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案情速览
一夜间三次吸毒,早上开车上路,撞倒摩托车后加速逃离,不到一公里又连撞四车,四人死亡。
他说自己迷迷糊糊、不是故意;法院:明知吸毒会致幻仍高速上路,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毒驾连续冲撞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毒是自陷行为,不从宽,罪行极其严重判死刑。指导案例268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二十二日一时许、四时许、七时许分三次吸食。当日九时许,其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某省道一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九百五十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每小时九十九公里,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十八万零五百七十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另查明,同月二十三日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其供述有吸毒史,案发当日一时至七时许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判决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裁定核准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则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严某聪有吸毒史,肇事前短时间内吸毒三次,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严重幻觉;其明知不良反应严重会影响安全驾驶,仍驾车上路,在意识到撞到骑摩托车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而加速逃离,其后又连续冲撞多车,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关于量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一般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判处死刑应当慎重;但吸毒是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事由。本案其明知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仍漠视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撞击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连续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共造成四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适用死刑。
三、赵律师点评
毒驾的定性:过失还是故意
同样是毒驾肇事,可能定交通肇事罪,也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量刑差距极大(前者最高七年,后者可至死刑)。分界线在主观心态:发生事故后是否继续高速行驶、连续冲撞。本案第一次撞击后不但不停车抢救,反而加速逃离,随后在不到一公里内连撞四车、时速九十九公里——这个行为方式本身就证明了故意。
「我吸毒了,我控制不住」不是免罪理由
被告人说自己迷迷糊糊、产生幻觉。判决的处理是:明知吸毒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仍然吸食后驾车上路,属于自陷行为;自陷行为不减轻责任,反而是认定其漠视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这条逻辑在醉酒、吸食管制药品等案件中通用:自己把自己弄到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再开车上路,法律不认为这是「意外」。
死刑适用的三个考量
第一,罪名决定刑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第二,主观上一般是间接故意,故判处死刑应当慎重——这是政策要求。第三,慎重不等于不判:本案四人死亡、多车毁损、高峰时段、省道高速、肇事后逃逸并继续冲撞,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适用死刑。判决把「慎重」与「坚决」两层都写了,尺度很清晰。
给驾驶人与家属的现实提醒
一,吸毒后驾车与醉驾一样,都是把路人置于现实危险中,且因幻觉导致连续冲撞的概率更高,一旦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远重于普通交通肇事。二,发生事故后停车、报警、抢救,是法定义务,也是把「过失」与「故意」区分开的关键动作;逃逸并继续冲撞,等于自己把案件从过失推向故意。三,家属与辩护人可以从主观明知程度、是否存在主动停止、赔偿情况等角度提出意见,但自陷行为本身难以作为从宽理由。
第一次撞击是事故,第二次撞击是选择;九十九公里的时速,撞穿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天花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严某聪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严某聪供述其有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7时许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严某聪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2)粤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一、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则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在驾车肇事前短时间内吸毒3次,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严重幻觉;其明知吸毒后不良反应严重,会影响安全驾驶,却仍然驾车上路,在意识到撞到一位骑摩托车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其后又连续冲撞多车。综合上述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严某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严某聪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一般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同时也要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事由。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正确裁量刑罚,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也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明知自己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仍漠视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撞击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驾车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连续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所驾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犯罪,共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严某聪从严惩处,依法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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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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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刑终103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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