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八年三月,周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高清影视门户、影迷论坛和一个高清资源论坛。这个资源论坛是论坛的「内站」,不开放注册,得花钱买邀请码才能进。二〇〇九年一月至二〇一三年四月,周某雇了苏某、曹某、贾某、李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把三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到论坛,供二万六千余名注册会员下载,同时靠门户网站投放广告、卖邀请码和高级会员资格挣钱。
另一条线是寇某: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三年四月,他雇崔某等人,用专业拷贝软件把二千三百余部影视作品复制进四千余份硬盘,通过网店销售。
周某的辩解很有意思:**论坛是我和网友分享交流的平台,真正付费的会员只占百分之五左右;论坛是封闭社区、没有广告,广告商不会往封闭网站投广告;公司业务跟论坛经营是两回事;二万六千会员这个数不认,不营利的会员不该计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判五年、罚金一百万;寇某判三年、罚金二十五万;苏某判二年六个月;曹某、李某、贾某各判二年缓三年;崔某判一年缓二年。苏某、寇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刊登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会员资格、向注册会员收取服务费等经营方式,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即使论坛定期开放免费注册,也不否定其以牟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根本性质。
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目的在于通过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区分社会危害程度,「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注册的会员。
三、赵律师点评
「免费会员不算」,这个辩解为什么没用
本案最值得记的一条规则,就是这句:**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 **被告人的逻辑其实挺顺:我只对百分之五的付费会员收费,剩下百分之九十五是白看的,凭什么把他们都算到我的罪里?** **法院的回答换了个角度:** 会员人数这个标准,**不是为了算你赚了多少钱,而是为了衡量你影响了多少人。** **社会危害性看的是传播范围,不是收入结构。** **一个两万六千人的盗版论坛,和一个两百人的盗版论坛,危害显然不同——哪怕两者的付费会员比例一样。** **所以统计口径要按「受众规模」来,不按「付费用户」来。** **这条规则对这类案子的影响很大:** 很多资源站、网盘分享群的运营者会觉得「我又没收费,就是聚点人气」。**但人气本身就是量刑情节。**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 法院最后是按论坛的二万六千名注册会员数定罪处罚的,**而不是把三个网站的人数加总。** 判决书写明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这一点也值得注意——统计口径可以争,但要在合理范围内争,而不是否认整个口径。**
「封闭社区没有广告」,为什么站不住
这是本案另一个精彩的认定。**被告人主张:论坛是封闭的,广告商不会投,所以没有广告收入,也就没有营利。** **法院没有纠缠「有没有广告商投」,而是把三个网站放在一起看。** **查明的结构是这样的:** 门户网站放高清影视资讯和影视设备,有广告;影迷论坛对外免费开放注册,是入口;资源论坛是影迷论坛的「内站」,要买邀请码才能进。**三个网站的运营主体同一、运营方式关联,资源论坛的充值通道甚至就开在影迷论坛上。** **判决书的原话是:上述三个网站不能截然分开,需作为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考察。** **这个思路很关键。** **很多互联网业务的架构就是这样设计的:** 前端免费引流、后端付费变现、中间用不同主体隔离风险。**如果法律只看单个主体,这种架构就成了免责设计。** **本案的答案是:看实质,看资金流、看运营主体、看用户路径。** **判决书列了三条营利路径:** 刊登广告、销售注册邀请码和会员资格、向注册会员收取服务费。**三条任意一条成立,营利目的就成立。** **给平台运营者一句提醒:** 把收费环节放在关联公司、把内容放在另一个主体,**不会切断刑事责任的链条。**
五年刑期,是这批案子里最重的
周某判五年、罚金一百万,是这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中最重的。**为什么?** **一是规模:** 三万余个作品、二万六千会员、四年时间。**二是角色:** 他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雇人实施,属于组织者。**三是数额:** 广告费、邀请码、会员费三条收入线并行。**对比一下同一批的其他案子:** 字幕组案的组织者判三年六个月,本批芯片案总经理判四年,盗版图书案主犯判四年。**周某的五年,说明「会员制+广告+卖硬盘」这种复合变现模式,在量刑上被评价得更重。** **再看从犯:** 苏某二年六个月,曹某、李某、贾某各二年缓三年,崔某一年缓二年。**层级分明。** **苏某和寇某上诉被驳回,说明这类案子二审改判空间很小——事实清楚、数额明确,上诉主要争的是量刑,而量刑在法定幅度内。** **最后说一句给做资源站的人:** 二〇一四年这个判决,距今已经十多年,但规则没变——**会员制不是护城河,封闭社区不是免责牌,种子文件也是复制件。** **一万个免费会员聚起来的人气,在量刑时会被一分不少地算进去。**
免费会员也算会员:这个数字衡量的不是你收了多少钱,而是你影响了多少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后创设了HD**ar论坛。被告人周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曹某、贾某、李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会员制方式,伙同他人将大量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的形式上传至其公司的HD**ar论坛(网址http://www.hd**ar.org)上,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苏某、曹某、李某、贾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17条第1项,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苏某、寇某、曹某、李某、贾某、崔某分别定罪量刑。
被告人周某等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寇某、曹某、李某、贾某、崔某、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HD**ar论坛是其和网友分享交流的平台,真正涉及有付费的会员只是极少数的,仅占5%左右;HD**ar论坛本身是封闭社区、没有广告,也没有广告商会去封闭网站投放广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网的经营与HD**ar论坛的经营是独立的,没有关系;不认可公诉机关2.6万会员的指控数量,不营利的会员不应计入会员人数,只有收费会员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他被告人辩称其是基于兴趣爱好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某某高清网站。该网站下设某某门户网站(网址:www.si**hd.com)、某某论坛(网址:bbs.si**hd.com)及HD**ar论坛(网址:www.HD**ar.org)。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是高清影视资讯和影视设备及广告。某某论坛是网友交流电影信息的平台,对外免费开放注册。HD**ar论坛是某某论坛的内站,非开放注册,需付费购买邀请码才能成为注册会员。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曹某、贾某、李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HD**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某某网站上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及销售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2)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寇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专业拷贝软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2300余部影视作品复制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三、被告人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曹某、李某、贾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五、被告人崔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某、寇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曹某、李某、贾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寇某雇佣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刊登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运营、向注册会员收取服务费,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本案被告人经营HD**ar论坛时主观营利目的明显。即使HD**ar论坛每年都有开放注册活动,但并不能以此否定该论坛实施了营利活动,并以牟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根本性质。考虑到某某网、某某论坛与HD**ar论坛运营主体同一、运营方式关联,HD**ar论坛的充值通道开设在某某论坛上。可见上述三个网站不能截然分开,需作为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考察。但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最终以 HD**ar论坛的26000注册会员数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
此外,以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时,并未限定注册会员的种类,旨在以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本案中亦应当包括免费会员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在获取付费影视资源后非法提供或以会员制方式提供种子资源并以此营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
相关案例
- 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罪|(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罪|(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罪|(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0-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