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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怎么消除?纳入与退出的条件讲清楚

这一页把「该做什么 · 留什么证据 · 期限多久 · 能拿多少 · 文书去哪拿」都串好了

上了失信名单,贷款、投标、坐飞机处处受限,谁都盼着早点摘掉。好消息是规定写得清楚:满足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能不能摘、什么时候摘,往下看。

先分清:失信名单不等于限高

两张名单的入与出
失信名单强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纳入条件更严、程序更正式,和限制高消费不是一回事,先对照看自己属于哪种。
失信名单怎么进、怎么退出 →
进名单有什么后果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多方面受限,具体影响看这里。
失信名单有什么后果 →

哪些行为会被纳入名单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认为纳入错误可以申请纠正
不应被纳入名单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失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怎么把名字摘下来

1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的法定情形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规定第十条)。
失信名单怎么申请解除 →
2最稳的路:先履行、再申请移出
一次性履行有困难的,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约履行,履行完毕即触发删除条件,别抱着“拖过风头”的侥幸。
3政府和监管部门开的严重失信名单另走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适用各自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定,与法院失信名单分开处理。

列错了、被冒名怎么办

记错、列错可以要求更正
征信报告记错、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的,可以要求更正,造成损失的还可依法主张。
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怎么办 →
对执行行为不服的救济
执行异议流程 →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1条申请纠正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2条纠正的审查期限与复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法条为现行有效文本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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