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新材料公司欠银行约一亿元,主要资产被萧山区法院首封;行政区划调整后,上百件劳动争议案落到钱塘区法院,全部执行不下去。
六家关联企业总负债四十多亿元,已资不抵债,但技术领先、有挽救价值,公司自己申请了预重整。
中院把二十八件案件指定给有破产管辖权的钱塘区法院统一执行,执破衔接,重整计划通过。指导案例25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七年九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十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约一亿元。执行中双方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某银行银发支行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案恢复执行,继续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启动评估程序,某银行银发支行对前述被查封厂房享有抵押权。二〇二一年八月,因行政区划调整,被执行人所在地从萧山区划入钱塘区。二〇二二年,钱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三件涉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公司财产均被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钱塘区人民法院又陆续受理上百件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区划调整前有二十八件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主要资产亦被其首次查封且正在处置,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总负债四十亿余元,已资不抵债,并已向钱塘区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为「一揽子」解决系列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将萧山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前述二十八件案件指定由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钱塘区人民法院全盘梳理后召集被执行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座谈,查明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该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程序中,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包括职工工资在内的七千余万元债权清偿作出安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该院裁定批准六家关联企业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其一,以指定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的方式有效推进执行工作。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的,通过指定执行将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能够有效解决多头执行、强制措施重叠、执行思路不一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预重整阶段的协商谈判。其二,畅通执破衔接机制,助力企业再生。对于经营困难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出清;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化解危机。本案被执行人虽然资不抵债,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预重整方案已获多数债权人支持,具备重整可能,适用破产重整既有助于企业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实现的综合成本。
三、赵律师点评
首封法院与属地法院的拉扯
这是执行实务里最常见的一种僵局:钱和厂房在甲法院手里封着,人在乙法院辖区,工资、社保、货款一堆小案子在乙法院立着,乙法院查不到财产,只能一件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对劳动者意味着什么,大家都知道。本案给的办法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把甲法院在办的二十八件案件整体交给乙法院,让「查封的」和「要分的」在一张桌子上谈。
指定执行解决的是效率,不是实体权利
要注意,指定执行不改变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劳动者的工资优先权、查封在先的顺位利益,都还在。它改变的只是办案主体和推进节奏:一个法院统一处置财产、统一制作分配方案,避免多头评估、多头拍卖、互相等待。代理债权人时遇到同类僵局,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层报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理由写清「财产集中在甲法院、案件集中在乙法院、分别推进将导致处置拖延与分配冲突」。
执破衔接:先看有没有救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救不救」的判断。企业总负债四十多亿元、净资产为负,按账面看早该破产清算;法院看的是另外几个指标:有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在行业里的位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潜在偿债能力、预重整方案有没有多数债权人支持。这些指标决定了走重整还是走清算。对债权人来说,这意味着在重整程序里可能要接受打折清偿,但比清算拿回的比例往往更高;对债务人来说,预重整阶段就要把方案谈出多数支持,否则进不了重整。
给劳动者与供应商的提示
劳动争议案件在重整中的清偿顺位靠前,本案七千余万元职工债权被纳入重整计划安排清偿。实践中要做的三件事:一是及时申报,别等重整计划表决完才出现;二是保留工资条、考勤、社保缴纳记录,职工债权的金额争议往往比顺位争议更多;三是关注债权人会议通知,职工代表可以参会表达意见。供应商债权一般作为普通债权,能做的更多是在预重整阶段争取继续履行合同、以共益债务方式结算新发生的货款。
不是所有的资不抵债都该清算,也不是所有的执行僵局都要靠等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约人民币1亿元(币种下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经某银行银发支行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继续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启动对被查封财产的评估程序。某银行银发支行对前述被查封的厂房享有抵押权。
2021年8月,因行政区划调整,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所在地从杭州市萧山区划入杭州市钱塘区。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3件涉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因公司财产均被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钱塘区人民法院又陆续受理上百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在行政区划调整前,有28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主要资产亦被萧山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导致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总负债40亿余元,已资不抵债,并已向钱塘区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
为“一揽子”解决该系列案件执行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将萧山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上述28件案件指定由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钱塘区人民法院出于执破衔接的工作考虑,对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案件开展全盘梳理,并召集被执行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座谈。经调查,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2024年1月22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在重整程序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企业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工资在内的7000余万元债权清偿进行安排,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6月18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又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如何依法统筹推进、稳妥办理系列执行案件,如何协调执行程序与预重整程序的关系,需作特殊考量。
其一,以指定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的方式有效推进执行工作。通过指定执行,将原属不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执行,能够有效解决因多头执行、强制措施重叠、执行思路不一导致的“执行难”等问题。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主要债务及抵押权债务的多个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预重整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关系列案件,可以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预重整阶段的协商谈判,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更好地实现涉企执行案件的清理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
其二,畅通执破衔接机制,助力企业再生。对于经营困难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强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推进执破衔接。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进行出清;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应当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有关预重整方案也已经得到多数债权人支持,具备重整可能。依法适用破产重整,不仅有助于该公司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实现的综合成本,有利于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相关案例
-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3)川01执4918号)
-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3)渝01执164号)
-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2)渝0192执77号)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4)浙0114破1-6号之二 审理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