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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庆受贿案

案号:(2022)鲁02刑初89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3-11-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张某庆利用担任某市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谋划上市申请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张某庆出资五十万零五千元自程某处受让该公司原始股份五十万股并由程某代持;禁售期满后程某代为减持抛售,将股票交易收益一千二百五十七万九千六百万元交付张某庆。张某庆另非法收受其他财物二千九百四十万余元。

法院认定其出资受让原始股并非投资行为,应以公司上市后套现所获取的全部溢价利益认定受贿数额,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数额以行为人在涉案股份交易中所获取的全部溢价认定。

行贿人无资金需求而向受贿人原价出让待上市公司原始股份的,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和利益绑定,交易对象不限于股份的当下价值,更指向公司上市后股份大幅增值等可期待利益。

三、赵律师点评

掏了五十万真金白银,还算受贿吗

本案最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是:张某庆确实出了资,五十万零五千元,按原价受让,不是白拿。既然真金白银掏了钱,之后股票涨了,难道不是投资收益吗?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而且给出了非常完整的推理链条。起点是那个关键事实——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程某把原始股原价让给张某庆,不是因为他缺这五十万元,而是为了感谢并绑定这位银行副行长在贷款事项上的帮助。既然出让方没有资金需求,这笔交易在经济上就没有合理性,剩下的只有一种解释:送。

交易的对象不是股份,是上市后的溢价

法院进一步指出:行受贿双方所交易的对象并不限于股份的当下价值,更指向公司上市后股份大幅增值等可期待利益,双方更多的是将犯罪意图和对象锁定在公司上市后原始股份的巨额升值部分,且该可期待利益的实现需要后期受贿人利用职权行为的介入。这段话是本案的核心。既然双方瞄的是上市后的升值,那按交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数额,就既不符合主观故意,也与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不相适应。于是结论是:以公司上市后套现所获取的全部溢价利益认定受贿数额,即一千二百五十七万余元,而不是五十万元的出资额。

为什么不能扣除出资额

既然是溢价,为何连五十万元本金也不扣除?因为本金在这一构造里的性质是掩饰工具——没有这一笔出资,行为就彻底变成无偿收受,性质一目了然;加上这一笔出资,整件事看起来像投资。若允许扣除本金,等于承认这是一笔投资,那么所有此类案件都可以通过象征性出资来降低数额。法院的处理把出资当作犯罪成本:你为了掩盖权钱交易而付出的代价,与受贿人为洗钱而缴纳的税费一样,不予扣除。这与本系列中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受财物时税费不扣除的处理是同一条逻辑。

数额之外:还有另一个两千九百四十万

本案张某庆除了原始股这一笔,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多家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二千九百四十万余元。两笔相加,受贿总额超过四千一百九十七万元。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这里还可以留意代持这个细节:股票一直由程某代持,但禁售期满后代为减持并将收益实际交付,属于实际控制的完成,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对方不缺钱却把原始股原价让给你——那不是投资名额,是上市后那笔溢价的预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7年5月,被告人张某庆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谋划上市申请贷款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8月,张某庆出资人民币50.05万元(币种下同)自程某处受让某科技公司原始股份50万股并由程某代持。2013年9月至10月,某科技公司原始股票持股股东禁售期满后,程某将为张某庆代持的股票减持抛售,将股票交易收益共计1257.96万元交付给张某庆。张某庆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多家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2940万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2)鲁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庆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贿人实际出资受让原始股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贷款提供帮助,程某为感谢张某庆的帮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部分原始股原价转让给张某庆并代持。行贿人无资金需求而向受贿人原价出让待上市公司原始股份的,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和利益绑定,行受贿双方所交易的对象并不限于股份的当下价值,更指向公司上市后股份大幅增值等可期待利益,行受贿双方更多的是将犯罪意图和对象锁定在公司上市后原始股份的巨额升值部分,且该可期待利益的实现需要后期受贿人利用职权行为的介入。此种情形若以原始股份交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数额,不符合行受贿双方的主观故意,也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获取巨额利益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不相适应。

可见,张某庆出资受让某科技公司原始股份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行为,实质是通过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非法输送利益,故对张某庆出资受让待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以公司上市后套现所获取的全部溢价利益认定为受贿数额。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数额以行为人在涉案股份交易中所获取的全部溢价认定。

案号:(2022)鲁02刑初8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40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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