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追加被执行人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法院在执行,你或者你的东西被“卷进去”了,先别慌:法律给了几道正式的异议通道。对执行行为不服走执行行为异议,别人要执行的财产其实是你的走案外人异议,欠你钱的人把财产挂到别人名下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走对通道,比在法院门口着急有用得多。

流程步骤

1

先分清是三种情形里的哪一种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如超范围查封、评估拍卖不规范)→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认为被执行的财产其实归自己所有→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的主体有问题(如公司股东未出资、公司被注销)→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

执行行为异议:十五日内提出,不服十日内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3

案外人异议:十五日审查,不服十五日起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三十八条)。

4

追加被执行人:先看符不符合法定情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常见可追加情形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追加该股东、出资人(第十七条);抽逃出资的股东(第十八条)等。

5

提交申请、参加审查与听证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第二十八条)。

6

法院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十八条)。

7

不服裁定的两条路:复议或异议之诉

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十条);但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裁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十二条)。

复议和异议之诉不能走错,选错了会被驳回,白白耽误时间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执行异议申请书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异议或追加的对象、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与案件信息申请人身份证件、执行案号等
权属证据案外人主张被执行的财产归自己所有时的权属证明
追加事由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注销等事实的材料
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复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追加裁定的复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总则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方式、听证与六十日裁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不服裁定的十日内复议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期限与程序以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