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某贸公司诉某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案号:(2021)湘民辖终45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仓储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1-09-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某贸公司与某仓储公司自二零二零年上半年开始合作,先后签了两份《仓储油罐租赁协议》,把七万多吨轻循环油存在对方位于浙江舟山岑港港区的储油罐里。二份协议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零二一年,某贸公司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七万二千八百四十八点四零九吨轻循环油,或者赔偿等值损失约二点六一亿元,并主张违约金一千万。某仓储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涉嫌伪造、罐内货物已被公安机关查封。长沙中院裁定驳回。

某仓储公司上诉,改提一个新主张:本案是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把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

二、裁判要点提炼

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仍须遵守专门管辖的规定,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原告住所地对应的海事法院,而不是任意一家地方法院。

管辖异议二审中,当事人提出一审未提出的新管辖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管辖异议阶段应对管辖协议的真伪作初步审查;仅有「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非同一」的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印章系伪造,也不足以否定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三、赵律师点评

二点六亿元的油,存在别人的罐里

先把这起纠纷的体量摆出来,因为它解释了后面所有的动作。

某贸公司是存货方,某仓储公司是保管方。二零二零年上半年开始合作,二零二一年一月签了两份《仓储油罐租赁协议》,一份存三万七千吨,一份存三万七千五百吨轻循环油。

实际入库七万四千六百六十七点四五九吨,出库两次后还剩七万二千八百四十八点四零九吨。

按起诉时的计价:每吨七点二桶,每桶七十六点九六美元,汇率六点四八,货值约二点六一亿元人民币。

**这不是一个小数目。**任何一方在这种标的额下,都不会在程序上让一步。

矛盾的引爆点很具体:某贸公司及其股东要求对外发货,仓储公司拒绝发货,也不与对方核对库存。存货方担心货被私卖、挪用,直接起诉。

起诉地选在长沙——原告住所地。依据就是合同里那句「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仓储公司的反应是提管辖异议,但它当时给的理由不是「该去海事法院」,而是两条:

第一,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涉嫌伪造,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已经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二,罐内货物已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案查封,刑事没查清之前,民事不应单独审。

它还加了一句很实在的话:为了方便查明案情,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更方便。

长沙中院驳回了这份异议。

仓储公司上诉,这一次它换了一套说法:本案是**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长沙中院根本没有管辖权。

一句话,把战场从「哪个地方法院」搬到了「哪一类法院」。

这里还藏着一个性质认定的问题,值得展开。

合同的名字叫《仓储油罐租赁协议》。字面上看,有「租赁」两个字。

如果按租赁合同定性,适用的是房屋租赁或者设备租赁的规则,管辖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长沙中院受理没有问题。

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是「**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

为什么?

看合同的实际内容:一方提供储油罐,另一方把七万多吨轻质油料存进去,对方负责保管、按约定出库,还约定了「若发生转卖、挪用等情形,应赔偿货值并按货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违约责任」。

这不是简单的「把罐子租给你用」,而是「你把货交给我保管,我负责看住它」。**交付仓储物、保管、返还**,这三个动作齐了,就是仓储合同。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的核心是「保管」,不是「使用」。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非常要紧:

租赁合同,承租人自己占有使用标的物,出租人不接触货物; 仓储合同,保管人占有货物,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负保管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仓储,保管人就要承担保管义务——货物少了、坏了、被挪用了,先找保管人;而租赁关系里,出租人一般不对承租人的货物负责。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货物或者赔偿等值损失,恰恰是基于保管关系提出的。合同叫「租赁」,主张的却是「返还仓储物」。

所以:**定性看内容,不看标题。**这既是法院认定管辖的思路,也是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该有的思路。

写了原告所在地,为什么不是原告所在地的法院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层。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在长沙,按字面理解,就是长沙的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实受理了。

但湖南高院二审的结论是:应移送武汉海事法院。

为什么?

先看事实基础。案涉储油罐在浙江省舟山市岑港港区烟墩作业区。二审询问时,双方对罐子归仓储公司所有没有异议;某贸公司承认罐子位于岑港港区红线之内,只是说不清楚是否在烟墩作业区。

法院据此确认:储油罐位于岑港港区作业范围。

再看规则。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在特别规定存在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第32项,**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于是出现了一个看上去有点绕的结论:

协议管辖有效,但协议选的「法院」必须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体系里。原告住所地在长沙,长沙没有海事法院;按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划分,湖南地区的海事案件归武汉海事法院。

所以「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这句约定,被解释成了「原告住所地对应的那家海事法院」。

这个解释方法值得记住:**协议管辖不能创设管辖,只能在法定管辖的范围内挑一个。**专门管辖是法定的、排他的,当事人不能靠一句约定把它绕开。

现实中的对应关系是: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在很多地方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军事案件有军事法院。合同里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纠纷本身属于这几类,这句话要重新算一遍。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储油罐在港区红线之内,这个「地理位置」是决定性的。同样是仓储合同,如果罐子不在港区,就是普通的仓储合同纠纷,长沙中院受理没有问题。

**判断归哪类法院,看的是标的物和行为的性质,不是合同的名称。**合同叫「仓储油罐租赁协议」,法院认定的是「港口货物仓储合同」——名字里有「租赁」两个字,也没能改变性质。

把「专门管辖」这件事展开成一张清单,实务中很管用。

**海事法院**:海事侵权、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港口作业、港口货物仓储、船舶买卖建造修理、船员劳务、海洋开发利用与污染损害等。地域上,全国设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广州、海口、北海、南京等海事法院,各有管辖区域。本案原告在湖南,湖南的海事案件归武汉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人身损害、铁路沿线相关纠纷等。

**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较强的权属与侵权案件,以及部分垄断案件。本案这种「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一审专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军事法院**: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等。

这四类有一个共同点:**法律直接规定「只能由这类法院管」,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

协议管辖的边界在哪里?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专属管辖」这四个字。专门管辖在性质上属于专属管辖的一种,违反它的约定无效。

但本案的处理方式更巧妙:它没有说「协议无效」,而是说「协议有效,但解释为原告住所地对应的海事法院」。

这两种处理结果在程序上不同:前者会导致协议条款整体无效、回到法定管辖;后者保留了当事人的选择,只是把选择的对象限定在有管辖权的那一家。

对写合同的人来说,启示是:**如果纠纷可能落在专门管辖范围,管辖条款就要写得更精确。**不要只写「原告所在地法院」,要写「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者直接写明具体的海事法院。

一审没提的理由,二审还能提吗

仓储公司在一审提管辖异议时,说的是「该移送舟山中院」,没有说「该由海事法院管辖」。

到了二审,它才提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这就带出一个程序问题:一审没说过的理由,二审能不能说?

一审法院的处理是驳回异议。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应当审查**。

理由是两层:

第一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中增加或者补充理由。

第二层,也是更实质的一层:**依法确定管辖法院,是人民法院审查管辖异议案件时应尽的工作职责。**

这句话的意思是,管辖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当事人提异议,是启动审查;但审查到什么程度、最后定哪家法院,是法院的职责。所以即便当事人说得不全、说得不对,法院也不能顺势把错的部分维持下来。

二审判决里还有一句更直白的表述:管辖异议审查的本质,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查中,**既要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还要根据审查情况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对打官司的人来说,这条规则的意义是双向的:

一方面,你在二审补充管辖理由,不会因为「一审没提」而被挡回去。管辖问题上,程序相对宽容。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别指望靠「对方没提」来保住一个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自己会查。

顺带说一个容易混淆的相邻规则。管辖异议本身有严格的时间窗口: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不提、并且已经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该法院管辖。这条在另一类案子里体现得很清楚——有当事人一审没提异议、开庭时双方都到庭质证辩论,法院事后才把案件移送出去,结果被上级法院认定移送错误。

两件事要分开看:**提异议有期限;异议提了以后,理由可以在上诉时补充。**前者是失权,后者不是。

顺便把管辖异议的完整流程理顺,因为本案的三个争议点都嵌在这个流程里。

**第一步,时间窗口:提交答辩状期间。**

法院受理案件、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异议必须在这个期间内提出。

逾期不提,并且已经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该法院的管辖——例外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

本案里,仓储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提了,时点没问题。

**第二步,一审处理:裁定。**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一审:驳回。

**第三步,救济:上诉。**

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期限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这里有一个容易踩的坑:**管辖异议上诉期间,实体审理不停止。**很多当事人以为提了异议就能把案子拖住,实际上法院可以继续审理,甚至作出判决。真想把案子按住,得另外申请中止诉讼,并且要有法定事由。

**第四步,二审:审查并确定管辖。**

本案二审做的事,比一般人预期的多。它不只回答了「一审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还直接确定了「应该由哪家法院管」——移送武汉海事法院。

判决书对此的表述是: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查中,既要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还要根据审查情况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五步,移送与接收。**

移送之后,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不归自己管,不能自行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没有走到第五步,但这条路在前面那个退伙纠纷的案子里完整走过一遍:一审法院自己把案件移送出去,被告已经开庭应诉答辩,上级法院最终认定移送错误。

说公章是假的,光有鉴定意见不够

仓储公司的另一张牌是: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所以不能按合同里的管辖条款定法院。

这个主张如果成立,后果很直接:协议管辖条款失去基础,案件回到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法院没有采纳。理由非常具体,值得逐句看。

仓储公司提交了三样东西: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公司自己做的印章对比图。

法院审查后指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没有附相应的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的表述是「检材印章所盖印文与样本印文非同一」。

请注意这两句话的差别。

「印文非同一」是一个比对结论:这枚章盖出来的印,和你提供的样本章盖出来的印,不一样。

「印章系伪造」是一个事实认定:这枚章是假的、是别人私刻的。

前一句推不出后一句。印文不一样,可能是因为章是假的,也可能是因为样本拿错了、章磨损了、盖印时受力不均、纸张不同。要认定伪造,需要鉴定报告、需要说明比对方法和样本来源,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

所以法院的结论是: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对「公章系伪造、不能依协议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这里还有一层方法论,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管辖异议阶段,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作出初步审查和判断,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异议审查中无法查清的实体问题,待实体审理中查明并裁判。**

这句话划出了两个阶段的边界:

管辖阶段——看的是「有没有协议、协议指向哪里」,初步判断即可; 实体阶段——才去查「这份协议是不是真的、印章是不是伪造的、谁该赔多少」。

所以正确的打法是什么?

如果确实怀疑公章被伪造,管辖异议里可以提,但要带上能撑住初步审查的材料:鉴定报告全文、样本来源说明、印章备案记录、同期其他合同上的印文比对。只有一份写着「非同一」的通知书复印件,撑不住。

更要紧的是:**即便印章有问题,也不等于协议管辖条款一定无效。**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这份协议——货真的入了罐、钱真的付了、货真的出了库——法院仍可能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接受了协议内容。本案里,双方对「油品存放在相关储油罐」这个事实并无争议,这一点对仓储公司并不有利。

印章真伪这件事,在实务中是个技术活,值得多讲两句。

**第一,印章鉴定的结论有不同层次。**

「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非同一」——这是比对结论,说的是两枚印不一样。 「检材印章系伪造」——这是事实认定,说的是这枚章是假的。

从前者到后者,中间还差好几步:样本章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备案)、比对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存在印泥浓淡、盖印压力、纸张纹理造成的差异、有没有可能是同一枚章的不同次盖印。

本案里,鉴定意见通知书只有前一句,没有达到后一句,所以撑不住「不能依协议确定管辖」的主张。

**第二,提交的材料形式有要求。**

本案仓储公司提交的是《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公司自行制作的印章对比图。

法院特意指出:该通知书**并未附相应的鉴定报告**。

这是一个程序上的硬伤。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需要完整的鉴定文书: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鉴定材料、鉴定方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只交一张写着结论的通知书,证明力有限。

**第三,也是最实用的一条:管辖阶段只做初步审查。**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管辖异议审查中无法查清的实体问题,待实体审理中查明并裁判。

这句话的含义是:**别指望在管辖阶段把实体问题打赢。**印章是真是假、合同有没有成立、谁该赔多少,这些都要留到实体审理。管辖阶段能解决的,只有「这事儿该在哪打」。

对被告来说,策略就清楚了:管辖异议要提,但理由要落在管辖上——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协议条款指向哪里、是否属于专门管辖。至于「合同是伪造的」「印章是假的」,可以作为辅助论据提一句,但不要当主线,因为这一阶段查不清。

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没有审到「谁该赔钱」,却在程序上转了三道弯:从长沙中院,到湖南高院,最后落到武汉海事法院。

第一道弯告诉我们,**协议管辖不是万能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哪个法院打,但只能在法定管辖的范围内挑。纠纷属于海事、铁路、知识产权、军事这些专门管辖范围的,约定的「某地法院」要按专门法院的体系重新对应一遍。

第二道弯告诉我们,**管辖是法院的职责,不只是当事人的权利**。一审没提的理由,二审可以提;法院也不会因为当事人说得不全,就把一个没有管辖权的受理维持下去。

第三道弯告诉我们,**程序阶段只做初步审查**。说公章是伪造的,得拿得出撑得住初步审查的材料;一份只写「印文非同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推不出「印章系伪造」。

对做大宗商品贸易、仓储、物流的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最实用的一句是:签合同时写管辖条款,先问一句——这笔纠纷属于哪一类法院管?写对了,省下的可能是一整年的时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案号:(2021)湘民辖终4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