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字同意人工授精并怀孕,男方后来反悔、甚至在遗嘱里否认孩子与自己有亲子关系,都不影响孩子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把整套房赠与父母的部分无效。
立遗嘱时明知妻子怀有胎儿却不为胎儿保留份额,遗嘱这部分也无效;分割遗产时须先扣出配偶一半、胎儿保留份,剩余才按遗嘱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三、赵律师点评
同意在先,反悔无效
丈夫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妻子实施人工授精,妻子怀孕后他查出癌症,表示不要这个孩子,还在自书遗嘱里声明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法院的认定斩钉截铁:签字同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有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孩子的法律地位在受孕那一刻就定了——婚生子女,享有完整的继承权。父亲单方面的否认、遗嘱里的「不要」,都改变不了血缘之外由意志建立起来的亲子关系。
遗嘱处分的边界:一半不是全部
遗嘱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赠与父母,看似处分了「自己的」房产,实际这房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能处分的只有他那一半;把妻子的一半也送出去,这部分无效。实务里这是继承纠纷最常见的雷区: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不等于就是一个人的财产。立遗嘱前先析产,把配偶那一半摘出来,剩下的才是可以自由安排的遗产。
胎儿保留份:给未出生者的底线
丈夫立遗嘱时明知妻子腹中有胎儿,却没留份额。继承法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目的很简单:孩子出生后要有活路。法院的处理层层递进——先分出妻子的一半产权,再为胎儿划出保留份,剩下的部分才轮到遗嘱按赠与父母的意愿去分。最终妻子取得房屋并折价补偿各方。这套顺序对任何一份涉及孕妇家庭的遗嘱都适用:少一步,相关部分就归于无效。
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地位不因父亲反悔而动摇;遗嘱再「周密」,也绕不开共同财产先析一半、胎儿保留份必须预留这两道硬线。立遗嘱之前,把这两步做足,遗嘱才立得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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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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