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苏02民终2820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仓储合同纠纷 · 二审 · 2017-09-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家科技公司想租仓库,把拟好的合同盖了章交给仓库方带回。仓库方嫌价格低,微信上提了五点修改意见;科技公司说「还要再沟通,之前盖章的合同请寄回」。

仓库方没回话,当天下午四点把章盖上、快递寄出。两天后科技公司收到,当天傍晚回邮件:那份合同已作废。仓库方起诉要四十九万违约金,一审、二审都驳回。

判决的理由是两条规则:改了价格这类重要条款,等于发出新要约,原来那份盖章的合同就失效了;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就撤销成功。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在协商拟定的合同上盖章系要约行为。受要约人对价格等重要条款要求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新要约未获承诺前,合同未成立。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先于承诺到达的,要约已被撤销,此后即使受要约人盖章寄回,合同亦不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十九万的违约金,起于一张盖了章的纸

2016 年 8 月,江苏一家科技公司要租仓库。

它和无锡一家货运公司谈,谈的是仓库位置、面积、储存期限、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谈得差不多了,双方拟了一份《仓储协议书》。

8 月 29 日,科技公司的经办人在合同上盖了章,交给货运公司的员工,由货运公司带回去盖章。

这个动作,在生意场上太常见了:我把章盖好,你拿回去盖,盖完一人一份,事就成了。

8 月 31 日,货运公司的经办人通过微信,向科技公司员工提出了五点修改意见。其中包含价格调高、保险由谁承担。

科技公司员工回复:需要向领导汇报才能决定。

9 月 7 日上午 8 时 15 分,科技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答复:关于承租仓库的问题以及货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还需要再沟通,之前盖章的合同请寄回。

货运公司没有回复。

当天下午 16 时许,货运公司在科技公司已经盖章的那份合同上,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公章,交给了快递。

9 月 9 日上午 10 时许,科技公司收到这份合同。

同日下午 16 时 59 分,科技公司再次向货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之前盖章的合同已作废。

之后,科技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货运公司起诉,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赔偿违约金等损失 49 万元。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25 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26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结论是同一句话:这份合同没有成立。

一份双方都盖了章的合同,为什么没有成立?答案藏在「谁先盖章」「谁改价」「谁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这几个细节里。

先盖章的那一方,其实是在发要约

合同怎么成立,法律给的是一个两步的模型:要约、承诺。

要约是「我提出条件,你答应就成」。承诺是「我答应」。

谁先盖章,谁就是在发要约。

本案里,科技公司 8 月 29 日盖章,交给货运公司带回——这个动作是要约:我按这些条件租你的仓库,你同意就盖章。

如果货运公司拿回去,什么都不改,直接盖章寄回,合同就成立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货运公司没有直接盖章。

8 月 31 日,它通过微信提了五点修改意见,包括价格调高、保险承担。

这一步,在法律上叫「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给了一条明确的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哪些算实质性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这些变了,就是实质性变更。

本案变的是价格和保险承担。价格是价款,保险承担涉及费用分担和风险分配,都落在实质性变更的范围里。

所以法院的认定是:货运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时,构成新要约;科技公司盖章的那份《仓储协议书》作为原要约,没有得到承诺,已经失效。

「新要约」这个定性,是整个案子的第一个转折点。

它的效果是双向的:一方面,原来那份合同死了,科技公司不能再拿它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货运公司提出的新条件也没有被接受,所以新合同也没成立。

双方回到了「什么都没定」的状态。

这里有个很多人会误解的地方:以为「我盖了章,合同就有约束力了」。盖章只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它是不是合同,要看这个意思表示有没有被对方接受。

一方盖章、另一方改条款,是最常见的「谈崩」方式。很多生意就是在这个环节丢的,而且当事人往往到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手里那份「盖了章的合同」,其实早就失效了。

改价那句话,把合同改没了

判决还给了第二个、也是更细的理由:就算退一步,认为货运公司后来盖章构成承诺,这个承诺也没有生效。

理由是时间。

承诺什么时候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本案中,货运公司的承诺是 9 月 7 日下午 16 时许盖章、交快递,9 月 9 日上午 10 时许科技公司收到。按到达主义,承诺 9 月 9 日才生效。

而科技公司在 9 月 7 日上午 8 时 15 分,已经通过微信明确说了:还需要再沟通,之前盖章的合同请寄回。

法院把这句话定性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吗?可以。合同法给的规则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本案的时间线正好卡在这条线上:

9 月 7 日 08:15,撤销通知发出并到达(微信即时送达)。 9 月 7 日 16:00 左右,货运公司才盖章寄出。 9 月 9 日 10:00,承诺到达。

撤销在前,承诺在后。要约已经被撤销,此后再盖章,就没有可承诺的对象了。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把它拿回来。撤销,是在要约到达之后、承诺发出之前,把它取消。

本案属于撤销。而撤销有一个例外: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那就要约不能撤销。

本案不属于这三种例外。科技公司没有承诺期限,没有说不可撤销,货运公司也没有为履行做了准备工作(它只是盖了个章)。

所以撤销有效,合同不成立。

这个推理的价值,在于它给「谈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时间坐标:谁说「算了」的那一刻,比谁先盖章重要得多。

在微信、邮件这种即时通讯的时代,一句话发出去就到对方手机上了。时间戳会精确到分钟。以前靠嘴说、靠电话的模糊地带,现在几乎不存在了。

「实质性变更」这个说法,后来被写进了民法典,而且列了清单。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八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这份清单是可以背下来的。收到对方回传的合同,逐项对一遍,就知道自己面对的是「承诺」还是「新要约」。

本案改的是价格和保险承担。价格落在「价款」这一项,保险承担落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之间。两项都命中,所以构成实质性变更。

如果改的不是这八项呢?比如把「甲方联系人」改了个名字、把「签订地点」从无锡改成苏州。这些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按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差别很大:实质性变更,合同不成立;非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只是内容按改后的算。

还有一条容易混淆的: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注意是「撤回」,不是「撤销」——承诺一旦到达就生效,生效之后不能撤销。

本案货运公司的承诺 9 月 9 日到达,此前它没有发出任何撤回通知。所以承诺成立与否,只能看要约还在不在。

早上八点十五分和下午四点

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是两个时间点:9 月 7 日早上 8 时 15 分,和同日下午 16 时许。

七小时四十五分钟。

在这七小时四十五分钟里,科技公司说了「还要再沟通、合同请寄回」;货运公司什么都没说,直接把章盖了。

从商业直觉看,货运公司的做法不算离谱:你要寄回,我先盖好寄给你,你收到再决定,反正章在我这儿也不吃亏。

但从法律看,这七小时四十五分钟决定了四十九万的归属。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科技公司的微信不是含糊的「再想想」,而是明确的「合同请寄回」。

「请寄回」这三个字,是撤销要约最清楚的表达。它意味着:那份盖了章的纸,我不认了,你还给我。

如果它只说「还需要再沟通」,可能还有争议空间——沟通归沟通,合同还在。但加上「请寄回」,意思表示就完整了。

法院还查明了一个细节:9 月 9 日下午 16 时 59 分,科技公司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明确之前盖章的合同已作废。

这封邮件在法律上作用不大——合同 9 月 9 日上午就已经因为「要约已撤销」而不成立,下午再说一遍只是重复。但它在事实层面强化了一个印象:这家公司从头到尾都没打算签。

还有一个反面的细节:货运公司收到 8 时 15 分那条微信后,「未回复」。

沉默在这里没有帮到它。如果它回一句「价格不能改,我们还是按原来的条件,我马上盖章寄回」,情况可能不同——那相当于明确表示接受原要约,撤销权就可能因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受到限制。

但它选择了不回复、直接行动。在合同磋商里,沉默通常不构成承诺,只会在事后被解读成「你没反对」。

这个案子对做业务的人有直接提醒:收到对方「我再想想」「先别急」这类消息,不要用行动代替沟通。先回一句话,把对方的立场问清楚,比你抢时间盖章有用得多。

磋商阶段,怎么给自己留退路

合同没成立,是不是就一点责任都没有?

不是。合同不成立,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磋商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但本案法院没有判赔。原因是:货运公司主张的是「合同违约金」,而合同没成立,违约金条款自然没有效力。它没有另行主张缔约过失,法院也不能替它改请求。

这个区分很重要: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条不同的请求权,诉讼请求写错了,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换。

那在磋商阶段,怎么做才能少踩坑?有四条经验。

第一,改动要一次说完,别边谈边改。

本案的争执起于「价格调高、保险承担」这五点修改。这类修改一旦提出,原来的要约就失效,双方回到起点。谈得越碎,来回越多,越容易在某个环节断掉。

实务上的做法是:把所有修改意见集中成一份书面反馈,一次发出,并写明「除此以外其余条款接受」。这样既完成了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又保留了谈成的可能。

第二,说「不谈了」要说清楚,而且要留痕。

科技公司这一句「还需要再沟通,之前盖章的合同请寄回」,做得非常标准:意思明确、渠道可查(微信)、时间可考。

反过来,如果只是口头说一句「先放放」,将来很难证明。

第三,收到对方盖章的合同,先看有没有改动。

本案货运公司是在科技公司已盖章的合同上加盖自己的章。如果它没有提出过五点修改,这一盖就是承诺,合同成立。

现实里还有一种更隐蔽的做法:一方在对方盖章的合同上划改几个字,再盖章。这种「改后再盖」,法律上同样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收到这样的合同,一定要逐条比对。

第四,合同没成立,损失照样可以主张,但要选对请求。

为这次磋商支出的仓储空置损失、为履行准备的人力物力、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这些可以按缔约过失去主张。

前提是:对方有过错,且过错发生在磋商过程中。本案科技公司的做法(明确通知、要求寄回、再次邮件确认)几乎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所以即便主张缔约过失,也很难成立。

这也是一个提醒:在磋商阶段,程序上的干净,往往决定实体上的胜负。

缔约过失这个词,听起来抽象,其实民法典列了三种典型情形。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种情形,本案一种都不构成。

科技公司没有假借订立合同——它是真想租仓库,只是价格谈不拢。它没有隐瞒重要事实——仓库的位置、面积、期限都如实告知。它也没有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8 月 31 日提出修改意见、9 月 7 日明确要求寄回、9 月 9 日再发邮件确认,每一步都在明处。

这就是为什么法院连缔约过失都没提。不是因为货运公司没主张,而是因为客观上没有可归责的行为。

反过来看,什么样的磋商会构成缔约过失?

比如:明知自己不会签,还让对方备货、招人、改造场地;比如:隐瞒仓库已经抵押、已经被查封的事实;比如:一边谈判一边把同一批货卖给别人,让对方白等三个月。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一方已经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另一方却在这个信赖上踩了一脚。

本案没有这种信赖。双方都清楚还在谈,谁也没有为履行做实质准备——货运公司只是盖了个章,没有腾仓库、没有安排人手。

「有没有为履行做准备」,是判断信赖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这条标准,对主张赔偿的一方是门槛,对被动应诉的一方是防线。

四十九万的官司,输在一句话和七个小时上。

这个案子把「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这件最基础的事,拆得很清楚。

第一步,看谁在发要约。盖章交付,就是发要约。 第二步,看对方有没有改。改了价格、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这些,就是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改后的内容变成新要约。 第三步,看承诺有没有到达。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在此之前,要约可以被撤销。 第四步,看撤销通知到没到。撤销通知先到,要约就没了,之后再盖章也没用。

四步走完,本案的结论就出来了:原要约因实质性变更而失效,新要约因撤销而消灭,承诺因无对象而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对做生意的人,这个案子留下三句实在话。

第一句,盖章不等于成交。章是形式,合意才是实质。对方改了条款,你手上那份盖章合同就作废了,别拿它当护身符。

第二句,谈崩了要立刻说清。一句「合同请寄回」,比十句「我们再研究研究」有用。微信、邮件都算数,时间戳就是证据。

第三句,抢时间不如问清楚。对方说「再沟通」,你回一句「哪个条款还有问题」,成本一分钟;你不问、直接盖章寄出,成本可能是四十九万的诉讼和两年的官司。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安静的地方。

判决里没有一句批评谁不讲信用。它只是把时间线摆出来:8 时 15 分你说了不认,16 时你才盖章,9 日才寄到。

法律处理纠纷的方式,往往就是这样——不讲情绪,只对时间。谁在哪个时刻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最后拼成一张图,胜负就在图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8月,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欲承租原告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货运公司)的仓库,双方协商洽谈了承租仓库的相关事宜,并拟定《仓储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内容有仓库位置及面积、储存期限、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等。8月29日,某科技公司经办人在合同上盖章后交付某货运公司员工,由某货运公司带回盖章。8月31日,某货运公司经办人又通过微信向某科技公司员工提出合同五点修改意见(其中包括价格调高、保险承担等),某科技公司员工回复称,需向领导汇报才能决定。9月7日08:15,某科技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某货运公司经办人答复,关于承租仓库问题以及某货运公司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还需要再沟通,之前盖章的合同请寄回。某货运公司未回复。同日16时许,某货运公司在之前某科技公司已经盖章的合同上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并交快递寄送某科技公司。9月9日10时许,某科技公司收到该合同。

同日下午16:59,某科技公司再次向某货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之前盖章的合同已作废。

后因某科技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某货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违约金等损失49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苏021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02民终28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仓储协议书》是否成立。

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某科技公司在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上盖章是要约行为,某货运公司对包括价格等重要条款要求进行修改时,系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新要约,故某科技公司加盖公章的《仓储协议书》作为原要约未得到某货运公司的承诺,已经失效。

其次,要约可以撤销。即使某货运公司认为其在某科技公司已盖章的合同上加盖公章构成承诺,也得在该承诺到达某科技公司之时,合同才成立。而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9月7日08:15明确向某货运公司表示,关于合同内容还需要再沟通,要求寄回此前的合同,此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9月7日下午16时某货运公司盖章的合同才寄出、9月9日某科技公司才收到,某科技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已经在某货运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已经撤销。

综上,双方关于承租仓库尚处于合同的磋商洽谈中,并未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某货运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来主张违约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案号:(2017)苏02民终282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