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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解某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许可证件及罚款案

案号:(2021)吉71行终102号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1-09-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代驾司机随机接单开了一辆报废车,罚款2000外加吊销驾照二年禁考——二审撤销:车辆安全审查义务不该苛责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

法院:代驾具有随机性临时性特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由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全权负责

规则确立:将驾驶报废车责任全部归咎代驾司机个人有违平等原则,处罚畸重违反过罚相当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代驾中平台运营商、代驾司机、平台用户三方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审查义务主体至少应包括平台及用户

代驾司机主观无违法故意、客观上无法履行查看报废车注意义务的,吊销驾驶证处罚畸重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随机派来的代驾与报废车

2020年11月3日,代驾司机解某成通过平台接到订单,驾驶一辆小轿车上路——交管部门检查发现: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处罚随之而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对以开车为业的代驾司机,吊销驾照等于断了生计。一审驳回,二审翻盘。

审查义务的重新分配与两类原则的合流

二审的推理起点很诚实:单看法律文义,实际驾驶人负有驾驶前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义务,「对解某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但文义之外,本案的特殊结构改变了义务的分配。其一,代驾的主客观要件特殊:司机经平台随机派遣订单,「随机性、临时性」突出,与一般概念中长期使用自有车辆的驾驶人完全不同——刚接触一辆车几分钟,要求他识别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客观上无法履行。其二,审查义务的主体错位:网络代驾是平台、司机、用户三方构成的整体,代驾司机的首要义务是把用户安全送达;车辆状况的审查义务「至少应当包括平台及用户」——车辆是用户或车主的,平台派单前有核验义务,两者都在执法机关的视野里缺席了,「完全忽视了对平台和用户的调查和处理」。其三,责任与原则的合流:把驾驶报废车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代驾司机个人,「有违平等原则」;司机主观无故意、客观无法履行注意义务,却承受吊销驾照加二年禁考的重罚——「处罚畸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罚决定整体撤销。

给代驾司机、平台运营方和交管部门的对表

对代驾司机:接单后上车先做基础检查(年检标志、车况外观、仪表盘警示),发现异常可拒绝服务并报平台留痕——本案撤销处罚是极端个案的保护,日常驾驶前检查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对代驾平台:派单前的车辆核验是平台的义务短板,本案判决把「平台及用户」写进了审查义务主体——建立报废车、逾期未检车黑名单核验机制,既是合规也是对司机的保护。对交管部门:查处报废车时先问一句「车是谁的、单是谁派的」——只罚握方向盘的人,平台和车主全身而退,既违反平等原则也放过真正的源头;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值得写进执法培训教材。

随机派单派来一辆报废车,代驾司机差点用两年禁考为这辆车的报废埋单。这起案件把代驾三方结构里的义务重新切分:车不是司机的车,审查的责任就不能只压在司机肩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解某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滴滴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系滴滴代驾司机。解某成接受代驾委托,于2020年11月3日16时14分,驾驶吉xxx号小型轿车在九台天津街路口1米处的道路行驶,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某市交管支队)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属于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2020年12月17日,某市交管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解某成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解某成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解某成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2020年11月3日16时16分某市交管支队放走涉案第三人李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某市交管支队负担。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吉7102行初6号行政判决:驳回解某成的诉讼请求。解某成不服,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吉71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吉71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某市交管支队作出的吉公(交)行罚决字〔2020〕22020029005856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解某成作为实际驾驶人,负有在驾驶车辆前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义务。故仅从前述法律规定直接文义出发,某市交管支队对解某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但考虑本案特殊事实所折射出来的法律关系,对案涉处罚决定本身给予否定性评价:(一)代驾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驾驶人的主客观要件,所以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由刚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全权负责。

某市交管支队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时,完全忽视了对平台和用户的调查和处理,并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于代驾司机个人,有违平等原则。(二)本案中,解某成主观上不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客观上无法履行查看是否为报废车辆的注意义务,即因随机派遣的代驾行为,被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处罚畸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网络代驾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方便、安全的出行方式,但对网络代驾中出现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在网络代驾运营模式中,参与交易主体包括网络平台运营商、代驾司机及平台用户三方,三方构成代驾运输服务中不可分割的整体。代驾司机通过网络平台派遣订单,在提供运输服务后通过该平台分配收益,代驾司机按照用户的代驾需求及平台的派遣任务完成代驾行为,其首要义务是将用户安全送至目的地。

代驾具有突出的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驾驶人的主客观要件,所以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由刚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全权负责。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该审查义务主体至少应当包括平台及用户。新兴行业的发展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依法合理促进。

案号:(2021)吉71行终102号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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