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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诉赵某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粤0192民初575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一审 · 2023-10-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对照着看两组事实。合规的一侧:员工运营公司公众号,发文、涨粉、赚平台「流量主」收益,收益归公司。违规的一侧:员工赵某乐在公司20个公众号(各数万粉丝)文章末尾加「展开继续阅读全文」按钮,点进去却跳到他的私人公众号「老年某某课堂」,文章内容与原文高度相似。

七个月里私人号结算流量主收益93132.76元。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10月13日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0万元。

同一种「文章末尾加链接」的动作,做在自家矩阵内叫导流,做向私人账号就是侵害虚拟财产权益——差别只在流量的归属。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给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留了口子;公众号有粉丝、有流量、有广告收益,具备财产利益属性,公司的公众号是公司的虚拟财产,依法受保护。

要点二:「转链」侵害的是双重利益。一是分走了公司账号积累的粉丝与流量,摊薄公众号的经济价值;二是转链实质上类似商业广告投放,按商业习惯要经许可并付报酬——员工私自转链,公司的应得收益落空。

要点三:保密协议是定性的关键一环。赵某乐签过《保密协议》,白纸黑字承诺不利用公司公众号资源为私人账号引流——违约事实清楚、主观恶意明确,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其获益(9.3万余元)、粉丝规模、侵权持续时间酌定为10万元。

三、赵律师点评

和劳动争议路径对照着选

同一件事有两条追责路径:劳动争议(违反诚信义务、造成损失要求赔偿)与本案的虚拟财产侵权。侵权路径的优势有二: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起诉即受理;赔偿口径可以按获益、按损失综合酌定,不受工资倍数之类限制。公司账号被人「暗渡陈仓」时,先做侵权定性,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照样当证据用。

员工离职不是终点,账号要当场交接

本案中双方2022年9月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当月就发现转链、报警并当面核对了私人号的后台收益——处置够快,证据才完整。给企业的流程建议:账号、密码、管理员权限在离职当日交接并留书面记录;用第三方工具核查账号历史配置(有没有外链、有没有关联小程序);有可疑转链立即公证存证。

「展开阅读全文」这类设计本身有合规边界

跳转设计不是原罪——合规的做法是在文中明示「以下内容由某某公众号提供」并获得平台许可。本案的恶意在于三件事叠加:跳转入口伪装成阅读延续、跳转后内容与原文高度相似、收益归私人。设计意图会作为「主观恶意」的裁判依据,做流量产品的团队要能分清「聪明的导流」与「会被判赔的转链」。

证据分流:值不值得起诉看三样

①后台收益数据(自己号的流量变化+对方号的结算金额,能取得的尽量取得,本案靠当面核对拿到9.3万这个关键数字);②转链的页面存证(入口样式、跳转后内容相似性);③协议文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条款)。三样齐,走侵权路径胜算大、酌定金额能站上六位数;缺一样,先补证再动手。

路径分流:员工在职期间的账号利益输送——优先虚拟财产侵权+违反保密协议起诉,同时可循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才实施的引流侵权——直接侵权之诉,必要时把关联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纯粹的平台规则违反(没有财产损失)——走平台投诉渠道即可,不必兴讼。先把损失算清楚,再选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州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某公司)运营大量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文章、做相关推广等方式吸引公众关注微信公众号、阅读文章,根据点击量等获得微信平台发放的“流量主”收益。2022年2月1日,广州爱某公司与赵某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乐入职公众号运营和编辑。2022年3月31日,广州爱某公司与赵某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赵某乐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乐在职期间,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粉丝数基本为数万人)的多篇文章末尾,设置突出显示的较大字体“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点击该字样会跳转至另一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相近。2022年9月,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广州爱某公司曾就案涉纠纷报警,报警当天广州爱某公司主管陪同赵某乐回其住处查看“老年xxxx课堂”的“流量主”收益。

后查明,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于2022年3月3日至9月23日期间的“流量主”结算金额为93132.76元。2022年10月23日,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注销。广州爱某公司以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爱某公司诉称:赵某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广州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文章链接,盗取本属于广州爱某公司的“流量主”收益,侵害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乐向广州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人民币102470.24元(币种下同);赔偿损失10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粤019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一、赵某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广州爱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乐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存在一定粉丝,在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会吸引粉丝阅读从而获得流量,吸引广告,获得收益,因此,广州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广州爱某公司主张赵某乐在其微信公众号嵌入第三方链接的行为侵害其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权益,因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赵某乐作为广州爱某公司员工,与广州爱某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负有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不得引流加粉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赵某乐未遵守义务,在广州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内嵌入其私人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且其引流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与原文章高度相似,其该行为,一方面会致使广州爱某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降低;另一方面,转链与商业广告的性质类似,依照商业习惯,需要取得广州爱某公司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赵某乐该私自转链的行为使得广州爱某公司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空,造成其经济损失。

综上,赵某乐实施转链行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致使广州爱某公司的公众号虚拟财产性利益受损,侵害了广州爱某公司对案涉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对广州爱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综合考虑赵某乐因案涉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收益变化情况,案涉转链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赵某乐向广州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3)粤0192民初5750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6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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