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权利要求里写「导磁率高」,其余什么都没说。
被告说:什么叫高?说明书没定义、领域内没有统一认识,比不了。
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无法作有意义的侵权比对,不能认定侵权。指导案例5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柏万清系「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以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包含「导磁率高」这一表述。柏万清提交证据主张,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最大磁导率等概念,不同概念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亦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更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极低的数值到极高的数值,均被其称为高导磁率;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柏万清另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本案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中的「导磁率高」,其具体范围难以确定:说明书未记载所指为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未记载「高」的具体范围,也未记载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现有技术中的相关表述含义十分宽泛,不能证明本领域对其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权利人主张按使用环境确定安全下限,实质是把能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都纳入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且缺乏依据。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比对,二审判决认定其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撰写质量,决定维权成败
本案是一堂代价很高的撰写课。权利要求里写「导磁率高」,看似留足了弹性,实际上把自己的保护范围写成了不确定状态。法院的逻辑很硬:范围不确定,就没法比对;没法比对,就不能认定侵权。维权失败不是因为产品不像,而是因为权利要求没法读懂。
「高」「大」「强」这类修饰语是雷区
本案之外,还有大量专利在权利要求里用「较大」「较高」「适当」这类相对性表述。它们在审查阶段可能侥幸过关,到了侵权诉讼就会成为致命缺陷:法院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定具体含义,说明书里没有定义、领域内没有统一认识,就会被认定为不清楚。写申请时的正确做法是给出数值范围、可测量的参数或者明确的判定方法。
说明书是唯一的补救机会
专利法允许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如果说明书里写了「本专利所称导磁率高,指相对磁导率不低于某一数值」,本案的结局可能完全不同。但本案说明书什么都没写,权利人在诉讼中才提出「按使用环境定安全下限」,法院直接认定为过度扩张。给申请人的提示:把关键参数的定义、测量条件、优选范围写进说明书,那不是废话,是将来的救命条款。
被诉方的抗辩路径
面对保护范围不清的专利,被诉方有两条抗辩可以并列:一是不落入保护范围(技术特征不同);二是保护范围本身无法确定,无法比对。后者往往更有力,因为它不需要逐项比对技术特征。此外还可以考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权利要求不清楚本身就是无效理由之一。本案被告在民事程序中把「无法比对」讲透了,法院据此驳回。
权利要求写得含糊,等于把门锁上又把钥匙丢了——谁也进不去,包括权利人自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原告柏万清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该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成本低、保护范围宽和效果好的防电磁污染服。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所述金属细丝可用市售5到8丝的铜丝等,所述金属粉末可用如软铁粉末等。附图1、2表明,防护服是在不改变已有服装样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在面料里织进导电金属细丝或者以喷、涂、扩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将导电金属粉末与面料复合,构成带网眼的网状结构即可。
2010年5月28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由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该产品售价490元,其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7月19日,柏万清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柏万清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驳回柏万清上诉,维持原判。柏万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柏万清的“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83.5×104Gs/Oe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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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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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2)民申字第154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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