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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侵犯著作权罪 · 一审 · 2018-12-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黄某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二〇一六年起,他伙同他人,未经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运营了一款「换皮」手游——这款游戏的源代码与对方享有著作权的另一款地方麻将游戏高度同一。挣钱的办法是让代理商去卖启动游戏用的虚拟货币,不走公司自己的账户。

案发后,公诉机关按非法经营数额十六万二千九百一十二元九角指控。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把涉案款项全额退交,扣押在案。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公司没有实际盈利,是初犯,愿意退交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黄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情节较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的看点不在定性——换皮抄袭定性没有争议——而在一个很实际的问题:**钱走代理商的账、不进公司账户,非法经营数额怎么查、怎么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游戏侵权犯罪,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换皮手游:抄的不是画面,是源代码

游戏行业管这类案子叫「换皮」——**美术重画、界面重做、名字重取,玩家看着像另一款游戏,底下的代码却是同一套。** **本案的技术基础是源代码高度同一。** **为什么这一点特别重要?** 因为游戏著作权保护分层:**美术、音乐、剧情各自有著作权,玩法规则本身通常不受保护**。**如果只抄玩法,法律很难管;抄到源代码这一层,就落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直接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所以「换皮」这个说法在法庭上意义不大——** 法院不看皮换得够不够,看**骨子里是不是同一套程序**。**给游戏公司的提醒分两面:** **一是别抄。** 拿到别人的代码改一改就上线,源代码同一性一鉴定就露。**二是被抄了怎么告。** 除了比对外在画面,**一定要申请源代码比对鉴定**——这是把案子从「玩法相似」(难赢)拉到「软件复制」(好赢)的关键一步。 **本案被告人退赔了全部款项,仍被判了实刑一年。** 这说明在软件类侵权里,**退赔能减轻,但不能免刑。**

钱不进公司账,也一样能查出来

这是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一段。**盗版游戏常见的做法是:游戏里卖虚拟货币,但不自己收款,找一堆代理商代收,钱先进代理商账户,再想办法转回来。** **目的是切断资金链,让执法机关查不到「卖了多少」。** **本案把这条路堵了。** 判决书给出的方法很具体:**通过代理商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 **第三方代卖的虚拟礼品、装备、虚拟货币所得收入,可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为什么这个方法站得住?** 因为**代理商和支付平台的账是第三方持有的,改不了、删不掉**。**被告人可以否认自己的账本,但没法否认代理商的流水。** **这条规则对所有做线上生意的都适用:** 只要发生过真实交易,钱一定在某个第三方系统里留下记录——支付平台、代理商、物流、平台佣金。**「不进公司账户」只是让钱绕了一圈,不是让它消失。** **给辩护的启示也在同一处:** 数额认定的战场在第三方数据,**如果能证明某些流水与侵权游戏无关(比如同期还代理了正版产品),这部分应当扣除。** 本案的数额能被精确认定到「元角」,说明流水梳理做得非常细。

十六万元,为什么是「情节严重」而不是更重

数额是这类案子的核心刻度。**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十六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判了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单位罚金二十万。** **注意罚金的算法:** 单位罚二十万、个人罚十万,加起来三十万,**超过非法经营数额十六万**。**这在侵犯著作权案里很常见——罚金不以违法所得为限,而是结合非法经营数额、侵权情节、获利情况综合确定。**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说:** 被告单位把十六万二千九百一十二元九角**全额退交**,法院把它作为从轻情节,但**没有因此判缓刑**。**原因大概是:** 单位犯罪、持续时间从二〇一六年到二〇一八年、侵权对象是他人核心产品。**退赔是义务的履行,不是免刑的通行证。** **给企业管理者一句提醒:** 单位犯这个罪,**罚金落在公司,刑期落在人身上**。**觉得「公司担责就完了」是误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单独判。**

给三方的一句话

**给游戏开发者:** 接手一个「现成项目」时,务必查清代码来源。**很多换皮游戏的参与者是后来入职的程序员,以为只是维护老项目——但刑法看的是「明知」与否,而「明显不可能是原创」本身就是明知的证据。** **给代理商和支付服务商:** 代收游戏虚拟货币的款项,一旦上游涉刑,**流水会被整体调取**。合规审查不能只看营业执照。 **给权利人:** 维权三步——**固定侵权游戏的可访问状态和销售模式(公证)、申请源代码同一性鉴定、追查资金流向到代理商层面**。**第三步常常被忽略,但它决定了赔偿和量刑的量级。** **最后一句:** 换皮换得再彻底,源代码一比对就现原形;钱绕得再远,第三方流水一调就清楚。

换皮换不掉源代码;钱不进公司账,也进得了代理商的流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自2016年至今,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甲海南麻将”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的“乙海南麻将”游戏,并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方式,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营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2 912.9元。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退交赃款人民币162 912.9元,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31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护人辩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盈利,系初犯,愿意退交违法经营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黄某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中主要采取对第三方代理公司为被告公司销售“星钻礼品”等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收入来认定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额。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案号:(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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