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汤某某受贿案", "description": "汤某某受贿案(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部分钱款系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受贿罪,汤某某受贿案,索贿认定,长期权钱交易关系,违背意愿,受贿与贪污并罚", "datePublished": "2021-12-1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受贿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changqi-quanqian-jiaoyi-guanxi-xia-bu-goucheng-suohu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汤某某受贿案", "item": "/anli/shiwu/changqi-quanqian-jiaoyi-guanxi-xia-bu-goucheng-suohui/"}]}]

参考案例汤某某受贿案

案号:(2021)鲁0117刑初214号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1-12-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某城建集团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一千九百零五万余元,产生孳息五十万元。

其中收受倪某某财物一千五百七十二万元,有三百九十万元系汤某某向倪某某主动提出给付要求;倪某某还主动将名下存有八百万元的个人股票账户送给汤某某。

法院认定二人已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该三百九十万元未违背行贿人主观意愿,不构成索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与贪污罪并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部分钱款系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给付要求,行贿人欣然同意,钱款给付未违背行贿人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

认定索贿应当审查行贿人给付财物是否违背其主观意愿;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中主动提出给付要求,与利用职权施压迫使对方给付,性质并不相同。

三、赵律师点评

主动开口要钱,为什么不算索贿

本案最容易被误判:三百九十万元是汤某某主动向倪某某提出给付要求的,从字面看完全符合主动索取的特征。但法院明确认定不构成索贿。理由是:倪某某明确表示,给付汤某某财物是为维持与汤某某的关系,以便利用汤某某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汤某某提出要求后,倪某某未拒绝,此后还主动将名下存有八百万元的个人股票账户送给汤某某。既然送钱的一方自己说得很清楚是为了维持关系、持续利用职权,那这笔钱的给付就没有违背他的意愿。

两条线索:时间跨度与后续行为

法院在判断时抓了两条线索。第一条是交往的时间跨度:倪某某从一九九九年起就与时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的汤某某建立联系,在此后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汤某某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二十年的稳定合作,说明双方之间早已形成固定的利益交换模式,而不是一次性的被迫给付。第二条是后续行为:倪某某在汤某某开口之后,还主动送上存有八百万元的股票账户。一个真正被索要、被逼无奈的人,不会在事后追加这样一份厚礼。这条线索最能说明真实意愿。

与另一起索贿案的对照

把本案与本系列另一起案件放在一起看,界分就很清楚。那一起中,受贿人是运输管理稽征所所长、分管该客货运公司的副局长,公司因其经营业务系其主管而被迫同意低价承包,甚至在已完成发包的情况下还要让出经营权,法院认定为索贿。区别在哪?那一起的压力是一次性的、单向的、由职权直接施加的;本案则是双方二十年间互相成就的关系——汤某某给倪某某工程和回款,倪某某给汤某某财物,双方都在其中获利,是一种长期共生的利益共同体。前者是被迫,后者是自愿。

最终量刑

汤某某收受贿赂一千九百零五万余元并产生孳息五十万元,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公款一百七十四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可以看到,索贿不成立并不等于从轻——受贿数额本身已属特别巨大,量刑主要由数额决定,索贿只是其中的加减项之一。

开口要钱不等于索贿——要看对方是出于压力,还是出于维护这层关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某城建集团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905万余元,产生孳息50万元。其中,1999年至2019年,汤某某收受倪某某财物共计1572万元,有390万元系汤某某向倪某某主动提出给付要求。另查明,汤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公款174万余元(具体事实略)。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117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倪某某提出给付390万元是否构成索贿。倪某某从1999年起开始与时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的汤某某建立联系,在此后长达20年的时间里,汤某某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倪某某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倪某某明确表示,给付汤某某财物是为维持与汤某某的关系,以便利用汤某某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汤某某向倪某某主动提出给付钱款要求,倪某某未拒绝,此后倪某某还主动将名下存有800万元的个人股票账户送给汤某某。

结合倪某某的证言以及其与汤某某交往时间跨度等情况,二人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尽管有390万元是汤某某主动向倪某某提出给付要求,但并未违背倪某某的主观意愿,不应认定构成索贿。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部分钱款系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给付要求,行贿人欣然同意,钱款给付未违背行贿人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

案号:(2021)鲁0117刑初214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