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某阳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持大客牵引车驾照骑报废摩托车,罚款1300元外加吊销驾照——司机不服:我的驾照本来就不能骑摩托,凭什么吊我开大客车的本?省高院:吊销剥夺的是全部车型资格。
法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规则确立: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因被吊销驾驶证不包含肇事车型准驾记录而免除;以过罚不相当为由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机动车驾驶证是许可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准驾车型仅是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一项内容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吊销的是驾驶证整体,准驾车型不属于处罚考量情形
三、赵律师点评
一本大车驾照与一辆报废摩托
郑某阳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大型客车和牵引车——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都在列,唯独不含摩托车。2019年11月24日,他骑着借来的普通二轮摩托上路,被成都交警查个正着:一来,准驾不符;二来,这辆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处罚决定:准驾不符罚款300元;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的是整本驾照。郑某阳认罚两个300、1000,独独不服吊销:我的驾照压根没有摩托车准驾资格,骑摩托的违法凭什么吊我开大客车的本?听证、诉讼、上诉、再审申请,一路走到省高院。
「吊的是证,不是车型」的法理
省高院的说理抓住了证件的本质结构:机动车驾驶证是「许可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准驾车型只是驾驶证上「记载和签注的一项内容」——吊销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凭证本身,不是凭证上的某一行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写得很清楚: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条指向「机动车驾驶证」整体。参照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吊销处罚时,「准驾车型不属于应当考量的情形」。过罚相当的抗辩也被正面回应:驾驶是高风险活动,道交法的立法目的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风险,「存在相关情形暨吊销驾照,不区分驾照类别」——能开大客车的人明知报废车不能上路还骑报废摩托,恰恰说明其对交通安全的漠视程度更高而非更轻。再审裁定驳回:处罚决定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给持证驾驶人、驾培机构和交警法制部门的对表
对持证驾驶人:驾照是一个整体资格,不是若干独立小证的合集——持大车照骑报废摩托,丢的是整本大车照;准驾不符除了罚款还可能记分,骑不属于自己车型的车永远不值得。对驾培机构与安全宣教:本案权益受损的根源是「驾照万能」的误解,培训时把「吊销针对驾驶证整体」讲清楚,比事后打三轮官司有用。对交警法制部门:此类案件的争议高度模板化(不服吊销整本证),处罚告知环节把「吊销的是驾驶证不是单一准驾车型」提前释明,可大幅减少诉讼;听证程序本案走得规范,是处罚经得起三级审查的底座。
骑了一辆报废摩托,赔进去一本能开大客车的驾照。这起案件把吊销处罚的靶心画得很准:法律吊的是「驾驶证」这三个字,不是上面那一行准驾车型——资格是整体的,代价也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交警支队)民警吴某带领辅警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与光华北六路交叉口执勤时,挡获驾驶川xxxxx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郑某阳,民警查询到该车驾驶人郑某阳只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不能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遂向郑某阳作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代码1709)。同日,民警制作《车辆(现场)检查笔录》载明:通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到该二轮摩托车属达到报废标准车辆。郑某阳在该笔录上签字。郑某阳表示对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吊销其A1A2机动车驾驶证有异议。听证后,成都市交警支队形成听证报告书。
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交警支队作出成公交决字〔2020〕第5101002400902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659号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送达郑某阳。该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对郑某阳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郑某阳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合并对郑某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300元。郑某阳对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吊销其A1A2机动车驾驶证有异议。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成都市交警支队作出的2659号处罚决定;判令成都市交警支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行初169号行政判决:驳回郑某阳的诉讼请求。郑某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1行终14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某阳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川行申214号行政裁定:驳回郑某阳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阳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行为如何处理,以及在驾驶报废摩托车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不包含某摩托车准驾车型的A1A2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的问题。
本案中,郑某阳实施驾驶与机动车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此成都市交警支队作出的2659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并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办法》第十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是许可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而准驾车型仅是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一项内容,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考量的情形。
暨本案中,只要郑某阳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就依法应当吊销其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1A2机动车驾驶证,而依法不应当考量该机动车驾驶证不包含摩托车准驾车型。故成都市交警支队针对郑某阳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包含吊销A1A2机动车驾驶证的2659号处罚决定,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行政处罚,不是只剥夺其对某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以过罚不相当为由,请求撤销剥夺其驾驶全部准驾车型资格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驾驶车辆属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风险,保护驾车人、乘车人、行人等生命财产安全,其立法本意应当就是存在相关情形暨吊销驾照,不区分驾照类别,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交通安全。
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管理目标,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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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川行申21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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