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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川01执4918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4-08-2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四川某化工公司诉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案涉设备和技术资料,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主动履行,四川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案涉设备上万个精细零件不易锁定拆除范围,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操作不当会引发化工污染,国内没有类似拆除先例,且双方在广东、四川另有3起关联案件,其中两起诉讼标的高达6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对本案督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经多方协调,双方2024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以山东某化工公司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等替代拆除设备,一揽子解决4起关联案件。2024年8月,4.4亿元和解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件。它的裁判要点有两条:第一,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第二,对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这类执行案件,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替代拆除设备,让设备合法利用下去。

法院的说理并不复杂:判决确定的义务是销毁设备,但销毁的方式不等于只有拆除。案涉设备不属于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强制拆除会让一家企业难以为继、职工失业、产业链受损;而让侵权方支付赔偿款、再按年付技术许可使用费取得合法授权,权利人拿到的钱一分不少,设备物尽其用,两边都活得下去。2024年8月4.4亿元全部到账,就是这笔账算明白的结果。

三、赵律师点评

赢了官司不等于拿到钱,执行方案决定您能拿回多少

很多人以为拿到胜诉判决就万事大吉,其实执行才是真正的关口。这个案子里,如果法院机械地组织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大概率要面对一场旷日持久、风险极高的拆迁作业,9800万元赔偿能不能落地都难说。正是执行阶段的方案设计——提级执行、多案协同、以许可费替代拆除——把纸面权利变成了4.4亿元的真金白银。

申请执行人别把路走窄

遇到对方不履行,第一反应往往是催法院快点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不是只有一种姿势。本案给的权利人的启示是:主动向法院说明关联案件情况、表达一揽子解决的意愿,反而换来更大的收益。您手里的筹码不只是「拆你的设备」,还可以是「给你一条合法继续经营的路」——后者有时更值钱。

如果您也有生效判决压在对方手里执行不动,不妨把关联纠纷、对方资产的特殊性这些情况梳理清楚交给执行法院。类似案件走向和解的概率,比您想象的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化工公司)等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项目中案涉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案涉技术秘密的部分)和持有的案涉技术秘密资料,并连带赔偿四川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800万元(币种下同)。因山东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四川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由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划拨,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但判决确定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及技术资料的行为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并且,销毁案涉生产设备的难度极大:设备涉及上万个精细零件,不易精确锁定拆除范围;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操作不当易引发严重化工污染;国内具备相关拆除资质的公司极少,且从未有过类似拆除作业的先例;设备地处外地,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均系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义务与本案相同,被执行人亦未履行;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诉讼标的高达6亿元。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督办,对本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进度节点,进行统一指挥、调度、管理;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级执行等执行方案,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明确“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四川、广东共计4起关联案件的执行工作思路。之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提级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包含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案涉设备继续生产经营等主要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1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2起案件。

2024年8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将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全部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执4918号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本案为知识产权领域行为类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何种执行方式和策略引导、促成执行和解,推动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是推动本案依法妥善处理的关键。

其一,关于执行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四川另有3起重大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化解所有纠纷的意愿。同时,被执行人与侵权设备均在外省,强制拆除案涉生产设备专业要求高、国内没有拆除先例、安全风险大。

因此,依靠原执行法院的力量,开展跨省、跨部门协调显然具有较大难度,难以保障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通过提级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顺利、高效办理。

其二,关于执行措施。作为执行依据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明确,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简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非最佳方案。案涉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操作不当会引发严重化工污染;强制拆除案涉设备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且会影响相关产业链,对企业生存、职工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一定影响。而案涉生产设备具有可持续生产的条件,不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如能得到许可,则可以合法继续使用,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既能维护侵权企业的生存、保障企业职工的就业,也能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显然都更好。并且,通过支付侵权赔偿款并就继续实施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从而取得合法使用有关技术设备的授权,同样能够实现裁判要求和维权目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需要特别注重采取的执行措施。

鉴此,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通过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达成和解,通过协商确定技术许可使用费等,为权利人提供依法收取技术许可使用费的“积极价值”,代替强制拆除侵权设备的“消极价值”,促成案涉生产设备合法、持续利用。

案号:(2023)川01执491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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