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追加被执行人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分清是三种情形里的哪一种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如超范围查封、评估拍卖不规范)→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认为被执行的财产其实归自己所有→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的主体有问题(如公司股东未出资、公司被注销)→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行为异议:十五日内提出,不服十日内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十五日审查,不服十五日起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三十八条)。
追加被执行人:先看符不符合法定情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常见可追加情形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追加该股东、出资人(第十七条);抽逃出资的股东(第十八条)等。
提交申请、参加审查与听证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第二十八条)。
法院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十八条)。
不服裁定的两条路:复议或异议之诉
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十条);但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裁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十二条)。
复议和异议之诉不能走错,选错了会被驳回,白白耽误时间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执行异议申请书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写明异议或追加的对象、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
| 身份证明与案件信息 | 申请人身份证件、执行案号等 |
| 权属证据 | 案外人主张被执行的财产归自己所有时的权属证明 |
| 追加事由证据 | 证明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注销等事实的材料 |
| 原生效法律文书 | 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 |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 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复议 |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 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
| 对追加裁定的复议 |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