司要求返还那一刻起,就变成了无权占有。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判决没有讨论「她是不是股东」「她是不是监事」。它说的是「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股东身份、监事身份,都不能成为占有公司证照的合法依据。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人以为「我是股东,公司有我一份,我拿点东西怎么了」。法律上的回答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它的财产是它的,不是股东的;股东的权利是股权(分红、表决、知情、剩余财产分配),不是「直接占有公司财产」。
监事也一样。监事的职权是监督、检查财务、列席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不包括「保管公章」。
「司法不该管」这个抗辩,为什么站不住
吴某梅的第二个抗辩,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的:公司证照保管是内部自治事项,司法应当尊重公司自治,不该介入。
这个抗辩有它的道理。公司法确实强调自治:章程可以约定很多事,法院一般不去评价公司内部决策的好坏。
但「自治」有一个边界:自治不能变成「谁抢到算谁的」。
判决的回应分两层。
第一层:自治要有「规定」才谈得上自治。
判决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
这句话的意思很巧妙:你说这是自治事项,那自治的结果在哪里?公司没有形成任何关于证照管理的规定——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章程条款、没有管理制度。既然没有「自治的产物」,那就只能回到法律的一般规则:法定代表人管理。
换句话说:自治是「你可以自己定规矩」,不是「你可以不守规矩」。 你没定规矩,就按法律来。
第二层:判返还,不影响自治。
判决还写了一段,回应「这样会不会剥夺股东权利」的担忧:
「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这段话的意思是:判返还,只是把「现在谁拿着」这个问题解决了,不解决「以后谁管」的问题。你们股东之间还可以商量:要不要专门设一个证照管理制度?要不要交给第三方保管?要不要约定用章审批流程?
吴某梅作为持股 51% 的股东,仍然可以在股东会上提这些事,仍然可以表决,仍然可以查账、提议召开股东会。这些权利一样没少。
所以「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不是对立的:司法解决「当下谁占着」的秩序问题,自治解决「将来怎么管」的规则问题。
这个区分,对处理这类纠纷很有用。很多当事人把两件事混在一起:因为「公司该怎么管」谈不拢,就干脆「东西我先拿着」。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管法,但你不能靠扣着公章来否决。
那如果股东之间真的谈不拢,怎么办?
判决没说,但按法律可以列:
第一,召开股东会,用表决解决。 吴某梅持股 51%,她完全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证照由监事保管」的议案,如果能通过,就形成新的规定,那时候再要求返还就要看新规定了。
第二,修改章程。 章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51% 不够,需要和张某海协商。
第三,诉讼。 如果认为张某海作为执行董事损害了公司利益,可以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如果认为股东会决议有问题,可以走决议效力之诉。
第四,退出。 谈不拢,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把股权转让出去。
所以路径其实很多,只是「扣着公章」不在其中。
公章这件事,怎么管才不出事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但它是公司治理里最常出事的一块。把经验整理成几条。
第一条:章程里写清证照由谁管。
本案的麻烦,根源是章程只写了「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没写证照保管。如果章程里加一句「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用章须经审批并登记」,这场官司根本不会发生。
写的时候要注意几点:
写「谁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还是专门岗位。
写「怎么用」——审批流程、用章登记、禁止空白用章。
写「怎么交」——人员变更时,几个工作日内移交,不移交怎么办。
写「违约后果」——比如「拒不移交的,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分离,是风险不是常态。
本案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公章」。反过来也有「有公章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这两种都是高风险状态。
为什么高风险?因为对外交易时,对方看的是章,不是人。有人拿着公章去签合同、去担保、去开票,公司可能要先承担后果,然后再去追责。
所以规范做法是: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控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控制,并且有台账、有审批。
第三条:人员变更时,一定要办移交。
本案的时间点是 2018 年 7 月 31 日(免去吴某梅执行董事职务),而她拿走证照是 2019 年 5 月 1 日——中间隔了九个月。这九个月里,证照一直在她手里,公司没有办移交。
这是很多公司的通病:换人了,工商变更办了,但实物没交接。等出事才发现,章在离任的人手里。
正确做法:离任交接清单,逐项签字,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一证通、财务账册、合同档案、银行 U 盾。交接完,双方签字,公司留存。
第四条:发现被扣,先固定证据,再走程序。
本案张某海做对了一件事:发短信催还,并保留了短信。判决把这个短信写进了事实部分,它证明了「公司已经要求返还」。
完整的动作应该是:
书面催告(EMS,写明物品清单、要求返还的期限);
保留证据(聊天记录、录音、邮件);
登报声明(公章作废,防止被冒用);
起诉(返还原物纠纷,或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必要时申请先予执行或者行为保全。
第五条:公章被冒用的风险,要提前防。
如果章在别人手里,最怕的不是他不还,是他拿去乱用。防范手段:
登报声明作废;
向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有备案);
向主要客户、银行发函告知;
必要时重新刻章(走遗失补刻程序)。
这里有个矛盾要提醒:重新刻章,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有两枚章」,反而给交易对方留下抗辩空间。所以要在程序上做扎实——先声明作废,再补刻,保留全套手续。
第六条:别把「股东权利」和「占有公司财产」混为一谈。
本案吴某梅持股 51%,她大概觉得「公司是我的,我拿自己的东西不叫拿」。但法律上:
公司是独立法人,财产归公司,不归股东;
股东的权利是股权,不是「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监事是监督岗位,不是保管岗位。
这个区分,是很多人栽跟头的地方。尤其在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父子公司里,老板常常觉得「公司就是我的钱包」,公私不分。真出了纠纷,这个「不分」会变成致命伤——债权人可以主张人格混同,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补一句:这个案子判完之后,吴某梅还是 51% 的股东。
判决书最后那句话,值得读两遍:「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这句话的意思是:还了公章,不等于输了公司。她还可以开股东会、可以表决、可以查账、可以提议罢免执行董事(如果章程允许)、可以要求分红。持股 51% 的人,本来就不该靠「扣公章」来行使权力——那是把自己的优势,换成了一个法律上站不住的把柄。
这个案子很小,小到只有一批公章和几本账册;但它讲的问题很大:一家公司,到底谁说了算。
答案是: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说了算,不以持有公章为前提。公章可以被抢走,代表权抢不走。
三句话记下来:
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分离时,他签的起诉状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 代表权来自法律和章程,不来自那枚章。
证照该谁管,章程没写就落到法定代表人身上。 他是「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股东、监事拿着不还,都是无权占有。
司法介入的是「当下谁占着」,公司自治管的是「将来怎么管」。 判返还,不影响股东继续商量管理模式。
最后一句给所有合伙做生意的人:章程里那几行关于公章的字,比你想的值钱。 写清楚了,省一场官司;不写,就等着在法庭上讨论「谁该管章」这种本来一句话就能定的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称: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系由吴某梅与王某宇于2018年1月登记设立,王某宇占股49%,吴某梅占股51%,吴某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海受让王某宇的全部股权,张某海成为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梅变更为公司监事。但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以后,吴某梅利用其之前的身份及工作便利,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档案资料一并带走并拒绝交回公司。故请求判令:吴某梅将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交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
被告吴某梅辩称: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未经股东会同意,借助法定代表人身份便利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证照系公司原股东会的授权,并已形成惯例,张某海成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时即清楚该惯例。公司证照保管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吴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证照期间没有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继续持有具有正当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设立,设立时股东为吴某梅及案外人王某宇。
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王某宇将其对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张某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7月31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张某海受让王某宇持有的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49%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张某海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吴某梅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吴某梅为公司监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监事职务。
2018年11月1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8年11月1日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曾发送短信给吴某梅,内容为:“你从2019年5月1日就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全部抢走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给公司,现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要求你立即将上述物品还给公司。”
另查明,吴某梅在庭审中对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由其持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吴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一证通、财务账册和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一审宣判后,吴某梅以其有权占有公司证照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吴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
第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登记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张某海。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第二,吴某梅应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吴某梅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张某海为其个人利益提出的诉讼,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
对此,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1.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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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1民终836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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