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疏浚船「津采X」轮正干着北部湾的工程——扣船?船停工程停、船员离船、被执行人断了收入;不扣?名下再无别的财产。海事执行的教科书式两难。
北海海事法院:海诉特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船舶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在施工图纸上画「圈」——船舶扣押在施工范围内、交被执行人看管、允许圈内作业,工程款分期还债;「死扣」要垫看管评估费、专业船难拍卖,「活扣」物尽其用、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规则确立:营运中的船舶不必一扣到底——划定海域、承诺在先、收益还债,财产流动中生钱。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
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被执行人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可允许其在划定范围内作业并以收益分期履行债务。
三、赵律师点评
正在施工的扣押对象
某伟船务公司欠杨某名航道疏浚款项八十九万余元,判决生效进入北海海事法院执行。查控结果:公司名下除「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艘船正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干着疏浚工程。船扣还是不扣?按船舶扣押规则,「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实扣则工程停摆、被执行人断收、还背着一身别的债;不扣则胜诉债权悬空。
图纸上画圈的活扣方案
北海海事法院的三层论证给出答案。第一层,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活扣于法有据。第二层,对债权人的账:死扣拍卖的算盘——船舶及设备「价值较大且不可分割处置,财产处置周期长」,杨某名还得垫看管费、评估费、拍卖费;且专业工程船「市场受众面较窄,拍卖难度较大」——违背「尽快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的初衷;与双方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后,改走「圈」内作业、工程款分期还债的路——更利于债权实现。第三层,对社会的效果:死扣下「原定的航道疏浚工程面临停滞」,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到期违约、另案起诉的风险排队——「采取『活扣』措施,有效避免『因案生诉』的发生,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方案落地:调取工程整体图纸、现场勘查,在图纸上画圈限定施工海域;被执行人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后,船舶扣押在施工范围内、交其亲自看管、允许圈内作业不得离开,以工程款分期履行——首期付款义务已依约履行,裁定终结执行。
船舶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海事请求人):被执行人唯一财产是营运中的工程船时,死扣拍卖未必快——评估周期长、垫付费用多、专业船难出手(本案例三层账);同意活扣方案(划定作业区+收益分期还款)回款反而更稳,条件是盯住首期履行与监管承诺。给航运企业:船舶被保全时的出路是申请活扣——承诺不逃避执行、接受作业范围限定与看管义务(本案例三要件),用工程收入分期清债;擅自离开划定海域或转移财产,活扣随时转死扣。给海事法院:营运船舶的两难按「海诉特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同意+划定范围+分期还款」四要素处理活扣(本案例公式);图纸画圈的作业边界、承诺书、首期履行验证是方案的三个支点。
一艘不能停工的疏浚船,被「圈」在了图纸的一角——北海海事法院把扣押做成了圈养:船照开、活照干、钱照还,工程不停、债权不悬。海事执行的活扣智慧,是让财产在流动中生钱,而不是在锚地上生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伟船务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民终46号生效裁判,由某伟船务公司向杨某名返还款项891971.75元。因某伟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名申请强制执行。北海海事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除船舶“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津采X”轮在法院实施扣押时,正承接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的疏浚工程。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面对“津采X”轮正进行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施工的现状,执行工作陷入两难:一是如果实地扣押“津采X”轮,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被执行人无收入,还承担着偿还债务的重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会影响到航道疏浚工程的进度;二是如果不扣押“津采X”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执行法院调取了“津采X”轮所在的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疏浚工程整体图纸,按照双方提供的该轮施工范围,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协商思路:在施工图纸上画“圈”,限定“津采X”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
达成执行和解后,在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将涉案船舶“津采X”轮扣押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项目施工范围内,交由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亲自看管,并允许该轮在此范围内作业,但不得离开该范围,以此分期履行拖欠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已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2023年9月28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23)桂72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法院认为,将涉案的大型设备船舶采用“活扣”的方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经营,未妨害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合法债权的实现,同时,有利于激励企业生产自救,保障各方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本案对涉案的大型设备采取“活扣”措施,让其在法院的监管下,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工程建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名下除船舶“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若采取“死扣”的方式将涉案的船舶及设备进行扣押并拍卖,一方面涉案财产价值较大且不可分割处置,财产处置周期长,同时申请执行人杨某名还需先行垫付看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其他拍卖相关费用,增加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负担;另一方面涉案的船舶及大型设备专业性较强,市场受众面较窄,拍卖难度较大,其结果违背了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尽快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的初衷。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同意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运营“津采X”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发生。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对“津采X”轮进行“死扣”,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直接导致原定的航道疏浚工程面临停滞,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同时,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为维持基本运营,还承担着其他的债务,若无收入来源,其他债务到期违约,同样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因此,采取“活扣”措施,有效避免“因案生诉”的发生,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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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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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桂72执211号 审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3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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