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罗某皇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两百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两套房产,胡某海开始不同意,但在其反复坚持下碍于其局长身份同意出售。
其又以二十万元购买两个子母车位,经价格认定房产市场价分别为一百六十五万余元、一百六十五万余元,车位市场价分别为十六万余元、二十三万余元,房产与车位差价共计一百五十万七千余元;另收受越野客车一辆价值三十一万余元。
法院认定价格认定意见可作证据使用,足以认定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价格认定意见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认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断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别、同时期、同地盘、同结构、同楼栋等最近似品质的价格为样本比较,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
三、赵律师点评
一套房子两个价,差出来的就是受贿
低价购房是受贿案件里最隐蔽也最常见的手法之一:买卖手续齐全、合同真实、钱也付了,看起来是一桩正常的交易。本案罗某皇支付两百万元买了两套房产,同时以二十万元买了两个子母车位,从表面看都是付了钱的。但经价格认定,那两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分别是165.0832万元与165.9734万元,两个车位分别是16.1368万元与23.5102万元,实际支付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合计一百五十万七千零三十六元。这笔差额,就是受贿数额。加上收受的一辆越野客车价值三十一万零五百元,索取与收受合计六百九十万余元。
样本怎么选:五个同字
本案裁判要点里最有操作价值的是样本比较规则:判断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别、同时期、同地盘、同结构、同楼栋等最近似品质的价格为样本比较,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这五个同字,就是价格认定的取样标准。为什么要这样严格?因为房产高度非标准化,同一小区不同楼栋、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的价格都可能相差很大,取样不近似,结论就站不住。车位、车辆的价格认定规则亦同——车位看同小区同类型,车辆看同品牌同款同年份同车况。
价格认定意见到底算什么证据
辩护人对房产、车位、车辆的价格认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这也是这类案件的常规动作。法院的回应给出了明确的定位:价格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认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段很关键——它意味着价格认定意见不是随便一份说明,它的证据资格有明确定位,审查标准参照鉴定意见,但也不是不可质疑:辩护人依然可以就取样是否近似、基准日是否准确、机构与人员资质提出意见,法院经查证属实才作为定案根据。本案经审查认定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纳。
反复坚持四个字里的索贿分量
本案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判决书写明,胡某海开始并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这四个字把被动收受与索贿的界线划出来了——卖方起初拒绝、因对方身份压力而让步,说明这笔交易并非其真实意愿,属于索贿。法院最终认定罗某皇索取财物折合一百五十万七千余元、收受财物五百三十九万余元,分别评价,索贿部分依法从重。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合同是真的、钱也付了,但价格是被职权压出来的——差额部分就是那笔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折合150.70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539.45万元,共计690.15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底,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00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某小区两套房产,胡某海开始并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两套房产。2015年2月,被告人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0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某小区两个子母车位,胡某海开始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两个车位。经价格认定,上述两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5.0832万元、165.9734万元,两个车位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1368万元、23.5102万元。上述房产和车位市场价格与被告人罗某皇实际支付价格差额共计150.7036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罗某皇收受章某荣使用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为31.0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被告人罗某皇的辩护人对罗某皇收受的房产、车位、车辆价格认定意见提出异议。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赣01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别、同时期、同地盘、同结构、同楼栋等最近似品质的价格为样本比较,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车位、车辆的价格认定规则亦同。本案涉案房产、车位、车辆价格认定意见属于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价格认定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足以认定相关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价格认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罗某皇的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价格认定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认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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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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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123刑初7号 审理法院: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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