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水产公司诉某船舶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山东一家水产公司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在海上经营一片养殖区。2020 年 10 月 3 日,一家境外船舶公司的船闯进这片养殖海域,养殖区里的鲍鱼、牡蛎、扇贝受损。海事部门现场勘验,出具了事故现场勘验记录。
水产公司索赔 849 万余元。船舶公司抗辩四条:你不是海域使用权人;部分损失不是我造成的;你没发航行警告、没设警示标志,至少自己担一半;你的评估报告不可信、预期收益不该赔。双方各自委托评估,两份报告的评估程序都合法,结论却不一样,谁也不认对方的。
青岛海事法院把两份报告里的合理部分都采信,按四条规则取数:点位多的、能与海事部门记录互相印证的采信;符合养殖规范和生长规律的采信;都对但数据不一致的,作有利于船舶公司的认定;两边都不合理的予以调整。最后认定损失 287.7 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的,为合法养殖,养殖户有权请求预期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赔偿,同时应扣除生产中止后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未取得两证的属非法养殖,养殖户对其投入的苗种和养殖设施享有财产权益,可以请求物权损害赔偿,但不保护预期养殖收益。
海事部门经现场勘验作出的调查报告系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其中记载的养殖区受损情况可以作为损失认定依据,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评估报告且程序均合法的,可以综合采信两份报告中的合理内容认定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一片海,两张证
海上养殖这件事,在外人看来是「圈一片海,撒苗,等收成」。实际上,它需要两张纸。
第一张是海域使用权证书。海是国家所有,用海要有偿有期地取得使用权,要划定坐标、面积、用途、期限。这张证解决的是「这片海归你用」。
第二张是养殖证。它解决的是「这片海允许你养殖」,由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载明养殖品种、方式、面积。
两张证齐了,才叫合法养殖。这个区分在本案里是决定性的,后面会看到。
山东这家水产公司两证齐全,在海上经营一片养殖区,养的是鲍鱼、牡蛎、扇贝。这类养殖投入不小:筏架、浮球、绳索、苗种、人工、看护船,一样都不能少;周期也长,鲍鱼从苗到商品规格要一两年,中间还要倒笼、分养、防病、防敌害。
2020 年 10 月 3 日,一艘境外船舶公司的船,闯进了这片养殖海域。
船进养殖区,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筏架被螺旋桨打断,浮球被冲散,串养的绳子被绞碎,养殖物散落海底;有的被船体直接碾压,有的因为设施破坏、失去附着而死亡。而且这种损害有滞后性——今天看着还有一半,过几天发现剩不下多少。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到现场勘验,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
这份记录后来成了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原因在于它的身份:它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
诉讼法上,公文书证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它不需要像普通书证那样去证明「制作过程可靠」,因为制作主体、制作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担保。要推翻它,得有相反的证据,光说「我不认可」不够。
勘验记录记下了受损的位置、范围、程度。这些数据,成为后面所有评估的基准。
接下来是一场很典型的「两份报告打架」的官司。
外轮闯进养殖区,索赔 849 万
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养殖损失 8,497,701.40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20 年 10 月 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到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也由对方负担。
八百多万这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大致是几块加起来的:已投入的苗种和设施成本、受损养殖物的市场价值、预期收益损失、清理和恢复费用。
船舶公司的抗辩,四条,一条比一条硬。
第一条,你不是海域使用权人,无权主张损失。这一条是想从主体资格上否定原告。
第二条,部分损失不是我造成的。船确实进过这片海域,但受损范围没有这么大,有些损失是别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条,你没发航行警告、没设专用警示标志。这是最有分量的一条——法律规定养殖用海要设置标识、发布航行通告,让过往船舶知道这里有养殖区。你没设,船开进来撞了,你自己也有重大过错,至少要担一半责任。
第四条,损失算得不对。具体又分四点:你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不该采信;超范围养殖部分的收益损失不该赔;大部分损坏区域已经清理恢复,只能主张合理的清理恢复费用;鲍鱼和牡蛎可以随时补种,损失最多是同规格养殖物的市场价格加补种费,不能按「养殖收益损失」算。
这四条,其实覆盖了一个损害案件的四个层面:谁能告、是不是你干的、你自己有没有过错、损失怎么算。
前三条法院没有支持,理由在事实和证据上:水产公司持证经营,主体资格没有问题;船进入养殖区造成损害,有海事部门的勘验记录,因果关系清楚;至于警示标志,法院没有认定水产公司构成重大过错。
真正难的是第四条:损失怎么算。
因为本案双方各自委托了评估机构,两份报告都做了现场勘查,评估程序都合法,但数据与结论不完全一致。原告不认被告的,被告不认原告的,双方都没有提出足以否定对方报告效力的理由和证据。
这种局面,法院怎么办?
两份评估报告,谁也不认谁
先看两份报告长什么样。
它们有相同之处:都到现场勘查过,都记载了受损情况,都认定了损失数额。说明大方向一致——确实有损失、损失不小。
它们也有不同之处:受损的点位、范围、程度,各项损失的单价、数量、计算方法,最后的总金额,都存在差异。
原告的报告,倾向于把受损范围算大、把预期收益算足;被告的报告,倾向于把范围算小、按「补种成本」算损失。这是立场决定的,几乎每一起这类案件都是如此。
于是法院面对的是一个技术性难题:两份程序合法、结论不同的报告,采哪一个?
常见的处理有三种:一是采一份、弃一份,前提是能说明另一份为什么不可信;二是重新委托鉴定;三是两份都不全采,各取合理部分。
本案法院走的是第三条路。
为什么?因为双方都没能提出足以否定对方报告的充分理由与证据。既然两份报告的程序都合法,就不能整体否定任何一份的证明效力;既然结论不一致,也不能整体采信任何一份。剩下的办法,就是把两份报告拆开,一项一项看,合理的采、不合理的调。
这个思路,在判决里被总结成四条规则,非常具体,值得逐条读:
第一,采信测量点位数较多、对损失位置和范围程度详细区分、并且能够与海事部门调查报告中记录数据一致或者相互印证的数据。
这条讲的是「细」和「对得上」。点位多,说明勘查密;分得细,说明不是拍脑袋;能与官方勘验记录印证,说明不是自说自话。三个条件叠加,可信度就上来了。
第二,采信符合受损养殖物养殖规范、生长规律、市场行情等情形的数据。
这条讲的是「合不合常理」。鲍鱼一亩能养多少、一笼能装多少、一年长多大、什么规格卖什么价,这些都有行业规律。报告里的数字如果违背规律——比如亩产高得离谱、单价高得离谱、生长周期短得离谱——就要打问号。
第三,某水产公司报告数据与某船舶公司报告数据均符合上述两点,但数据不一致时,以有利于某船舶公司的原则认定。
这条最见立场。两边都合理、但数字对不上,怎么办?作有利于被告的认定。为什么?因为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证明到什么程度,法院就支持到什么程度;证明不到的部分,不能靠「大概」「估计」补上。
第四,在充分、全面考虑案涉养殖区实际养殖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基础上,调整两份报告中均不合理的数据。
这条讲的是「都不对的时候,法院自己改」。改的依据是实际养殖情况和市场行情,不是凭空定一个数。
四条规则走完,法院确定损失金额为 2,877,271 元。
从 849 万到 287.7 万,差了将近三分之二。这个落差,就是「举证到什么程度、支持到什么程度」的具体样子。
法院怎么在两份报告之间取数
很多人以为,打损害官司就是「我说多少、你赔多少」或者「评估说多少、法院判多少」。本案说明,实际情况要细得多。
拆开看,法院取数的过程大概是这样几步:
**第一步,先定「有没有损失、损失在哪儿」。** 这一步靠的不是评估报告,是海事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它是公文书证,记载了受损的位置、范围、程度,证明力高。两份评估报告在这个层面如果与勘验记录冲突,以勘验记录为准。
**第二步,定「受损养殖物的数量和规格」。** 这一步两份报告分歧最大。法院的办法是对着点位看:谁的点位多、谁的分区细、谁能和勘验记录对上,就采谁的。因为点位数量反映勘查的密度,密度决定推算的可靠性。
**第三步,定「单价和生长阶段」。** 这一步靠行业规律和市场行情。鲍鱼、牡蛎、扇贝,不同规格不同价;不同季节不同价;养殖方式不同,成本结构也不同。报告里的单价如果偏离行情,就要调整。
**第四步,定「该不该赔预期收益」。** 这是法律问题,不是算术问题,下面单独讲。
**第五步,扣除「不用再花的钱」。** 养殖中止了,原本要继续投入的饲料、人工、看护、能耗就不用花了。这部分要从损失里扣掉,否则就是让养殖户「因祸得利」。
这五步走完,才是一个能站住的数字。
这里有一个很实用的提醒,给所有遇到类似事情的养殖户:**评估不是越贵越好,是越细越好。** 请评估机构的时候,要问三个问题:勘查的点位有多少、每个点位记录什么、数据来源是什么。点位稀、记录粗、来源含糊的报告,到了法庭上就是一张纸。
还有一个提醒给被告一方:不要以为「我不认你的报告」就够了。本案船舶公司也不认对方的报告,但它自己那份报告同样没被整体采信——因为法院是两份都看、各取合理部分。想打赢损失这一块,正确做法是拿出自己的精细数据,而不是只说对方的数据不对。
最后说一句:本案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这在损害类案件里不常见,说明这个数算得让两边都能接受——原告拿到了二百八十多万,被告没有背上八百多万。这种「都不满意但都能接受」的结果,往往就是法院取数的目标。
再补几句关于评估报告的常识,因为这类案子里,报告就是钱。
一份能在法庭上站住的损失评估报告,至少要写清五件事:
一是评估对象和范围——哪个坐标范围内、多少亩、养的什么品种、什么规格、什么养殖方式。范围含糊,后面所有的数字都是浮的。
二是勘查方法和点位——怎么抽样、抽了多少点、每点记录什么。点位数是可靠性的基础,本案法院第一条采信规则就是「点位多」。
三是数据来源——养殖物的数量、规格、单价,是从哪儿来的?投苗记录、饲料台账、销售单据、行情报价,来源不同,可信度不同。
四是计算方法——预期收益怎么算,投入成本怎么扣,生长期怎么折算。这一块最容易出问题:算收益时不扣成本,等于把未来的投入也当成损失赔了。
五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以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程序不合法,结论再合理也会被打掉。
实务上,委托评估时最好做一件事:把海事部门的勘验记录、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投苗和销售台账,一并交给评估机构,让他们在报告里逐项对应。这样出来的报告,才有可能同时满足「点位多」「能印证」「合规律」三个条件。
还有一点:评估费用不便宜,而且一般由申请方先垫。所以在起诉前就要想清楚:这份报告是给法院看的,还是给自己算账用的?如果要给法院看,就得按诉讼标准做;如果只是内部估算,花几万块做一份粗报告,最后不采信,钱就白花了。
合法养殖和非法养殖,赔的不一样
本案判决里有一段话,是给所有养殖户的,值得单独拎出来:
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的,为合法养殖。养殖户有权请求预期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赔偿,同时应扣除生产中止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
未取得两证的养殖行为系非法养殖。养殖户对其投入的养殖物苗种和养殖设施享有财产权益,有权请求物权损害赔偿,但不保护预期养殖收益。
这两段话,把「赔什么」分成了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已经投进去的东西」——苗种、筏架、浮球、绳索。这些是实实在在的财产,不管养殖合不合法,都是你的,被毁了就要赔。法律上叫物权损害赔偿。
第二层是「本来能赚的钱」——预期收益。这一层只有合法养殖才保护。为什么?因为预期收益的前提是「你有权在这片海上养、有权把这些东西捞上来卖」。没有两证,这个前提就不成立,法律不能保护一个本身不被允许的经营活动的利润。
这个区分,很多人不理解,觉得「我养的鲍鱼是真的,凭什么不赔我卖的钱」。道理在于:如果非法养殖也能拿预期收益,等于用赔偿制度承认了违法用海的收益,那谁还去办证?
所以两证的意义,不只是「合法」两个字,它直接决定你出事之后能拿回多少。
再说「扣除不用再投入的费用」这一条。听起来像抠门,其实是防止重复计算:一亩鲍鱼养到一半被毁了,你主张按成品价格算损失,但你本来还要再投一年的饲料、人工、看护费。这笔钱你没花,就不能算进损失里。否则你拿到的赔偿,比养成了卖出去还多。
最后是清理和恢复费用。养殖区被船闯过之后,海底一片狼藉:断绳、碎架、死贝、油污。要恢复生产,得先清理。这笔钱是可以主张的,而且往往不小。本案船舶公司抗辩说「大部分区域已经清理恢复,只能主张合理的清理恢复费用」——这个抗辩方向其实是对的,只是它没能证明「已经恢复到什么程度」。
给养殖户的操作建议,就三句:
一是**证要办全,而且要年检、要在有效期内**。海域使用权有期限,养殖证也有期限,过期没续,出事就按非法养殖算。
二是**界标要设、航行通告要发**。这不只是为了防船,也是为了在官司里证明「我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本案船舶公司拿这一条抗辩,虽然没成,但它是这类案件里被告的常规打法。
三是**出事当天就要固定证据**。拍照、录像、请海事部门勘验、请评估机构进场,越早越好。海上证据消失得快,一场风浪过去,什么都看不出来了。
这个案子讲了三件事,每一件都能直接用。
第一,海上养殖要两张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两证齐全,出事可以主张预期收益;只有投入没有证,只能拿回苗种和设施的钱。证的期限还要盯住,过期等于没有。
第二,损失怎么算,不是谁喊得响谁赢。海事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是基准,评估报告要看点位、看规范、看行情;两份报告打架时,法院各取合理部分;都对不上的,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因为举证责任在索赔的一方。
第三,八百多万的索赔,最后判了二百八十七万。这不是法院「砍价」,是证据能支撑到哪儿就判到哪儿。想把数字做实,靠的是细,不是狠。
给沿海养殖户一句实在话:这片海是你的生计,也是你的财产。证照、界标、记录、照片,平时多花一天功夫,出事就少打一年官司。船是钢铁做的,鲍鱼是肉长的,撞上了永远是养殖户吃亏——能做的,是把「吃亏之后能拿回多少」这件事,提前准备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水产公司诉请:1.某船舶公司赔偿其养殖损失人民币8497701.4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某船舶公司负担。
某船舶公司辩称:某水产公司并非其所主张的海域的使用权人,无权主张损失。其主张的部分损失并非案涉船舶造成,某船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某水产公司未履行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设置专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某水产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某水产公司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应被采信。
2.某船舶公司不应承担某水产公司超范围养殖部分的养殖收益损失赔偿责任。
3.绝大部分损坏区域已经清理并恢复,某水产公司仅应主张合理的清理恢复费用。
4.鲍鱼和牡蛎可以随时补种,损失最多为受损时同规格养殖物的市场价格以及补种费用,某水产公司主张的养殖收益损失计算方法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水产公司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与养殖证。2020年10月3日,某船舶公司的船舶进入某水产公司经营的养殖海域造成养殖区内鲍鱼、牡蛎及扇贝等养殖物受损。海事部门现场勘验,出具《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法院依某船舶公司申请向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发函调取了案外船舶AIS数据及轨迹。某水产公司与某船舶公司分别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两家评估公司均进行了现场勘查,评估报告中记载了受损情况、认定了损失数额,但两份报告的数据与结论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报告不予认可,但均未提供否定报告效力的充足理由与证据。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均合法。
青岛海事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1)鲁7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一、某船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水产公司养殖损失共计2877271元;二、驳回某水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某船舶公司系境外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本案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2020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某船舶公司的船舶进入某水产公司经营的养殖海域造成养殖区内养殖物受损,某水产公司有权向某船舶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某船舶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某水产公司的损失认定,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经现场勘验作出的调查报告系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其中记载的养殖区受损情况可以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受某水产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与受某船舶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分别出具评估报告,两份报告的评估程序均合法,但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对方提交的评估报告,亦均未提供否定评估报告效力的充足理由与证据,不能全部否认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对两份报告中的合理内容予以采信,作为认定受损情况与损失数额的依据。采用以下认定原则与数据采信方法:1.采信测量点位数较多,对损失位置、损失范围、损失程度详细区分,且能够与海事部门调查报告中记录数据一致或可以相互印证的数据。
2.采信符合受损养殖物养殖规范、生长规律、市场行情等情形的数据。
3.某水产公司报告数据与某船舶公司报告数据均符合上述两点,但数据不一致时,以有利于某船舶公司的原则认定。
4.在充分、全面考虑案涉养殖区实际养殖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基础上,调整某水产公司报告与某船舶公司报告中均不合理的数据。经过对两份报告中合理数据与结论的分析认定,确定某水产公司的养殖区因某船舶公司的船舶进入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共计2877271元。
1.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的损失赔偿范围。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的,为合法养殖。养殖户有权请求预期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赔偿,同时应扣除生产中止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未取得两证的养殖行为系非法养殖,养殖户对其投入的养殖物苗种和养殖设施享有财产权益,有权请求物权损害赔偿,但不保护预期养殖收益。
2.海事部门调查报告系公文书证,具有证明事故情况及损害范围的证明力,除非有证据能够推翻报告。
3.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交损失评估报告的情形下,应综合考量双方报告的合法性、科学性,双方报告中的合理内容均可予采信,用以最终评判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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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鲁72民初2129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98-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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