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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 · 2021-11-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天津某百货站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交付联建合同约定的房产,后变更诉请为要钱;法院保全查封了物业公司名下三百三十三套房屋。购房人杜某某买的房子也在封单里,他提异议被驳、起诉异议之诉,一审却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被查封房产属「诉讼争议标的以内」的财产。

最高法二审纠偏:合同只约定交付面积、没落到具体房号,保全把九千五百万元等值财产固化为三百三十三套特定房产;且变更后的诉请是金钱债权,与被查封房屋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杜某某的异议属「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规则确立:保全查封不是异议之诉的法外之地,案外人照样能走进实体审理的大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其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前提是被保全财产属「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

保全申请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合同亦未约定交付特定房号房屋的,法院在保全实施中查封的特定房产不宜径行认定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案外人以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实际占有、对未过户无过错为由主张排除查封的,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三、赵律师点评

封单里的房子与被驳的起诉

先把诉讼格局摆清。天津某百货站依据与物业公司的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起诉,最初请求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及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物业公司资金九千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实施中查封了其名下三百三十三套房屋。杜某某手里有另一层法律关系:他与物业公司签过房屋买卖协议、交了购房款、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可这套房恰在三百三十三套的封单里。杜某某基于实体权利提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他的起诉,理由是被保全财产属「诉讼争议标的以内的财产」,不符合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受理条件——实体问题还没审,程序门先关了。

「诉讼争议标的以外」怎么划线

最高法的说理把这个受理条件拆解到位。第二十七条的适用前提,是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的若是本案诉讼标的物本身,案外人应通过其他路径救济;保全的是标的物之外的财产,案外人就有异议之诉的入口。本案逐项对表:其一,联建合同只约定物业公司交付一定面积的房产,交付哪些具体房号并未约定;其二,保全实施中把九千五百万元等值财产固化为三百三十三套有房号的特定房产,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并没有专门指向这批房屋;其三,百货站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是房产补偿款——纯金钱债权,诉讼争议标的也不是房屋。三条对完,把查封房屋视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缺乏根据;杜某某以买卖合同、付款、占有、无过错四项主张排除查封,正是第二十七条要受理并实体审理的情形。最高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高院审理。

保全阶段更须守程序门槛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补上一块常被忽视的拼图: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诉讼保全阶段。实务中不少法院对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一律从快从简,动辄以「等执行阶段再说」或「属争议标的以内」驳回起诉,案外人的房子在保全里一冻两三年,实体救济却迟迟打不开。本案确立的口径是:保全查封对案外人财产权益的影响不亚于执行查封,只要保全对象是争议标的之外的财产,异议之诉照常受理。给案外人的操作序列:先书面异议(十五日时限的意识要有),裁定不服后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保全裁定书的案号、查封清单、自己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据按时间线备齐。给保全申请人一面镜子:申请保全前对标的物做权利负担排查,明知案外人占有使用的房屋仍申请查封,败诉之外还可能面临错误保全的赔偿。给审理法院的提醒:受理条件审查认「标的外」三字,别用实体预判替代程序门槛。

九千五百万的保全裁定固化成三百三十三套房产,购房人的家也在封单里——一审说「等执行再说」,最高法说「现在就审」。保全不是异议之诉的真空地带: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被查封,案外人十五日内就能把官司打到实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杜某某诉称,天津某百货站诉天津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诉讼保全的天津某物业公司名下被查封X房屋为其所有,请求:1.依法裁定解除对天津市X房屋的查封;

2.案件受理费由天津某百货站与天津某物业公司承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津民初101号民事裁定:驳回杜某某的起诉。杜某某以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解除房屋的查封,与天津某百货站的诉讼请求要求天津某物业公司向天津某百货站给付货币,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一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诉讼争议标的以内的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杜某某对财产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此规定,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故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审法院保全查封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天津某百货站与天津某物业公司“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

经查,天津某百货站依据其与天津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某物业公司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及违约金等,并申请对天津某物业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后天津某百货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房产的补偿款。天津某百货站的诉讼请求无论是变更前的交付房产还是变更后的支付房产补偿款,天津某物业公司的义务均基于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从《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看,合同只约定了天津某物业公司向天津某百货站交付一定面积的房产,但就交付哪些房产(具体的房号)并未做约定。一审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内容是冻结天津某物业公司资金9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一审法院查封了天津某物业公司名下包含X房屋在内的333套房屋,即把9500万元等值财产固化为有房号的特定的333套房产,而合同约定交付的房产并没有专门指向法院保全查封的该333套房产。且天津某百货站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房产的补偿款,属于金钱债权,其诉讼争议标的亦非房屋。在此情况下,将案涉保全查封的房产视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未经实体审理,尚不足以认定。杜某某基于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等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对其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杜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47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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