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五万元贷款压在一个丧偶母亲身上——丈夫意外去世、两个孩子未成年,全家靠低保金过活;法院冻结了她名下所有账户,包括领低保的那个。
泾源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调取低保账户近一年流水并实地走访,「收入来源主要是低保收入和一些政府补贴性收入」——「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确实影响了苏某花母子的基本生存权益,故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并向申请人释明(其表示无异议)。。
规则确立:生存线账户不在执行清单里——流水与走访坐实性质,冻结让位于基本生存。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低保金的设置目的是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其收入来源主要为低保收入和政府补贴性收入的,对该账户的冻结影响其及所扶养家属基本生存权益的,应予解除冻结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
三、赵律师点评
全家唯一的进项被冻住
苏某花与丈夫向银行贷五万元发展养殖,二〇二二年丈夫外出务工意外死亡;二〇二三年借款到期,她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判决还款后银行申请执行。泾源法院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苏某花异议:「家庭目前唯一经济来源为政府发放的低保金,但其低保金账户被法院冻结,已严重影响其基本生存权益」。
流水与走访的证据闭环
泾源法院的审查三步走。第一步,取证的扎实:没有凭异议书空口认定——「依法调取该低保账户近一年来的交易流水并在其居住地走访调查」,查明的结论是苏某花陈述属实、「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低保收入和一些政府补贴性收入」。第二步,规范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查扣冻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低保金「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对低保账户的冻结「确实影响了苏某花母子的基本生存权益,故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第三步,平衡的落点:解除冻结同时「将该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银行「明确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消灭,冻结的只是生存线上的账户,其他财产与收入(如有)的执行照常推进。入库规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免予执行不是恩惠,是生存权益的法定底线。
生存性财产执行的对表
给被执行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账户被冻后立即提异议并主动提交证据——低保金领取凭证、账户近一年流水、所扶养家属情况(本案例证据清单);生存线账户(低保、救助、抚恤等)的免予执行有明确规范依据。给申请执行人(金融机构为主):放贷前审查借款人收入结构,对以低保金为主要来源的借款人评估实际清偿能力;执行中遇此类异议的,配合法院的生存权益审查(本案例银行表示无异议),债权的实现走借款人其他财产或未来收入路径。给执行法院:冻结账户前的初查把「账户性质」纳入清单——低保金、社保救助等账户识别后不予冻结或冻结中豁免;已冻结被提异议的,按本案例「调流水+实地走访+释明申请人」三步处理,生存底线与债权实现并行不悖。
五万元的判决,冻结了一位母亲全家的饭碗——泾源法院用一年的流水和几次走访还原了真相:低保金是生存线,不是可供执行的一般财产。解冻的裁定书背后,是查扣冻规定里那条「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底线条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4月,被执行人苏某花与其丈夫黄某(已去世)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币种下同)用于发展养殖业,双方签订《农户借款合同》后,某银行支行依约向苏某花夫妻发放借款5万元。2023年4月,该笔借款到期后,某银行支行向苏某花发出贷款到期催收单;苏某花称其丈夫黄某于2022年外出务工时意外死亡,现其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还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某银行支行遂向法院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宁042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由苏某花偿还某银行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前述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苏某花未履行,某银行支行遂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7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424执72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苏某花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苏某花提出异议,称其家庭目前唯一经济来源为政府发放的低保金,但其低保金账户被法院冻结,已严重影响其基本生存权益,请求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针对苏某花的异议,执行法院依法调取该低保账户近一年来的交易流水并在其居住地走访调查。经调查查明,苏某花陈述属实,其异议成立。执行法院遂对其低保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并将该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异议。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苏某花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中也包括苏某花领取低保金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低保金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帮助相关当事人消除贫困,改善生活。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低保收入和一些政府补贴性收入,法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确实影响了苏某花母子的基本生存权益,故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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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宁0424执729号 审理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4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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