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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案号:(2024)闽0205民初413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财产保全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4-10-24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保全了被告账户里十九万多元;十天后调解结案,被告只需付七万五。

被告主动申请:直接从我被冻结的账户里划走,别让我进执行程序、别影响征信。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法院可以裁定扣划保全款;审查重点是会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指导案例25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申请,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二十七万余元的财产,其中十九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公司支付七万五千元。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公司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清偿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七万五千元。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以保全财产偿债,通常也只能走两条路:一是解除保全后由债务人自行履行,二是等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影响权利人利益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信用减损。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及时履行,也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相应款项;通过该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同时,采取该措施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风险: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审慎决定。

三、赵律师点评

多出来的一步,省下的是征信

按老办法,这份调解书要变成执行案件:立案、发执行通知、查控、扣划、结案,一套流程走完,被执行人征信上多一条被执行记录,法院多一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多等一两个月。本案把这一步省掉了——保全账户里的钱本来就被法院控制着,直接划走即可。对做生意的人来说,一条被执行记录可能影响贷款、投标、资质年审,这个价值往往超过案件本身的金额。

法院凭什么敢直接划

关键在于保全款是「已经被控制住的钱」,扣划不增加新的负担,只改变钱的去向。但法院不是照单全收,本案列了三道审查:一是要求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承诺书,明确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动检索债务人有无其他涉诉涉执案件,本案查明福建某体育公司别无其他案件;三是作出扣划裁定并在裁定中写明保全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与期限、当事人申请、账户已控制资金等事项,把过程固定在文书上。这三道手续是这类申请能不能获准的分水岭。

真正的风险点:个别清偿

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一堆债权人在排队,让他把保全款单独清偿给某一个债权人,实质就是破产法上应当撤销的个别清偿。所以本案反复强调「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代理债权人时,如果发现债务人有多起未结诉讼、多个执行案件,或者已经出现停业、欠薪迹象,这条通道就走不通;反过来,代理债务人时,想走这条路,最好先自查涉诉涉执情况,把查询结果一并提交,减少法院的审查顾虑。

给双方的操作清单

债务人:调解或判决生效后,尽早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书,说明账户内资金足以覆盖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主动提供无其他涉诉涉执案件的查询结果;履行完毕后记得索取自动履行证明书,用于信用修复。债权人:同意这种履行方式不吃亏,钱到账更快,还少一道执行程序;但要在书面意见中确认扣划金额、账户、到账时间,避免出现差额争议。

钱一直在法院手里,差的只是那一道把控制变成清偿的手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

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

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案号:(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审理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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