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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06-12-1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程序和文档;软件运行输出的数据文件既不是代码指令序列,记录的内容也是用户输入的加工数据,不属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为把软件和自家机器捆绑销售而给输出文件设专用格式、加加密,目的是维护机器市场优势,不属于著作权法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能读取该格式的软件,不构成侵权。本案原告索赔四十八万余元,两审均败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并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机器读取,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赵律师点评

先问保护对象:格式文件算不算「软件」

原告的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被加了密,别人家数控系统读不了,原告认为破译读取就是侵犯软件著作权。法院层层剥开:著作权保护的是程序和文档;数据文件是程序运行的结果,不是指令序列,破译它也不会导致程序被非法复制;更要紧的是,文件里记录的是用户输入的加工数据,版权归用户,不归软件商。三层剥完,结论是格式和数据都不在软件著作权的围墙之内,围墙再高也护不到墙外的东西。

「技术措施」名分不能滥用

法律给「为保护著作权而设的技术措施」以额外保护,破解它就是侵权。但本案法院点破了名分的滥用:原告加密的目的不是防程序被抄,而是让专用格式只在自家机器上跑,用软件优势锁死机器市场——这是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不是著作权保护行为。技术措施的特权来自著作权,著作权护不到的地方,技术措施就借不到光。如果放任这种扩张,等于让软件商借著作权之名拿到事实上的配件垄断,竞争者连「做兼容」这条路都被堵死。

兼容竞争的合法空间

本案给设备与软件行业的启示很实在:第三方厂商开发兼容软件、支持读取他人专用格式,属于合法竞争,只要不复制程序代码、不破坏真正用于防盗版的加密,就没问题。反过来,软件商想保护自己,正确做法是把功夫下在程序本身的技术加密与著作权登记上,而不是指望用格式壁垒捆住整条硬件生意。用户端的实惠也看得到——兼容竞争让用户可以自由搭配机器和软件,价格和服务都被倒逼着变好。

软件著作权护程序、护文档,不护商业捆绑。想靠格式加密把硬件市场也圈进来,法律不给这个名分;第三方做兼容不侵权,这条竞争通道是被指导案例正式确认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8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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