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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京04民终777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2-01-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反常识的地方在这里:AI角色不是平台「做」出来的,是用户上传设置的——用户创建了一个叫「何某」的AI陪伴者,上传何某的照片当头像,写互动语料。平台抗辩:内容是用户传的,我只是提供算法。

何某是公众人物,发现某记账软件里大量以自己姓名命名的AI角色,用户可以设置成「男女朋友」等亲密关系,对话里还有「爱你」「抱抱」标签,平台把用户生产语料的功能叫「调教」。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裁定(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后平台撤回上诉):平台赔偿何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在软件内公开赔礼道歉。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照赔不误。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整体形象保护。平台通过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把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综合投射到虚拟角色上,形成「何某的虚拟形象」——这是对整体人格形象的利用,不是分散的单项使用,姓名权、肖像权双双构成侵害。

要点二:用户上传不免责。肖像虽是用户传的,但平台把用户上传的图片在系统里推送、审核机制里没有侵权过滤、还鼓励用户创作相关语料——平台实际使用、公开了肖像,是内容服务提供者而非单纯的技术管道。

要点三:一般人格权的扩张。《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一般人格利益,把肖像权姓名权罩不住的部分接住了:任意设置亲密关系、亲密对话标签、「调教」的说法,侵害的是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即便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要适度限缩,这也明显超了合理限度。

三、赵律师点评

「内容是用户生成的」这道挡箭牌为什么失效

平台责任的传统分界是:只提供空间存储的避风港,与主动编辑推荐内容的责任。本案平台的算法把姓名、头像、人设、语料组装成一个「像本人」的陪伴角色,还主动推送相关表情包和撩人情话——它不是被动的仓库,是整个虚拟形象的「总装车间」。算法设计得越拟真、越有情感黏性,平台的责任就越重。

与声音案连起来看:人格权益的「AI化」保护已成体系

本案(AI陪伴)与全国首例AI声音案(配音演员殷某诉某软件公司)是一对姊妹判决:声音案说「经AI合成仍能识别出本人就受保护」,本案说「姓名肖像人格特征组装成虚拟形象就受保护」。两条线合起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人工智能场景完成了体系化落地。做AI产品的企业,把这两份判决当成产品设计评审的必读材料。

对普通人同样有效,不止明星

何某是公众人物,但判决的逻辑——可识别性+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对普通人一样适用。您朋友的照片被拿去做了聊天机器人头像、您家人的声音被做成了语音包,都可以循这条路径主张姓名权、肖像权或一般人格权。取证用区块链存证(本案何某就是这么做的),把角色设置、对话记录、平台运营主体一气固定下来。

平台侧的合规清单

①角色创建环节:对姓名、头像做可识别性筛查,名人姓名肖像做授权核验;②语料审核环节:把人格权侵权加入审核维度,不只是涉政涉黄;③互动设计环节:亲密关系、亲密标签这类功能要有真人授权前提;④投诉响应环节:接到通知后及时下架,别等判决。这套清单的成本远低于一件18.3万+2万+道歉的判决。

维权材料清单:①区块链存证的账号创建与对话页面(含角色名、头像、亲密关系设置);②本人未授权的证明(身份材料、公开渠道检索结果);③平台运营主体信息(ICP备案、软件商店开发者信息);④经济损失与维权支出票据(公证费、律师费);⑤精神损害的说明(角色互动内容的截图汇总)。五样齐了,起诉材料就成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某公司)是“某记账”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在“某记账”软件提供的算法规则下,用户可自行创建“AI陪伴者”的虚拟角色,并设置名称、头像、身份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为使AI角色更加拟人化,自某公司设置了“调教”算法机制,用户可以对AI角色进行“调教”,即用户上传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内容,经后台审核后,案涉软件根据算法规则形成AI角色的语料,当用户与该AI角色聊天互动时,该AI角色据此进行回复。

何某系公众人物,知名度较高,在案涉软件中被大量用户以其姓名设置为“AI陪伴者”。用户在设置名为“何某”的AI角色时,可以上传何某的肖像图片用于设置人物头像。自某公司通过算法将名为“何某”的AI角色按虚拟身份分类,并根据用户上传的内容为“何某”AI角色制作了人物语料,并向其他用户推送该角色及相关语料。案涉软件还可以根据话题类别、角色的人设特点等,在“何某”AI角色与用户的对话中向用户推送与其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营造出与“何某”真人真实互动的使用体验。例如,用户可以任意设置与“何某”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在对话在设置“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何某未授权他人在案涉软件中使用其姓名、肖像。为证明何某的姓名、肖像在案涉软件被使用,何某委托代理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取证。

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某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和案涉软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83000元(币种下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9526号判决:一、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案涉软件向何某公开赔礼道歉;二、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何某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83000元;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自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京04民终777号民事裁定:准许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何某的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

其一,被诉行为侵犯了何某姓名权、肖像权。自某公司系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运营的案涉软件中“何某”AI角色包含了何某的姓名、肖像,是对何某整体形象的利用。具体而言,自某公司在案涉软件中将含有何某姓名的AI虚拟角色提供给用户使用,属于商业化使用何某姓名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姓名权;尽管何某的肖像图片系由用户上传,但自某公司未经何某授权,将用户上传、创作的案涉肖像图片在软件系统中推送,且在对训练语料的审核机制中没有对侵权内容进行审核,甚至鼓励用户创作涉何某肖像图片的语料,实际使用、公开的何某的肖像,侵犯了何某的肖像权。因此,自某公司通过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允许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设置AI角色,并据此制作互动语料素材,实际上是将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虚拟角色上,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是对包含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自某公司商业化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何某的许可,故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其二,被诉行为也侵犯了何某的一般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除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具体到本案,案涉软件将何某的姓名、肖像、性格特征、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该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何某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除此之外,案涉软件使得AI角色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何某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所涉何某的人格尊严无法被肖像权、姓名权涵盖,因此,未被涵盖的人格利益属于一般人格利益。例如,案涉软件使得用户可以任意设置与“何某”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在对话在设置“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甚至将用户创作语料的功能称之为体现不对等关系的“调教”一词,侵害了何某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

尽管何某作为公众人物,人格利益应受到一定限缩,但是自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明显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综上,自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案涉软件对何某的人格表征进行了系统性功能设计和商业化利用;用户在此过程中与虚拟人物的互动又明显区别于开放平台中偶发轻微亲密性或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何某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号:(2021)京04民终77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6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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