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不可抗力,延误本身承运人可免责;但此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旅客损失,要由承运人举证,举证不能就要赔。
航班延误导致旅客赶不上下一程衔接航班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能否提供转签服务、不能转签时怎么办;只让旅客在两种自费方案里挑,不算尽到义务。
打折机票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限制旅客因自身原因退改签;因航司原因延误造成的改签需求不受该限制,旅客自购机票的五余四千八百港元损失获赔。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三、赵律师点评
免责与减损是两笔账
大雪让航班晚了三个多小时,旅客一家没能赶上从香港飞卡拉奇的衔接航班。承运人第一反应是「天气不可抗力,概不负责」。法院把账分了两笔:延误本身确实不可归责,免责成立;但旅客在机场反复询问怎么办,承运人明知衔接航班三天一班、明知旅客带着婴儿,既不提醒风险也不劝改期,反而让填登记表、口头承诺帮忙,把人先送上飞机再说。到了香港才甩出「等三天自费自理」或「自费买别家机票」两个方案。不可抗力免的是延误之责,免不掉减损义务——没能证明采取了必要措施,就要赔。
「不得转签」条款的射程
打折票上印着「不得退票、不得转签」,承运人以此拒办改签。法院的解释至今仍是范本:这类限制针对的是旅客自身原因的退改——你自己不想飞了、行程变了,票价的优惠换来灵活性牺牲,合理。但延误不是旅客的原因,旅客付了全款就要获得完整运输服务,包括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航司不能拿一张优惠条款,把所有场景下的改签义务都推掉。条款的解释要跟随导致事由,谁的原因谁担责,这个逻辑在各类运输和消费合同里都通用。
涉外旅客的程序便利
本案还有程序层面的指导价值:旅客买的是外航出票的联程票,上海到香港一段由国内航司实际承运。按国际公约,旅客可以选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一并起诉;被诉的航司想拉上另一位共同应诉,是否准许由法院看实际需要定——本案延误责任只在实际承运一段,出票的外航与损害无关,法院不追加,诉讼更省。旅客维权的门槛因此大大降低:不必研究哪家承运段出了问题,先告实际承运人即可。
航班延误后旅客该做的:书面或留痕地向承运人询问衔接安排,保留改签方案、自购票据;航司该做的:把告知转签安排当成延误后的第一义务。不可抗力挡得住延误之责,挡不住怠于减损的赔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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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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