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了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等人,组建了一个叫「某组工作室」的即时通讯群,专门更新维护好几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分工很清楚:陈某发任务、发报酬;林某招人、培训督促、统计工作量;其余人登录远程服务器,通过网站下载、转换格式、网盘分享等方式拿到影视作品。
拿到片子之后,上传到云转码服务器切片、转码、**加上赌博网站广告和水印**、生成链接,再把链接贴到那几个盗版网站上,维护更新不同板块。这期间,陈某收到「某草」汇来的网站运营费用一千二百五十余万元,个人获利约五十万元;其余七人获利一万八千元至十六万六千元不等。另查明,陈某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就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过七个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判决: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林某判二年十个月;赖某、严某各判二年;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各判二年;伍某兴判十个月;各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追缴。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本案的三条裁判要点,正好覆盖这类跨境网络侵权案最容易出问题的三个环节:**行为定性、营利目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换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属于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跨境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应结合案件事实明确各行为人作用、确定组织者与领导者,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对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服务器在境外,人也跑不掉
这类案子最常见的第一道心理防线是:**服务器在境外,钱从境外来,我就是个打工的。** **本案把这条防线拆得很彻底。** 拆的方法不复杂:**不看服务器在哪,看人在哪、手在哪、钱进谁的口袋。** 本案的八名被告人全在境内,登录的是远程服务器,操作的是自己手里的电脑,收到的是打进自己账户的钱。**「境外」只是工具的位置,不是行为的免责牌。** **判决书的裁判要点写得很直白:** 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传播作品,**情节严重就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更关键的是最后半句: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对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 **这句话解决了实务中的一个大难题。** 很多这类案子的委托方、资金方在境外,抓不到。**如果因为主犯不到案就不能判从犯,这类犯罪就永远打不掉。** **所以规则是:各算各的账。** 境内的人按自己参与的部分定罪量刑,境外的人另案处理。**对在境外平台「接活」的人来说,这条规则值得反复读:** 老板在不在境内,跟你判不判刑没关系。
片子里加赌博广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本案技术上最精彩的一处认定。**被告人没有直接卖片,网站是免费看的,钱从哪来?从广告来。** **但在法律上,「通过广告收钱」算不算「以营利为目的」,需要一层转换。** **本案的转换路径是:** 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因此认定具有营利目的。**注意「间接」两个字——钱不是观众直接付的,是广告主付的,但对价关系照样成立:** 你用盗版内容聚流量,流量卖给广告主,广告主付钱。**这条链上,盗版内容是货源,观众是流量,广告费是收入。** **还有一层值得说:加的是赌博广告。** 这意味着**同一批片子,不只侵害著作权,还在给赌博平台导流。** 虽然本案只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这个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四年六个月,是这一批里最重的。** **给内容平台一句提醒:** 免费+广告的模式,在著作权法上从来不是安全区。**广告收入越稳定,越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
八个人,为什么刑期从四年半到十个月
这一组量刑差距很大,看懂了就懂了共同犯罪的划分逻辑。**陈某四年六个月,最重。** 理由有两条:**一是组织者,二是累犯**——他二〇一四年就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过七个月,五年内再犯,依法从重。**累犯这个情节是硬性的,不能缓刑、不能假释,这也是他没拿到缓刑的根本原因。** **林某二年十个月,第二重。** 他负责招人、培训、统计工作量,属于管理层,但不是发起人。**其余五个人各二年,是具体干活的技术人员。** **伍某兴十个月,最轻。** 从案情看,他参与程度最低,获利也最少。**这个梯度说明一件事:** 在组织型犯罪里,**量刑不是按「大家都参与了」平均分,而是按「你在这条链上处于什么位置」分层切。** **组织者最重,管理者次之,执行者再次,边缘参与者最轻。** **对辩护的启示:** 主张从犯,要证明的不是「我没参与」,而是「我的位置可以被替代、我的获利与组织者不在一个量级」。**本案七名从犯的获利是一万八到十六万六,陈某是五十万,另有一千二百五十万运营费经他手——这个对比一摆,主从关系就很清楚了。** **最后一句:** 一千二百五十万元的运营费、两千多部片子、八个境内的人——服务器挂在境外,账还是记在境内。
给三类人的清单
**给在境外平台接活的技术人员:** 远程登录、切片转码、上传维护,这些动作每一个都留痕。**「我只是按指令操作」不构成抗辩,只影响量刑。** 判断标准很简单:这份活的内容是不是别人的正版作品、有没有授权。 **给做资源站的:** 免费+广告不等于安全;加赌博、色情广告更是加重情节。**一旦被查,运营流水、广告合同、服务器日志都会成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 **给权利人:** 这类案子的取证重点在**链接有效性**和**作品同一性**。**发现盗版站,先做公证保全(页面、播放过程、下载过程),再固定服务器指向和运营主体。** 本案能定八个人,靠的就是完整的电子数据链。**最后一句:** 片子可以从正版网站下载,责任不能从境外服务器下载。
服务器在境外不是免责牌,老板不到案也不影响判你;加个赌博广告,营利目的就成立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等人,组建“某组工作室”QQ聊天群,更新维护“www.1**zy.net”“www.1**zy.cc”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某组工作室”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部分人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等人负责登录远程服务器,通过网站下载、转化格式、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包括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影片资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维护、更新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不同板块内容。
其间,陈某收到“某草”汇给其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余万元(币种下同),陈某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1月因另案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三、被告人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杨某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六、被告人黄某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七、被告人吴某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八、被告人伍某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予以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明、黄某胜、吴某峰、伍某兴均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化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相关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罪所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
3.在跨境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明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从而准确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发行数量等,在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对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对盗版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量刑应当区别于一般参与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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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沪03刑初12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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