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是指中介人在中介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过程中,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既丧失报酬请求权,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一、义务人是中介人,权利人是委托人。 第九百六十一条把中介人的给付写成两类: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第九百六十二条接着把这两类服务的质量要求落到一句话上——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报告。所以义务的方向是单向的: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而不是委托人向中介人报告。中介人同时受两个委托人委托(例如房屋买卖中同时受卖方与买方委托)的,对每一方都负有如实报告义务,不能以「已向另一方披露」替代。
二、义务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阶段,这是与第五百条的分水岭。 中介合同一经成立,报告义务即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性质上是履行中的义务,与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同源。第五百条处理的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此时中介合同尚未成立,双方之间只有先合同信赖关系。同一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两处出现,但请求权基础、举证结构、赔偿范围都不同:前者是违约,可主张履行利益并触发报酬丧失;后者是缔约过失,原则上只赔信赖利益。
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以是否影响订约决策为边界。 判断标准不是信息量的多少,而是该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一个理性委托人决定是否订约、以什么条件订约。房屋买卖中通常包括:权属状况与共有人意见、查封与抵押负担、面积与规划用途、质量瑕疵与渗漏、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学区与落户资格、税费与限购资格、相对人的付款能力。仓储、股权、设备买卖中则转向标的物的权利负担、技术状况、许可资质与相对人资信。与订约无关的私人信息、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应当报告的范围。
四、责任构成要三个要件齐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行为样态有三种:主动作虚假陈述,例如把公共露台说成专有部分;明知而沉默,例如知道房屋曾发生凶案却不提;以模糊表述引导对方误解,例如把「可能可以贷款」说成「贷款没问题」。主观上限于故意,过失性的报告不实不落入第二款。结果上要求「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因此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利、支付了不该付的价款、丧失了本可主张的抗辩,都构成损害,不以已经产生实际支出为限。
五、后果是两项并列,不是二选一。 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写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是否定报酬请求权本身,属于法定的权利阻却,不是把报酬打折;中介人已经收取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返还。「承担赔偿责任」覆盖委托人因错误信息遭受的损失,包括多付的价款、为纠正错误支出的费用、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两项可以同时主张,法院也可以在同一判决中一并处理。
六、过失不实报告走第一款,不走第二款。 中介人尽了一般核查但仍未发现瑕疵,或者对政策口径理解有偏差,主观上不是故意,不能适用「不得请求报酬」这一重后果。但第一款设定的「如实报告」是结果性要求,报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中介人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仍构成违约,委托人可以请求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这一层区分在实务中很关键:主张方把过失说成故意,往往因举证不能而全盘落空;反过来,被诉方把故意说成过失,也挡不住违约责任的成立。
七、举证责任大致这样分配。 委托人需要证明三件事:中介人作出了某种陈述或者明知而不说、该事实属于重要事实、自己因此受损。中介人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报告与核实义务,例如留存了产权调查记录、带看确认书、书面的风险提示、委托人的签字确认。中介合同里常见的「买方已自行查看并认可房屋现状」条款,只能证明委托人放弃了部分外观瑕疵的异议,不能免除中介人对隐蔽瑕疵和权属负担的主动披露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962 条如实报告义务 | 500 条缔约过失 | 924 条受托人报告义务 | 963 条报酬请求权 |
|---|---|---|---|---|
| 发生阶段 | 中介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过程中 | 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 | 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 | 目标合同促成之后 |
| 义务来源 | 中介合同的主给付内容之一 | 先合同诚信义务,法定 | 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 | 中介合同的对待给付 |
| 违反后果 | 不得请求报酬,并赔偿损失 |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 违约责任,可减少报酬 | 报酬请求权成立,可按劳务酌定 |
| 举证重点 | 故意、重要事实、损害三项 | 违背诚信、造成损失、因果关系 | 委托人是否提出报告要求 | 目标合同是否成立 |
三组关系要分清。第一组是 962 条与 500 条:条文措辞高度重合,但一个是履行中的合同义务,一个是缔约阶段的法定义务。中介合同已经签了、服务已经在做,就不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问题,此时只能援引 962 条,不能援引 500 条;反过来,双方还在磋商中介合同本身、尚未签约,中介人在磋商中作虚假陈述的,走 500 条。第二组是 962 条与 924 条:924 条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处理情况,属于应答型义务,委托人不问可以不主动说;962 条是主动披露型义务,不以委托人提问为前提,中介人不能以「你没问」抗辩。第三组是 962 条与 963 条:963 条建立报酬请求权,962 条第二款是这项请求权的法定阻却事由,两条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能不能收钱」的判断。
实操指引
- 委托人一侧,把「中介说过什么」固定下来。带看记录、微信语音、房源页面截图、税费测算单、签约前的口头承诺,都要在付款前留存。中介的口头保证一旦落到纸面,962 条的适用就没有争议空间。具体清单与话术边界见中介的报告义务与保密义务:隐瞒重要事实的代价。
- 最容易触发本条的两类瑕疵是渗漏与非正常死亡,认定口径与举证方式见中介隐瞒房屋漏水、凶宅,中介费还要付吗。
- 中介人一侧,把核查动作做成可证明的流程:产权调查、查封抵押查询、物业与邻居走访、书面风险提示、委托人签字确认。哪些动作属于越界、哪些属于失职,见中介不能干的六件事:清单与对应后果。
- 谈判时不要把 962 条与 964 条混用。964 条处理的是「没促成」时不得请求报酬、只能按约定请求必要费用;962 条处理的是「促成了但报告不实」,两者方向相反。中介合同的一般规则见中介合同,房产场景的具体适用见房产中介。
常见问题
问:中介只是「没主动说」,没有编造,算不算 962 条的隐瞒? 答:可能算。第二款的「隐瞒」本身就以沉默为行为方式,前提是中介人明知该事实且该事实重要。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未涤除、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规划用途为商业但按住宅出售,这类事实中介人通常具备核查条件,沉默即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瞒。反过来,中介人确实无从知悉的事实,不构成隐瞒,但可能因未尽核实义务而承担第一款项下的违约责任。
问:中介费已经付了,事后发现被隐瞒,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主张返还。第二款的用语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报酬请求权自始被阻却,已经收取的失去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可以与损害赔偿一并提出。要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隐瞒之日起算三年。
问:买方自己没看房产证、没查册,中介还需要赔吗? 答:需要,但可能减轻。买受人的自身过失不免除中介人的法定报告义务,但会按过错程度影响责任比例。实务中法院常按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核查成本、委托人的注意程度分配责任。中介合同里写「买方自行核实、与中介无关」的条款,通常只能免除中介人对显而易见的外观瑕疵的责任,对隐蔽瑕疵和权属负担难以免责。
问:中介把卖方的底价透露给我,是不是也算违反如实报告义务? 答:对买方不构成,对卖方可能构成。962 条的义务对象是委托人,中介人向买方披露卖方底价,对买方而言是提供了有利信息,买方不因此取得任何请求权;但对卖方而言,这违反了报告义务中的忠实内涵与保密义务,卖方可以主张减少或者拒付报酬,并就因此少收的价款请求赔偿。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中介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委托人损失如何计算,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中介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与产权资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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