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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杨某诉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粤01民终26294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1-12-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句话说透这个案子:在网上骂人不指名道姓,照样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只要那个昵称在圈子里能对上号。

广州:杨某和陆某某都是「神武4」游戏玩家,昵称分别是「杨贵妃」「陆天虹」。陆某某因私人矛盾,在玩家微信群和游戏发言频道里连续数月用「傻狗」「约炮狂」「洋垃圾」等词辱骂「杨贵妃」,还公布对方的账号信息、把律师函贴到群里公开嘲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终审:骂「杨贵妃」就是骂杨某本人,陆某某书面道歉七天、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9000元;但游戏公司已对投诉做了禁言处理,不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指向性不靠真名。名誉侵权的要件是「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指向方式不限于报姓名——网名、昵称如果能与现实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评价就直接落到真人头上。本案的对应关系靠两件事固定:杨某以「杨贵妃」之名注册游戏,多名微信好友把针对「杨贵妃」的言论转发给了杨某本人。

要点二:侮辱性言辞+社会评价降低。粗言秽语直接侮辱、贬损意图明显,言论引发其他玩家评议附和,客观上降低了社会评价;收到律师函后不收敛,反而把律师函公开到群里扩大传播——这些让过错和损害都坐实了。

要点三: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边界。游戏发言频道实时滚屏更新、平台客观上无法逐一监督,杨某投诉后平台已对账号禁言4小时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措施做了,平台无「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作为」的过错,连带责任不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维权清单:把「昵称=本人」钉死

这类案子的胜负手是指向性证据:①注册信息——您用该昵称注册的账号记录;②关联转发——熟人把针对该昵称的言论转发给您本人的聊天记录(本案多名好友转发起了关键作用);③排他性——在特定圈子里这个昵称没有第二个人用。三样凑齐,「骂的是您」就无可争辩。

律师函是把双刃剑

发律师函可以固定「对方已知悉」的时间点,之后继续侵权的就是故意、损害扩大可另行主张。但注意本案的教训:陆某某把律师函公布到群里二次羞辱。所以函件内容要克制、不写可被传播的隐私细节;发函后对方若把函件公开传播,本身就是新的侵权事实,截图存证再追加诉求。

要不要把平台一起告

看平台做了什么。先投诉、留好工单回复,如果平台及时处置(禁言、删帖、封号),连带责任基本不成立,把平台拖进来只会拖长周期;如果平台接到明确通知后不处理,再把它列为共同被告不迟。投诉记录是本案杨某没能让平台担责的原因,也是别的案子能让平台担责的原因——区别就在您有没有先走这一步。

行动清单:①言语侮辱第一时间完整截图(带时间、群名、账号信息);②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固定关键页面;③向平台投诉并保存工单;④委托律师发函;⑤对方继续侵权则起诉(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每一步的产出物都是下一步的证据,顺序别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陆某某系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玩家。因双方存在矛盾,陆某某通过微信群及游戏发言频道多次对杨某进行造谣、诽谤,称杨某“约炮”,导致杨某被其他游戏玩家骚扰,造成名誉、精神受损。杨某多次向某网络公司举报陆某某,但某网络公司均未作出处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陆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二、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客户端、微信群以及陆某某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某网络公司协助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端删除侵权言论以及赔礼道歉工作;四、两被告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已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杨某所指案涉账号的行为,且处置措施符合《某网络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某某辩称:案涉言论指责的是原告创建的游戏角色,没有对原告指名道姓,其在收到律师函之前并不知道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原告在社会上不具有很高知名度,游戏玩家、微信群成员无法仅凭一个游戏昵称就联想到是原告本人,案涉言论不会造成原告现实中的名誉受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和陆某某在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注册账号,创建角色昵称分别为“杨贵妃”和“陆天虹”。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陆某某在游戏玩家交流微信群中多次发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言论,及在游戏内“世界”发言频道发表“约p被拍了床照”等言论,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贵妃”进行侮辱,并公布“杨贵妃”QQ账号信息,嘲讽杨某向其发出律师函一事。杨某多名微信好友向其转发了上述言论。2021年1月20日2时11分,某网络公司根据其他游戏玩家对陆某某发起的投诉举报,对其作出游戏内禁言4小时的处罚。杨某于2021年1月20日2时24分和2时26分向游戏平台举报陆某某,游戏客服回复“该玩家已因违规收到相应处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一、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神武4”游戏“世界”频道中发布(连续七天,每天发布一次);二、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财产损失9000元;三、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陆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01民终262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杨某以“杨贵妃”之名注册“神武4”游戏并进行游戏,结合多个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某发表的针对“杨贵妃”的案涉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贵妃”理解为杨某。据此,可以认定陆某某言论的对象指向杨某。

陆某某在微信群以及游戏发言频道中使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粗言秽语直接侮辱杨某,贬低杨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评议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陆某某在杨某发出律师函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将该律师函公布于案涉微信群内,进一步侮辱杨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鉴此,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

鉴于游戏内的发言频道实时滚屏更新,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会因频道内容更新而无法查阅,某网络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逐一监督游戏用户的发言。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网络公司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陆某某侵害杨某名誉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此外,某网络公司客观上对杨某的投诉采取了禁言的必要措施,并不存在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过错。因此,杨某主张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1)粤01民终2629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36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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