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天有个房东来所里,手里捏着一张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他把一套两居室租给一个年轻人,押一付三,微信转的账,人看着挺正常。三个月后警察上门,说那个租客用这套房子注册了公司、拉了十几条电话线,做的是电诈引流的活。案子破了,租客被抓,房东收到一张罚单: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他问的第一句话是:我又不知道他在干什么,凭什么罚我?第二句话是:房子是我的,我租给谁还要跟公安报备?

这两个问题问得很实在,也问出了这一类案子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第一句话问的是「主观上要不要知道」,第二句话问的是「登记到底是一项什么义务」。而这两问的答案,都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里,一条只有两款、两百多字的规定。

一句话定义: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把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是第二款规定的更重行为,可处拘留。

先把一个常见的误解拆掉:这条罚的不是「租客犯了事」,罚的是「房东没有履行登记义务」。两件事在法律上互相独立,租客有没有犯罪,只影响落哪一款,不影响第一款成不成立。

一、构成要件:两款、三档、两类主体

第六十八条只有两款,但里面的处罚档次有三个,很多人只看第一句就以为「最多罚一千」。

第一款管两件事。第一件,把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第二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两件事共用一档罚则: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里的结构:先有「应当登记」的义务,才有「没有登记」的违法。条文没有写「应当」两个字,但「不按规定登记」这个表述本身,指向的是法定义务的存在。义务从哪来,下一节专门说。

第二款管另一件事: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罚则是三千元以下、一千元起,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款之间不是「轻重两档」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第一款是「没登记」,属于程序性义务的违反;第二款是「知道了不说」,属于对犯罪活动的放任。一个人可以只违第一款,也可以两款都违。

主体是「房屋出租人」。这三个字包括个人房东,也包括单位——公司把自有房屋出租、单位把宿舍对外出租,都算。单位违反的,按第十八条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处罚。也就是说,罚单开给的是人,不是公司。

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漏掉:第一款处罚的是「出租」这个动作,不是「持有房屋」。房子空着、没租出去,不产生登记义务;一旦出租,义务就开始了。

二、登记义务从哪来:四层规范叠在一起

很多房东不服气,是因为他觉得「法律没让我登记」。事实上,要求登记的规定至少有四层,只是平时没人把它们摆在一起看。

第一层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 第六十八条把「不按规定登记」定为违法行为,但它是罚则,义务内容要靠别的规范填充。这种立法技术叫「空白构成要件」,实务中很常见。

第二层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 这一条要求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注意它写的是「住宿」,不是「出租」——这个区别在第六节会展开,它决定了日租房、时租房的定性。

第三层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绝大多数省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都明确写了出租人应当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报送。这一层是房东最直接、也最容易查到的依据,因为它通常就贴在小区公告栏上。

第四层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和各地的实操口径。 这一类规范不直接创设处罚,但决定了「怎么登记才算登记」——是纸质台账、是手机小程序、还是租赁备案系统同步。

四层叠起来,结论很清楚:登记不是可选项。房东觉得「没人告诉过我」,在处罚上不构成免责,最多是酌情从轻的理由。

三、登记什么、怎么登记:三个字段与三种方式

条文写得很具体: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三个字段,缺一不可。

这里要澄清两个常见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要留身份证复印件」。条文没这个要求。留复印件是很多地方的操作习惯,也是租赁备案的常见材料,但法律上要求的是「登记」,不是「收集」。房东把三个字段抄在台账上,已经履行了义务。

第二个误解是「要上传到公安系统才算」。条文同样没这个要求。实务中,报送方式有三种,都算履行:一是纸质台账,房东自己留底;二是通过社区、物业或者辖区派出所的租赁登记窗口报送;三是通过各地的租赁备案平台、房管 App 在线登记。三种方式的法律效果一样,区别只在于举证时哪一种更好证明。

反过来,有三种做法不算履行:

只留了手机号,没留身份证号——不算。手机号不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只看了身份证、没记录——不算。「看了」和「登记」是两件事,前者没有留下任何可查的痕迹,事后无法证明。

让中介登记、自己不管——不算。中介是受托人,义务主体仍是出租人。中介没做,房东仍然要被罚,事后再向中介追偿是另一回事。

实务中还有一个高频争议:租客只给了身份证照片,房东存在手机里,算不算登记?从「登记」的文义看,留存了三个字段的可查记录,形式上已经满足。但要注意保存期限和举证能力——手机丢了、微信记录删了,等于没登记。稳妥的做法是同时抄一份纸质台账,写清房号、姓名、证件号、起租日期。

四、身份不明与拒绝登记:五种情形

第一款的前半句是「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这半句比「不登记」更重,因为它处罚的是「明知对方不肯表明身份,还是租了」。

实务中大致有五种情形:

第一种,不出示证件。 来看房的人说身份证在老家、在办、丢了,先住下再说。这种情况最典型,也最容易被认定。

第二种,出示的证件对不上人。 照片不像、年龄不符、证件芯片读不出。房东心里犯疑但仍然租了,属于「身份不明」。

第三种,只留手机号和微信。 这在短租、合租、转租里极常见。手机号可以随时弃用,不能识别到具体的人。

第四种,代租。 一个人来签合同,说是给朋友、给公司同事租,实际居住人不露面。房东如果只登记了签约人的信息,没有登记实际居住人,仍然不完整。

第五种,境外人员。 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都是有效证件,但很多房东不知道该登记哪一种,索性不登记。这一类在涉外租赁里占比不低。

需要说明的是,「身份不明」和「拒绝登记」是两个并列的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对方明确拒绝提供证件,是拒绝登记;对方提供了假证或者无法核实的证件,是身份不明。两种都落第一款。

五、谁是「出租人」:二房东、托管公司、单位与平台

条文写的是「房屋出租人」,实务中这个身份要分五种情况认定,认定错了,罚单就会开错人。

第一种,产权人自己出租。 最简单的情形,义务人就是产权人。

第二种,二房东转租。 二房东不是产权人,但他是「出租人」——他把房子租给次承租人,就产生了登记义务。这一层常被忽略:很多二房东以为「我不是房东」,实际上在治安法上他就是。原房东如果明知转租而不制止,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反或者放任,但主要义务在二房东。

第三种,托管公司、长租公寓。 产权人把房子委托给公司运营,公司对外出租。这时候谁是义务人?看合同:如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租客签约、收租金,公司是出租人;如果公司只是居间介绍、合同仍由产权人签,产权人是出租人,公司是中介。实务中大量纠纷出在「委托运营」和「居间代理」的界限上,一份合同写得含糊,出事时双方互相推。

第四种,单位宿舍。 公司租下整层做员工宿舍,再把床位分给员工。公司是承租人,也是转租人,同样产生登记义务。这一类在工业园区、建筑工地周边非常普遍。

第五种,平台短租。 通过民宿平台发布房源、按日或按周出租。这时候平台是信息中介,房东仍是出租人。但如果是「平台自营」或者「平台统一管理、统一收款」,平台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义务随之转移。

认定顺序可以记成一句话:谁把房子的使用权交出去、谁收租金,谁就是出租人。 中介、平台、物业只是帮手,不改变义务主体,除非它们自己成了合同当事人。

六、长租与短租:按旅馆管,还是按出租管

这是本条最有实务价值、也最少人讲清楚的一个分界。

治安法对「旅馆业」和「房屋出租」设了两套规则。第六十七条管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罚五百到一千;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员而不报告,罚一千到三千,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第六十八条管出租:不登记承租人信息,罚五百到一千;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犯罪不报告,罚一千到三千,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

两套规则的罚则几乎一样,但适用对象不同。问题在于:日租房、时租房、民宿,到底算旅馆还是算出租?

实务口径大致是三条线。

第一条线看时长和配套。 按日、按小时计价,提供床品更换、一次性用品、前台或者自助入住,具备住宿业特征的,按旅馆业管理。这时候适用第六十七条,如果妨害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的身份查验,还可能依照反恐法处罚。

第二条线看合同性质。 签的是租赁合同、按月付租、租客自己承担水电物业、可以长期居住的,按房屋出租管理,适用第六十八条。

第三条线看经营规模。 同一套房源短期内频繁更换住客、在平台上架多个房源、有专人打扫接待的,即使合同写的是「短租」,实务中也倾向按旅馆业认定。

这条分界的实际意义在于:按旅馆管,身份查验是「不得为身份不明者提供服务」的硬门槛,几乎没有商量余地;按出租管,义务是「登记」,履行方式更灵活。反过来,短租被认定为旅馆而房东按出租登记,就是「没有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照样罚,而且可能同时触发反恐法的责任。

举个具体的例子。同一个房东,同一套房子,两种做法。做法一:签一年租赁合同,月付租金,租客自己交水电,房东每季度看一次房——这是出租,适用第六十八条。做法二:挂在民宿平台按日出租,配床品、配清洁、自助入住,一个月换八拨客人——这是住宿经营,适用第六十七条;如果平台要求上传身份信息而房东没传,查处的入口就是「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两种做法的差别不在房子,在经营方式。有些房东把做法二写成做法一的合同,以为合同上写「租赁」就是租赁,实务中仍按实际经营形态认定。

七、明知承租人犯罪不报:最难证的那一档

第二款是全条最重的一档,也是实操中最难认定的一档。难在一个词:明知。

明知的证明只能靠客观事实反推。实务中通常看五组事实:

第一组是租金异常。 明显高于市场价,或者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不问价、不开发票。异常的对价往往对应异常的风险。

第二组是人员异常。 一套两居室住了七八个人、昼伏夜出、频繁搬运设备、拉大量网线电话线、门口长期有陌生人等。这些是电诈窝点、赌博窝点、传销窝点的典型特征。

第三组是使用异常。 房屋被改成机房、被贴上隔音棉、窗户长期遮挡、电费畸高。房东如果定期查看房屋,很难说不知道。

第四组是被提醒后仍然续租。 邻居投诉、物业上门、民警走访、社区发过告知书,房东仍然续租。这一组事实的证明力最强。

第五组是事后反应。 案发后房东有没有主动报告、有没有配合调查、有没有退还租金。事后态度不影响定性,但影响处罚幅度。

反过来说,有几种情形一般不认定明知:租客提供的材料齐全、租金正常、房屋使用看不出异常、房东长期在外地且委托中介管理。这些是抗辩的着力点。

还有一个层次要说清:第二款要求的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违法活动」不够。承租人搞群租、改结构、无证经营,属于违法但不一定是犯罪,落在第二款之外,可能由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八、登记与民事合同:不登记,合同照样有效

房东最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我没登记,合同是不是无效?租金还能不能要?

答案是:合同有效,租金能要。登记是行政管理上的义务,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里,没有「出租人须登记承租人身份」这一项。没登记,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但登记义务会影响三件事。

第一件,解约的主动权。 租客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房东可以拒绝交房、可以到期不续租。已经签了合同、租客入住后才拒绝提供的,房东可以要求限期补充;仍拒绝的,属于不配合履行附随义务,房东可以主张解除,但要走通知程序,不能直接换锁、断水断电——那样做反而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落入治安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故意损毁财物。

第二件,押金和租金的争议。 有些房东拿「没登记」当扣押金的理由,这在民事上站不住。押金担保的是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行政义务的违反不是扣押金的法定事由。

第三件,损失的分担。 房东因未登记被罚,能不能向租客追偿?只有在租客提供虚假身份、导致房东无法履行登记义务的情况下,才可能主张。租客正常提供、房东自己没记,追偿不成立。

九、罚谁、怎么罚:单位、主管人员与中介

前面说过,主体是「出租人」。但落到具体案子,罚单上写谁的名字,有三种情形。

个人房东,罚本人。 这是绝大多数。

单位出租,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是第十八条。注意这一条的表述: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处罚。也就是说,罚单开给的是人,公司本身不承担治安处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中介、托管公司失职,罚出租人,不罚中介。 中介不是义务主体,除非它自己就是合同上的出租人。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房东说「我全权委托给中介了」,中介说「房东没给材料」。这种争执对外不产生效力,公安机关仍然找出租人。

处罚程序上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简易程序的适用。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很多房东是在家门口、在派出所值班室收到罚单的,没有经过完整的调查程序。当场处罚的权限配置与一般程序并不相同,谁有权作出治安处罚这一篇讲过派出所与县级公安机关的分界,可以对着看。不服的,仍然可以复议、诉讼。

二是裁量基准。同样是不登记,罚五百还是罚一千,各地的裁量基准通常按「是否初次」「是否配合」「是否造成后果」分档。这一段是可以逐项比出来的,也是申辩时最实在的抓手。

十、实操指引:房东三件事,租客四个问题

站在房东一边,要做的事只有三件,但每件都要留痕。

第一件,签约时登记。 三个字段抄进台账,让租客签个字确认。一张 A4 纸,一次签一年,成本几乎为零。

第二件,按规定报送。 查清本地要求:是报社区、报派出所,还是走租赁备案平台。报送后保存回执或者截图。

第三件,定期看房。 合同里写明房东有权每季度查看房屋状况,提前一天通知。这不是防租客,是给自己留一条「我不知道」的退路——定期查看仍然没发现异常,才说得过去。

站在租客一边,有四件事值得弄清楚。

第一,房东要身份证号,给不给? 要给。这是法定义务的另一面,拒绝提供可能导致房东拒租。但可以只给号码,不给复印件;可以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供房屋租赁登记使用」。

第二,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房东、中介、平台都有保密义务。非法出售、提供租客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政上也可能落入治安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合租、转租要不要重新登记? 要。实际居住人变化,登记信息就要更新。只登记签约人、不登记同住人,是最常见的漏项。

第四,退租后信息怎么处理? 法律没有统一的保存期限。稳妥做法是保存到租赁关系结束后一年,之后销毁或者匿名化。

十一、这笔账:五百元罚款背后还有几笔

罚款本身不重,五百到一千,很多人当场就交了。但这一类案子的成本从来不只在罚款上。

第一笔是房租损失。 房屋涉案,可能被查封、可能被要求停租配合调查,租金断了,房贷照还。

第二笔是修复成本。 电诈窝点、赌博窝点退租后,房屋往往要重新布线、换锁、清理,有的还要做安全检测。

第三笔是连带风险。 如果房屋被用于容留卖淫、开设赌场、传销,房东明知而放任,可能面临的不只是治安处罚——容留卖淫、开设赌场在刑法上都是独立罪名,房东是否构成共犯,要看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

第四笔是征信与记录。 治安处罚会留下违法记录。虽然新法建立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特定场景下不予提供和公开,但封存有条件、有程序,不是自动消失。

四笔账算下来,一次「省事」的成本,往往是一年租金。

十二、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第六十七条旅馆业登记。 区别在经营形态:提供住宿服务、按日按时计价、有接待和清洁服务的,是旅馆;提供房屋使用、按月计价、租客自行居住的,是出租。两条的罚则接近,但第一款的行为构造不同:旅馆是「不得为身份不明者提供住宿」,出租是「应当登记而未登记」。

与第二款明知犯罪不报。 第一款是程序义务,第二款是实体放任。前者不需要知道租客在干什么,后者必须证明知道。两者可以并存,也可以单独成立。

与民法典上的租赁合同。 登记是行政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没登记,合同有效、租金可收,但可能被罚;反过来,合同无效(比如出租违法建筑),也不免除登记义务——只要实际出租了,义务就产生了。

与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 反恐法管的是「住宿」等业务经营者,义务是「查验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者提供服务」,后果是依照反恐法处罚,额度远高于治安法。短租、日租被认定为住宿经营的,优先适用反恐法。

与刑法上的容留类犯罪。 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都是独立罪名。房东明知而提供场所,可能构成共犯或者独立犯罪;仅仅「没登记」,不构成犯罪。

十三、查处流程:从上门核查到处罚决定

这一类案子的查处,绝大多数不是从「查房东」开始的,而是从「查租客」顺带出来的。了解流程,才知道自己在哪一步、还有多少空间。

第一步,线索来源。 常见的有四种:租客涉案被查,倒查房屋登记;社区、物业报送的疑似群租、疑似窝点;邻居投诉噪音、人员异常;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逐户核查。四种来源里,第一种占比最高。

第二步,上门核查。 民警通常两人以上,出示证件,问三件事:房子谁租的、住了几个人、有没有登记。这时候房东最容易犯的错误是「临时补记录」——当着民警的面翻手机找号码、现编台账,反而会被记录为「未能提供登记材料」。正确做法是如实说明:登了没有、记在哪里、能不能调出来。

第三步,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会调三样东西:租赁合同、租金收付记录、登记台账或者报送记录。前两样证明「出租事实」,第三样证明「有没有履行登记义务」。三样齐全,案子基本就定了。

第四步,告知与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权。这一段是实务中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值得认真对待的环节——申辩意见必须听取并复核,申辩本身不能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第五步,决定与送达。 五百元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超过五百元走一般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复议、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第六步,执行与救济。 罚款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不服的,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整条流程里,房东真正能改变结果的节点只有两个:核查阶段的「能不能提供登记材料」,和申辩阶段的「有没有从轻情节」。前一个决定成不成立,后一个决定罚多少。

十四、五种常见抗辩,哪些站得住

被罚的房东几乎都会提抗辩。下面五种是最常见的,按成功率从低到高排。

第一种,「我不知道有这个规定」。 基本不成立。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以行为人知晓为前提,公布即生效。这一条最多作为酌情从轻的理由,不能免责。

第二种,「我委托给中介了」。 不成立。义务主体是出租人,委托不转移行政义务。除非能证明中介以自己名义与租客签约、自己成了出租人。

第三种,「租客给的是假证,我也是受害者」。 部分成立。如果房东确实核对了证件、留存了复印件,事后证明是伪造,可以主张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但如果证件明显造假——照片不符、号码位数不对、印章模糊——「没看出来」就说不过去。

第四种,「我报了,是系统没记录」。 有可能成立。这类抗辩的关键是拿出报送凭证:平台回执、社区签收、微信报送截图。能拿出来,义务已经履行,记录缺失是管理问题,不是房东的问题。拿不出来,就变成「口说无凭」。

第五种,「已经超过六个月了」。 成立的概率最高,但要看行为形态。一次性不登记,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持续不登记,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果租客早就退租、房东也早就不再出租,而公安机关是在退租六个月之后才发现,就可以主张不再处罚。这一条在实务中常被忽略,却是最实在的一道防线。

五种抗辩看下来,规律很清楚:能拿出材料的最强,讲道理的最弱。 这也是为什么前面反复强调留痕——留痕不是为了应付检查,是为了在关键时刻能把「我做了」变成「可以证明我做了」。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 (二)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常见问题

租客自己不肯给身份证,我也要罚吗?

要罚,而且这一档比「没登记」更直接。第一款前半句写的就是「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正确做法是不租——对方不提供证件,就不签合同、不交钥匙。

我只留了身份证照片在手机里,算登记吗?

形式上算,但举证上很弱。手机丢失、聊天记录清理、换手机,都可能让「已登记」无法证明。建议同时抄一份纸质台账,写清房号、姓名、证件种类与号码、起租日期,让租客签字。

房子交给中介打理,登记也该中介做吧?

义务主体仍是出租人。中介是受托人,没做,公安机关找的是房东。房东可以在委托合同里约定由中介登记并约定违约责任,但这是内部关系,对外不产生效力。

二房东转租,罚谁?

罚二房东。二房东把房屋交给次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就是「房屋出租人」。原房东如果明知转租不制止,可能被认定为放任,但主要义务在二房东。

短租、日租、民宿,按第六十八条还是第六十七条?

看经营形态。按日按时计价、提供床品更换和接待服务的,按旅馆业管理,适用第六十七条,并可能触发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的身份查验义务;按月计价、租客自行居住的,按房屋出租管理,适用第六十八条。

不登记,租赁合同会不会无效?

不会。登记是行政管理义务,不是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有效、租金可收,但可能被罚。反过来,出租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也不免除登记义务。

租客用房子搞电诈,我不知道,会被拘留吗?

一般不会。第二款要求「明知」,证明不了明知,只能落第一款,罚五百到一千。但如果有邻居多次投诉、民警上门走访、社区发过告知书,仍然续租,「不知道」就很难成立。

罚款能不能当场交?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超过五百元,要走一般程序,需要调查、告知、听取申辩。

被罚之后,能不能向租客追偿?

只有在租客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导致房东客观上无法履行登记义务的情况下,才可能主张。租客如实提供、房东自己没记,追偿不成立。

多久之后就不再处罚了?

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要注意起算点: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持续不登记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说,租客一直住、房东一直没登记,时效一直在跑。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未按规定登记、能否认定明知承租人实施犯罪、落在哪一档,取决于租赁合同、登记记录、报送凭证、走访记录与本地执法口径,个案差异极大。已经收到处罚决定书或者被要求配合调查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租赁材料与办案卷宗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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