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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南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0)闽07行终91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0-07-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押运员临时不在岗,货主派来个爆破员坐在押运专座上——罚运输公司5万,公司喊冤「人不是我派的」,法院:副驾驶座是押运员专座,谁坐谁履职,责任在你。

法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副驾驶座系押运员专座,无从业资格人员实际履行押运职责的,视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规则确立:运输企业对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负有高度管理义务,不能证明已依法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中同意无押运资格人员实际履行押运职责的,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无论该人员是否受运输公司指派

危险化学品管理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应结合行业惯例与法定义务作法律评价,运输企业须先证明已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三、赵律师点评

专座上的爆破员

2019年9月16日,南平某运输公司承运的炸药运输任务出发:驾驶员翁某某是公司指派的、有危化品运输资格;押运员张某某也是公司指派的——但当天不在岗。货主某工程公司便指派自己的爆破员吴某某负责押运。临检时吴某某拿不出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资格证,交通执法大队认定「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运输公司罚款5万。公司的抗辩:吴某某是货主派的,不是我的人;他是爆破员不是押运员。一审竟支持了公司、撤销了处罚,二审又翻了回来。

行业惯例的座位规则与「自证清白」的义务结构

二审的推理分四步,步步扣着危化品行业的高义务结构。第一步,事实认定不拘泥于指派关系:依调查笔录加行业惯例,「运输车辆副驾驶座是押运员专座」——吴某某坐在专座上,就是以押运员身份履职。第二步,义务定位:危化品运输涉公共安全,运输企业「负有高度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管理人、车。第三步,驾驶员的角色:翁某某是公司同意执行任务的、受过专业培训的驾驶员,明知危化品车辆不得乘坐无关人员,却让无资格的吴某某坐上押运专座——「客观上规避了监管,加大执法部门查处整治的难度,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第四步,责任归位:公司本应为车辆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押运人员,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无论吴某某是否受某运输公司指派」,公司担责。裁判要点更上一层: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能止于物理还原,「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结合行业惯例、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而且举证结构倒置:企业「必须先证明自己已依法严格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否则视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给危化品运输企业、货主单位和交通执法者的对表

对危化品运输企业:押运岗位要设甲乙双岗——本案的缺口源于「押运员临时不在岗」,企业的管理义务不因人手调度困难而松动;把「无资格人员不上押运专座」写进驾驶员守则并培训留痕,是「自证已尽职」的唯一路径。对货主单位:爆破员不是押运员——派自家员工顶押运岗,看似救急,实际把运输企业推进了罚单,也可能把自家员工放进无保护的危险岗位。对交通执法者:此类案件查「座位」胜过查「指派」——专座履职的行业惯例认定路径,让「人不是我的」这类抗辩失去着力点;本案一审被翻案的教训在一审只做了物理还原、没做法律评价。

一个爆破员坐进押运专座,5万罚单落在了运输公司头上。这起案件把危化品运输的管理义务说透:你管的车、你派的驾驶员让谁坐上了专座,账都记在你名下——位子就是职责,坐上去就是履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南平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系炸药托运人,南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某运输公司)系炸药承运人。某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翁某某、押运员张某某负责某工程公司的炸药运输及押运工作。2019年9月16日,因押运员张某某不在岗,某工程公司指派爆破员吴某某负责押运。当日,建阳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临检,因吴某某无法提供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资格证,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建阳交通执法大队)认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某运输公司处5万元罚款。某运输公司认为吴某某并非其指派,且系爆破员而非押运员,建阳交通执法大队无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702行初16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闽南潭交执(2019)罚字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建阳交通执法大队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闽07行终9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行初16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福建省南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货运业主单位指派不具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充当押运人员,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首先,根据行政机关的调查笔录,结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惯例,运输车辆副驾驶座是押运员专座,可以认定吴某某系作为押运员履职。

其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某运输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负有高度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再次,本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翁某某系经某运输公司同意执行某工程公司施工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任务,其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应当谨慎管理车辆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制度,其明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乘坐无关人员,却同意无押运从业资格的吴某坐在押运员位置上,客观上规避了监管,加大执法部门查处整治的难度,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最后,某运输公司本应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然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受货运业主单位指派的爆破员吴某某坐在押运员座位上实际履行押运职责,某运输公司应当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吴某某是否受某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同意无押运从业资格人员实际履行押运职责,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本案情形应当视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之情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危险化学品作为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国家就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分阶段分部门全流程管控。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负有高度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好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审查,除了客观地、从物理意义上对行为、事件等进行还原,还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结合行业惯例、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判断危险品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时,首先依据客观事实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惯例,认定押运员是否履职,再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负有管理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人员等法定义务,认定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明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却未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问题致使不具资格的吴某某实际履行押运职责,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之情形。

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中,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个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对法律事实认定的影响,即该类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证明自己已依法严格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否则视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2020)闽07行终9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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