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案情速览
八亿一千万流动资金贷款层层划转流入楼市,分管副行长被警告——「我没经手」抗不动双罚制下的管理责任。
法院:金融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对异常资金流动未要求说明的,属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规则确立:监管部门可结合岗位职责、违规情节与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贷后管理审慎经营规则的具体要求由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中具体判断,借款人账户大额异常划转未被关注即属失察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评价应与危害结果相结合,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后果显著
三、赵律师点评
八亿贷款的层层旅程
某银行分行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四笔流动资金贷款,合计八亿一千万元。贷款发放后数日内,资金经多次划转汇集,最终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拍地保证金——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局认定分行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对机构处罚之外,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朱某作出警告。朱某起诉,上海金融法院提级审理后驳回,二审维持。
双罚制下个人责任的锚点
裁判理由回答了银行高管最关心的问题:机构违规时,个人的责任锚在哪里?第一层,审慎规则的判断框架——贷后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本质上是将监管规则的具体要求交由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监管局调取了贷后检查材料与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发现回笼账户有大额异常划付,而朱某及其部门未予关注、未要求借款人说明、未做必要贷后检查——调查充分、考量周全。第二层,危害校验——八亿资金违规入楼市,触碰的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的长期政策红线,「行为后果亦十分显著」。第三层,责任锚定——朱某作为分管副行长对审批发放与贷后管理负直接管理职责,贷后失察与其未履职直接关联——个人警告处罚于法有据。「我没经手具体业务」在这套框架下不构成抗辩:管理岗的责任恰恰在于让异常被看见。
给银行高管、内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对表
对银行高管:分管条线的贷后检查不是走流程——回笼账户的大额异动、信贷检查报告载明的疑点,都要落到「要求借款人说明」的动作上;书面留痕的履职动作是双罚制下的自保证据。对内控与合规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流向监控要覆盖多层划转,发现「汇集后投向固定资产、土地」的路径即刻预警上报,别等监管调取流水。对监管机构:双罚要展示两条证据线——机构违规事实与个人职责关联,本案的调查深度(贷后材料、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是个人罚单经得起诉讼的样板。
八亿资金流向楼市,一纸警告落在分管副行长头上。这起案件把双罚制的个人责任讲透:管理者的失职不是「没做坏事」,而是「该看见的没有看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聘为某银行分行副行长,聘期4年,分管对公经营业务。2019年12月,某银行分行与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签署四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8.1亿元(币种下同)。某银行分行在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分别发放了前述贷款。后贷款资金经多次划转汇集,最终被某公司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拍地保证金。2021年11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作出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银行分行对外发放4笔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8.1亿元,后该贷款资金经多次汇集划转,被实际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拍地保证金,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符。某银行分行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未能及时分析借款人的融资数量和渠道的变化情况,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
朱某时任该分行副行长,对该分行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故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朱某警告处罚。朱某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案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对房地产行业资金监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情疑难复杂,上海金融法院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提级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沪74行初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沪行终1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银保监局对朱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贷款银行贷后管理义务。相关法律规范中对贷后管理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较为原则,本质上是将监管规则的具体要求交由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本案中,被告上海银保监局调取了案涉贷款的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等贷后管理材料,以及借款人相关账户中的资金划转情况,并就贷后管理的履职情况询问了原告朱某,已经对某银行分行对案涉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了充分调查。其中反映出借款人在某银行分行开设的资金回笼账户在案涉贷款发放后,存在大额资金划付汇总的情形。对此,原告朱某以及某银行分行在贷款后并未予以关注,也未根据相应规范以及《信贷资产检查报告》中载明之内容,要求借款人进行必要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贷后检查。
在被告上海银保监局已经出示相关贷后管理证据以后,原告朱某并未出示其他证据证明其本人或其本人管理的部门已经履行了贷后管理职责,要求借款人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说明。因此,被告上海银保监局对原告朱某违反贷后管理审慎经营规则的事实已经进行了调查,并考量了应予考量的因素。
其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评价应当与其危害结果相结合。案涉贷款金额总计达8亿多元,而根据被告上海银保监局调查,案涉贷款资金最终被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拍地保证金。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既是我国中长期以来重要的金融风险防控政策性要求,也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所明确禁止。因此,因案涉大额贷款最终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可能造成相应金融风险,故原告朱某及某银行分行的行为后果亦十分显著。被告上海银保监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某银行分行对案涉贷款贷后管理存在违规情形,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并无不当。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除对金融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朱某作为分管对公经营业务的副行长,对案涉贷款的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案涉贷款贷后管理失察,与原告朱某未履行职责存在直接关联,故被告上海银保监局对原告朱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对借款人异常资金流动未要求其进行必要说明,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形。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直接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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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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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沪74行初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3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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