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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杨某某受贿案

案号:(2021)鲁02刑终208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二审 · 2021-06-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等在资金支持、项目承揽、业务拓展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一百零四万余元。

其另向张某索要某集团百分之十股份,张某以某公司名义实际出资五千万元并代持该股份;截至案发该股份仍登记在代持公司名下,未进行分红。

法院认定收受价值五千万元股份属受贿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代持股份型受贿,受贿人既无实际控制股份的行为,亦无实际控制股份的权力,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犯罪中止与未遂。

受贿人基于自己意志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放弃该代持股份,该代持股份亦解除代持状态,即为受贿人主动放弃受贿犯罪,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截至案发受贿人并未真实表示放弃,而是由于案发原因导致无法获取股份权益的,应当评价为犯罪未遂。

三、赵律师点评

五千万的股份,为什么没算成既遂

本案杨某索要了某集团百分之十的股份,张某以公司名义实际出资五千万元并代持。钱是真的出了,股份也是真的对应着,但法院认定这五千万元属受贿未遂。原因在于:截至案发,该股份仍登记在代持公司名下,未进行分红。也就是说,杨某既没有实际支配过这些股份,也没有从上面取得过任何收益。股份的价值虽然巨大,但它始终没有真正落到杨某能够处分的范围内。

中止还是未遂,看是谁让它停下的

本案真正的价值在于给出了区分标准,这也是代持型受贿最容易被判错的地方。法院分了两种情形:第一种,受贿人基于自己意志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放弃该代持股份,代持状态也随之解除,这是主动放弃,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第二种,截至案发,双方已经约定由行贿方代持,受贿人并未真实表示放弃,而是因为案发才无法获取权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评价为犯罪未遂。一句话概括:**自己不想干了是中止,被抓了才没拿到是未遂**。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中止的从宽幅度更大。

本案为什么落在未遂这一侧

按上述标准对照本案:该股份系杨某向张某索要,截至案发其未曾表示放弃。既然从未表示放弃,就不符合中止所要求的基于自己意志、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代持状态解除三个条件;股份权益之所以没能取得,是因为案发。于是认定为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这里要留意一个反向的实务提示:如果受贿人在案发前明确向行贿人表示不要这笔股份,并实际办理解除代持手续,那就有争取中止认定的空间。表示必须真实、明确,手续最好落到书面或事实上解除,否则很难被采信。

与另一起代持案的对照

把本案与本系列另一起案件放在一起来看,界线会更清楚:有的案件中受贿人指使行贿人代持并实际取得收益、实际支配资金,法院认定为既遂;本案则是股份一直挂在代持公司名下、未分红、未支配,认定为未遂。可见代持本身不是决定因素,**代持期间有没有实际支配或获益**才是分水岭。最终杨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其中五千万元部分按未遂处理,另收受的一百零四万余元为既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份挂在别人名下不算拿到手——自己放弃是中止,被查了才没拿到是未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山东省青岛市某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薛某及青岛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等在资金支持、项目承揽、业务拓展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4.40525万元;另向张某索要青岛某集团10%股份,张某以青岛某公司名义为杨某实际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并代持该股份。截至案发前,该股份仍登记在青岛某公司名下,未进行分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鲁0211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6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02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收受价值5000万元股份属犯罪未遂。主要理由:杨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4.40525万元,另收受价值5000万元干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某为张某在青岛某集团重大事项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索要青岛某集团10%股份,张某以青岛某公司名义实际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并代持该股份。

该股份系杨某向张某索要,截至案发其未曾表示放弃,鉴于该股份仍登记在青岛某公司名下,未进行分红,应属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代持股份型受贿,双方约定以行贿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收受贿赂,受贿犯罪已经着手实施,但受贿人既无实际控制股份的行为,亦无实际控制股份的权力,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犯罪中止与未遂:受贿人基于自己意志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放弃该代持股份,该代持股份亦解除代持状态,即为受贿人主动放弃受贿犯罪,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截至案发,在行贿受贿双方已经约定由行贿方代持股份的情况下,受贿人并未真实表示放弃该股份,而是由于案发的原因导致受贿人无法获取该股份的权益,则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评价为犯罪未遂。

案号:(2021)鲁02刑终20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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